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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措施初探

2019-11-28高铭远

时代金融 2019年28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高铭远

摘要: 金融仲裁制度体现出自身独特性质,在解决金融纠纷上有着一定优势。本文主要针对我国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完善措施进行分析,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通过完善构建仲裁制度来减少金融纠纷发生的可能。从金融仲裁法律制度具体运用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需要发挥政府支持作用,结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优化调整仲裁规则,打造公正、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

关键词: 金融仲裁   法律制度   适用现状

在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产品不断丰富,随之带来较多的金融纠纷。当前在中国金融纠纷问题处理上,主要依靠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金融纠纷涉案个体较复杂,当发生金融纠纷时将对多方权益造成威胁。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需要尽快健全并实施权利保护制度,通过全面推广仲裁制度,来为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手段。

一、金融仲裁法律制度应用优势

在面对金融纠纷问题时,当事人更多倾向于通过私下协商或诉讼来解决。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金融纠纷处理上还未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同。当发生金融纠纷时,人们忽视了仲裁的制度优势,导致金融仲裁制度运用功能受限。金融业对资金流通性有着较高要求,资金有效流通可获得高收益,需要尽快解决金融纠纷,保障有关利益方自身权益。具体来说,仲裁制度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保证公平公正。任一纠纷处理机制要遵循公平性原则,仲裁机制经过不断发展,能够依靠法律规定和政府力量保证公平,符合金融纠纷处理要求。这种公平体现在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愿上,确保涉事双方享受平等待遇,并且提高仲裁监督力度,可保障仲裁结果的合理性。同时在仲裁制度中指出错误判定的解决方式,尽管判决结果和实际有偏差,但当事人有权利获得公正待遇,从根本上杜绝不公正现象。金融纠纷仲裁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环境下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金融仲裁机制在纠纷处理上体现出公平公正的优势[1]。

二是保证金融纠纷及时解决,缩短资金冻结周期,以免由于市场变化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在当前金融市场机制下,时间直接决定收益,市场组织要想实现收益最大化,则倾向于选择高效的纠纷解决手段,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按照仲裁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提出在仲裁庭上根据和解协议制定仲裁书的诉求,保证仲裁书的法律强制力。从仲裁制度应用特点来看,仲裁程序相对灵活,能解决不同类型的金融纠纷,是金融市场主体更加倾向的一种选择。三是金融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愿。诉讼和仲裁是处理市场纠纷的两种选择,相较于诉讼程度来讲,金融仲裁规定更主张尊重当事人观点,使当事人具有较大权限,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可自行决定双方协商还是仲裁员参与,还可决定仲裁员人员。金融仲裁机制不断运用成熟,相关规则逐步完善,并且以当事人为主的观念在多个仲裁规则上得以体现。正是由于仲裁制度具有上述特殊性,使其在金融市场纠纷处理上具有明显优势,满足金融行业发展需求。尤其近年来,金融业快速发展,证券、银行、信托多个主体间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市场开放性增强,当发生金融纠纷时,将体现出专业性及复杂性的特点,需要充分利用金融仲裁机制,提高市场运行秩序的规范性。

二、金融仲裁法律制度适用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市场主体更加多样化,使得金融纠纷开始普遍化、复杂化,各地都加大了对金融纠纷处理的关注,纷纷设立了仲裁机构,以便有效解决纠纷问题。这些机构的设立对仲裁机制的落实具有推动作用,可为金融仲裁有效实施奠定基础。从具体实践来看,市场主体开始积极运用仲裁程序获得帮助,金融仲裁在纠纷解决上的重要性受到市场主体的普遍认可。但金融仲裁制度也体现出一些弊端:

(一)金融仲裁制度不全面

分析现阶段金融仲裁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可发现主要体现在有关制度的不足上。首先,目前我国金融仲裁制度中缺少第三人制度有关规定。而诉讼制度中提到的第三人制度,是指用来连接当事人与其他案件涉事人的媒介。我国基于仲裁制度的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署仲裁书,有关规定指出仲裁第三人不是仲裁案件当事人,这些金融主体不能参与到仲裁审理中。由于金融交易较为复杂,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在资金分配、流通、票据交换等环节涉及的金融主体不同,若和纠纷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案外人不能通过仲裁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则会选择单独申请仲裁的权利救济方式。第三人制度的不足,阻碍了金融仲裁机制改革完善,并且增加了法院诉讼处理压力。其次,金融仲裁执行制度还存在缺陷。有关文件规定指出,法院拥有判定权和审查权。同时现行仲裁制度在保全审查程序上提出严格规定,当事人等待法院决定的时间过长,容易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最后,金融仲裁制度还缺少仲裁人员身份冲突解决制度,有關仲裁员身份界定的内容较模糊,会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二)缺少对新型金融仲裁的探索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加速了金融行业转型升级,并且在电子科技支持下,使得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势必会增加金融市场运行复杂程度,加大了市场风险预测难度,对法律制度有效构建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P2P案件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开始涉及互联网金融纠纷问题,结合市场运行实践来完善制度体系,确保金融纠纷能够快速解决。但当前金融仲裁发展更多集中在证券、银行等金融行业中,针对互联网金融相关主体的金融纠纷仲裁规则未进行明确规定,且金融仲裁规则适用范围有待规范。金融仲裁是当前法学学术、法律实务的重点研究课题,还需要加大对仲裁机制的研究,使其能跟上市场变化步伐,逐渐填充研究理论上的空白[2]。目前金融纠纷案件涉及范围较广,在互联网支付、股权融资、网上金融消费等领域都有所体现,今后还将出现多种新的金融纠纷。现行互联网金融纠纷仲裁途径和传统金融纠纷问题差别不大,不能突显金融仲裁方式在处理新型金融纠纷方面的优势。由于金融市场具有包容性特点,能快速融合新型金融产品的特点,则需要提高金融仲裁制度实施水平,重点探索新型金融纠纷的处理对策,形成诉讼和仲裁协同作用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三)金融仲裁普及程度不够

在金融纠纷多样化处理机制中,诉讼仍占据主导位置,尽管仲裁被更多人接纳,但和诉讼程序相比还存在不足,使得仲裁程序在金融纠纷解决上的应用效能有限。金融市场的变化,促使各地建立金融仲裁机构,并设定具体的仲裁规则,而通过金融仲裁处理纠纷问题还没有被金融市场主体普遍接受。从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来看,一方面,金融仲裁被看作是一种行业仲裁,我国针对该仲裁程序的研究起步较晚,缺乏实践检验,在制度实行中存在较多弊端,导致市场主体不愿选择这一纠纷解决措施。另一方面,金融纠纷往往涉及财产安全,若采用仲裁程序,需要通过法律申请,相对来讲诉讼的途径更加方便。由于金融仲裁制度实践经验较少,大多数市场主体对金融仲裁了解不够,无法充分利用仲裁途径。另外,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认同,难以顺利进行协商,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上述问题的产生,阻碍了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缩小了金融仲裁在纠纷问题处理上的运用空间。

三、金融仲裁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在外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的背景下,金融交易开始体现国际性特征,境外因素会对金融纠纷带来影响,表明金融仲裁机制完善构建需要同时考虑自身国情和域外经验,使其在金融市场纠纷问题解决上取得较好运用。

(一)增加第三人制度有关内容

从上文阐述可知,目前影响金融纠纷仲裁机制有效运用的原因主要是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一些和纠纷案件相关利益方是否能参与到仲裁审理中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为了维护自己权益会选择通过仲裁程序来处理纠纷,这种做法会增加纠纷案件处理成本。而增加第三人制度内容能有效避免上述问题。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更多重视第三人制度的提出和创新,在金融纠纷处理上取得较好实践效果。如荷兰的《民事诉讼法典》中,便规定了和纠纷仲裁结果相关的利益方可提出申请,经过仲裁员审查达标后可参与仲裁活动。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赋予了利益方取消仲裁的权利。参考其他国家的仲裁制度制定经验,我国应明确第三人制度运行原理和优化途径,将第三人制度融入到仲裁制度体系中,规定第三人的参与前提、责任要求和参与方式等,尽可能减少对第三人利益的侵犯。要使金融纠纷问题得以快速解决,可实施仲裁机构通报机制,实施新的法律规定,使司法机关全面监督仲裁机构职能完成情况,当遇到特殊的纠纷问题时,灵活运用仲裁制度,保证金融纠纷案件涉及各个利益方之间信息有效共享,保护当事人知情权,提高仲裁结果可信度。

(二)积极探索新型金融仲裁机制

在现有金融仲裁制度框架基础上,还要注重新型仲裁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如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有关监管者要鼓励交易主体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有关内容,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冲突[3]。另外,仲裁机构应加强和市场主体间的沟通,双方形成合作关系,在交流中了解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中的主体对纠纷仲裁机制提出的看法和建议,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机制,缓解传统金融纠纷仲裁方式和新的金融模式间的冲突,以便加强仲裁制度适应性,使其在金融市场中取得较好运用,为市场主体提供纠纷处理途径。同时为了有效解决各类金融纠纷,还要不断拓展仲裁机构职能,能从金融纠纷类型出发提高自身的纠纷处理能力,提高仲裁机构独立性,在组织结构设立上考虑新型金融纠纷特点和以往案例,系统讨论金融仲裁制度完善方向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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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传统金融企业以及新型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时,应提出针对性应对方案,做到专业资源集中管理和科学配置,高效解决金融纠纷问题,以免进入复杂、漫长的诉讼程序。由于目前仲裁程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应用还不普及,之后新型金融仲裁可朝着构建统一裁决形式的方向发展,提高裁决模式科学性,方便市场纠纷主体有效运用仲裁方式。例如,仲裁机构可结合实际案例和已有经验,统筹考虑争议焦点、纠纷事实、裁决理由以及裁决结果等要素,形成一个完整的裁决结构体系,强调金融纠纷主体进行这种范式裁决模式的思考和学习,围绕自身利益保护重点,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交易争端。并吸取市场主体的智慧,不断改进金融仲裁制度,确保金融仲裁程序在新的金融交易领域形成具体规则。

(三)推广金融仲裁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仲裁法律制度运用价值,需要加大对金融仲裁制度的推广,分担法院诉讼案件裁决压力。从当前情况看,一些金融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不理想,尽管金融仲裁被市场主体所认同,但实际通过仲裁呈现解决纠纷问题的情况较少[4]。上述问题产生原因为大多数人对金融仲裁制度了解不到位,因此,需要全面推广金融仲裁机制,促使更多金融机构了解并自觉运用金融仲裁程序,以免产生金融仲裁制度实施效果差的问题。随着金融市场主体对仲裁机制运用优势有所掌握,则可进一步明确仲裁制度的定位,发挥制度规范及约束作用,提高金融市场运行规范性。金融仲裁制度推广对象主要是金融機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强调金融纠纷当事人自觉运用仲裁方式处理现实问题。在制度推广方面,政府部门可积极宣传金融仲裁优势,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了解仲裁程序,以一种快速的方法解决纠纷,加速资金流转,进而加大对各方利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金融仲裁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等优点,在解决金融纠纷问题上有着较好适用性。现代金融市场环境下,金融仲裁逐渐成为处理金融纠纷的一类重要权利保护机制,对金融行业发展有着促进作用。但现阶段我国金融仲裁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新型仲裁机制。在完善金融仲裁制度的条件下,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强调金融监管有效性,注重金融仲裁机构和市场主体的良性沟通,不断完善金融仲裁制度。

参考文献:

[1]孟庆庆.我国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措施[J].福州党校学报,2018(05):42-46.

[2]石胜囡.我国金融仲裁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商,2016(21):252-253.

[3]崔海洋.我国金融仲裁制度的发展困境与解决对策[J].经济视角(上旬刊),2015(02):42-44.

[4]刘红梅.金融仲裁法律制度初探[J].思想战线,2008,34(S2):95-97.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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