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与恐怖主义的关系及其负面功能研究
2019-11-28李凡
李凡
摘要:新闻媒体与恐怖主义是一对共生关系,二者互相需要、相互利用。而新闻媒体对恐怖事件的发酵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西方媒体的“双重标准”、对报道重点的不当选择以及媒体对反恐行动的泄密都对反恐事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因此,增加各国在国际媒体上的话语权,对反恐新闻报道进行必要的引导与管控,通过法律对新闻媒体进行规制就成了势在必行的选择。
关键词:新闻媒体;恐怖主义;舆论管控;法律规制
一、新闻媒体与恐怖主义的“共生”关系
(一)恐怖主义的“剧场效应”需求
对于恐怖分子而言,恐怖袭击的受害者只是他们意图实现更大影响力的工具,其真正目的是想通过媒体对恐怖袭击的报道,使目标社会产生恐慌情绪,进而对目标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决策造成影响,最终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或意识形态目的。因此,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迫切地想通过恐怖事件营造一种“剧场效应”,即一种使社会大众都感觉身临其境的效应,而想达到这一效果,对新闻媒体的应用就成了必然,因为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对各种资源进行选择、组织和加工,然后向公众发布,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二)新闻媒体的自由性与逐利性
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原则。新闻自由的意义就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与方式不受政府立场的干涉,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新闻媒体与政府对待恐怖事件时存在意见分歧就不难理解了,政府想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将恐怖事件带来的后续影响降到最低,并加强对所有可能为恐怖主义的发展提供支持的渠道的管控,而新聞从业者认为这可能构成对新闻自由的侵犯。另一方面,媒体也有意无意地“塑造”着恐怖主义。出于新闻的敏感性,以及满足大众知情权和猎奇心理的目的,媒体不会放过甚至会本能地追逐那些具有吸引力的事件。除了新闻本能之外,媒体的背后总是受到各种政治利益集的掌控,掌控媒体的利益集团会通过自身所掌控的新闻媒体来引导舆论,甚至进行选择性的报道,从而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务。
二、新闻媒体在恐怖事件中的负面功能
(一)西方媒体的“双重标准”助长恐怖主义滋生
西方媒体对恐怖活动的报道是有选择性的,具有很强的政治偏向性。西方媒体对发生在西方与非西方阵营国家中的同类暴力活动往往进行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处理与报道。西方媒体的这种做法不仅纵容非西方阵营的恐怖组织,导致恐怖活动升级,也引起本国或其他国家极端分子的不满,从而制造更多恐怖事件。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意识形态的“两分法”,对于在西方国家所认定的“不具有民主自由传统”的国家所发生的恐怖事件,他们往往会打着“民族独立”“民族自决”“民主的觉醒”等旗号,干涉他国内政。
(二)报道重点的不当选择扩大了恐怖氛围的蔓延
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在报道恐怖事件时,会重点描述血腥、暴力的场面,甚至大肆渲染,这无疑成了恐怖主义扩散的帮凶。血腥、暴力的场面一方面会使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的氛围之下,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同时也会对“潜在的恐怖分子”造成极大的心理冲击力,满足其猎奇心理,从而吸引其加入恐怖组织,尤其是处于成长阶段、心智尚未健全的青少年。媒体在报道恐怖事件时也习惯于挖掘恐怖分子实施恐怖袭击的背后动因,而就原因来看,多为民族独立的诉求、对西方国家干涉本国事务的不满、种族的历史恩怨以及对宗教教义的不同解读,对这些动因进行大肆报道的缺陷就在于,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原来的支持者基本不会减少,而对于恐怖组织来说更有意义的是,它总会吸引新的成员加入。从这一层面来看,媒体的报道实则在为恐怖组织打免费广告。
(三)过度报道导致反恐情报泄露
由于恐怖活动所具有的突发性与暴力性,其通常被认为是最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因此一旦发生恐怖事件,记者总是想方设法进入现场,抢夺第一手资料。而在很多有名的恐怖事件中,正是由于媒体过多介入恐怖事件的后续调查,而当局对记者进行调查又没有严格的限制,从而导致警方的行动计划被提前泄露,进而替恐怖分子“争取”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资本,助长了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当然,这背后可能也存在着政党博弈的痕迹,因为一旦执政党在应对恐怖事件时的处理出现了疏漏,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成为反对党批评的对象,甚至成为国内政治博弈的筹码,这对于恐怖袭击的受害者来说,无疑是可悲的。
三、利用新闻媒体制约恐怖主义
(一)反对新闻霸权,增加多种声音的存在
一方面,新闻媒体可以充当政治斗争的减压阀,让不满情绪通过这个渠道释放出来,从而提前防范具有暴力倾向的组织、派别发展壮大,充分利用媒介对社会各领域内出现的激烈矛盾强势报道,引起政治家们的注意,防止其演化成武力冲突。另一方面,要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提升本国媒体在国际上的话语权,逐渐改变由西方国家统领新闻媒体、进而基于其意识形态影响国际反恐进程的局面,因为反恐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如果在国际上仅有一种声音,反恐斗争则有沦为西方国家政治斗争工具、为其政治、经济、军事利益服务的危险。
(二)加强对恐怖事件中新闻媒体报道的引导
1.避免报道血腥、暴力的细节。过度血腥的报道有悖于新闻伦理,容易引起恐怖分子的效尤。例如,“伊斯兰国”恐怖分子兴起了一股“斩首”风,他们在杀害人质时使用录像和照片等方式记录下全过程,在自己的网站上接二连三地公布这些资料。照片和图像传播方便、快速,没有语言障碍,具有很强的震撼力,恐怖分子正是想通过这种灭绝人性的方式达到制造恐怖的目的。但是,很多网络媒体却“照单全收”,这不但使恐怖得到二次传播的机会,而且也是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使恐怖活动受害者及其亲属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可以说,“斩首”成风与媒体的报道不无联系。
2.重点报道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手段的残酷性及其应当受到的惩罚。新闻媒体对恐怖分子的作案动机应当尽可能少地报道甚至可以不用报道,因为这会吸引一批同情者,而对于恐怖分子的残忍手段可以加大报道力度,其前提是没有过度血腥的内容,尤其重点描述恐怖袭击所造成的死伤情况,让普通大众在想起该事件时,更多的是对其的谴责,而不是恐慌与同情。西方传媒对恐怖分子所受惩罚的报道少得可怜。这对于反恐宣传教育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失误,因为对恐怖分子所受法律制裁的报道,不仅能够增强公民的信心,更能打击“潜在的恐怖分子”意图参与恐怖活动的想法。
3.由情报部门把关,对媒体报道内容予以严格审查。新闻自由不代表媒体想报道什么就报道什么,在面对恐怖主义这样特殊的敌人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情报部门必须严格管控舆论,对于可能泄露反恐情报的内容严禁报道,而新闻媒体从业者也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培养自身的反恐意识。
(三)通过立法严格规制、规定媒体的行为与责任
近年来,随着恐怖组织在利用互联网、手机传播方面日益猖獗,国际社会也开始重视采取法律、行政、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遏制。2015年,法国通过了反恐新法,规定对网络平台进行更加严格的监控,对涉嫌恐怖主义信息宣传予以惩罚;英国也通过了“调查权力法草案”,给予警方和安全部门更大的网络监管权力,英国军方还决定建立针对社交媒体的特殊作战部队,以应对日益猖獗的ISIS网络恐怖主义。就我国而言,《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并在第九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对新闻媒体进行规制已是大势所趋。新闻媒体既然是恐怖主义的氧气,剥夺恐怖主义的生存条件并为反恐力量所用,就能将恐怖主义的威胁逐渐削弱、将其影响力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