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2019-11-29骆夏丹
骆夏丹
(金华市环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 金华 321000)
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引发的环境问题,这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不断成为社会所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目前环评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环评工作者关注和重视。
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影响评价并未得到有效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其约束力不够、处罚的力度不够,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对于违规的行为亦或者事件都没有严格的进行处罚,企业不需要承担多少风险,从而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或者说有的企业仅仅交纳罚款便又能进行开工建设,这也进一步促使企业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1]。
2.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公众掌握和了解项目的相关信息是进行公众参与的前提,信息公开是公众掌握和了解项目相关信息的基础。为了使公众参与顺利通过,一些信息公开避重就轻或对关键问题模糊化,导致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不准确,造成公众参与的结果准确性不足。
公众对公众参与的认识不够,意识不强。公众并没有真正的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从而让环评公众参与部分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有一些居民对于可能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的环境评价拒绝参与,不少的居民由于其文化水平、对项目了解情况等因素,对建设工程及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没有足够的了解,便在公众参与过程中直接同意,如此便会让较多的不合格项目通过审核。
公众参与结果的准确性不够。存在部分项目为了使公众参与顺利通过,一些信息公开避重就轻或对关键问题模糊化,导致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不准确,造成公众参与的结果准确性不足。调查对象的选取代表性不够。部分调查单位为了尽快完成公众参与调查,选取项目的相关利益人如建设单位的员工以及员工的亲属进行调查,造成公众参与结果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2.3 部分技术导则、整治规划及标准需进行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指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主要由总纲、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所组成的。由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起步较晚,相关的技术导则比较落后,且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相关导则使用年限较长。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部分未废止的整治规范与新出的标准存在出入,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2146—2018,2018年11月1日实施)中允许烘干/烘烤与喷涂、自干、晾干、调漆等废气混合处理,只要处理效率达到80%及以上即可,然而《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中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处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3 如何有效地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问题的措施
之所以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展开大力的管理,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有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作用。因此,要大力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解决其中的问题,这对于评价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也是非常关键的,有关的部门一定要对此加强重视[2]。
3.1 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
具体来说,应加强社会上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的宣传,加强电视、广播、网络环保科普知识传播,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当中去,促使公众重视自身的环境权益,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增加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还需要深刻的了解到项目建设当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让有关的负责人能够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对环保工作重视起来。
公众参与调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应该全面、客观、准确。公众参与调查单位应该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对于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客观和全面的公开,严禁隐瞒重要信息、避重就轻和模糊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实施)有序、公开、便利的开展。
3.2 完善环评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化
深入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项目审批不能成为表面形式,环评单位应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参与建设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环节。严格、有效地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贯彻在实际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环保相关监管部门针对未按要求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并采取联动机制,要求其停止施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加强对已生产未审批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环保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改进审批程序和审批方式。
3.3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整治
随着环评市场的放开,环评单位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环评质量参差不齐。严厉禁止出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非法转包情况的发生,若是出现,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环保审批部分应对该区域内从事环评工作的单位实施考核制度,对评价机制的质量与实施的具体状况展开考核,并且将结果透明化,并且实时进行网络发布,使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对于年考核出现不合格的环评单位,应禁止第二年进入本区域从事环评工作。还需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展开改进,相关部门必须要大力展开评价队伍的培养和发展,其中还包括有关的工作指导,通过这些措施来促使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的作用得到最大发挥。
3.4 制定符合当下的技术导则、整治规范及标准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整治规范及标准在实际工作的运用,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阻碍,部分条款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时。应在原有技术导则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目前实际情况和环境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整治规范及标准,对其中的一些遗留问题进行整改,从内容上、架构上、制度上进行重新思考和协调,将一些缺失的制度加入在其中,使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能够在建设项目中得以开展和运用。随着社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对环评的重视,接下来的时间里,将会有一大批新导则的推出。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018年12月1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 2.3-2018,2019年3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2019年3月1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2019-07-01实施)。
3.5 培育环境影响评价人才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具有极强技术性以及专业性的工作,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污染源强的计算,预测模型的选择、构件及分析都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若没有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将无法很好的开展环评工作,所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培训,构建出一支高素质的评价队伍是十分必要的。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积极思考其在实际环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