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角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研究
——以温州地区为例
2019-11-28石露
石 露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温州“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因地制宜推进新农村建设。优质的金融服务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带动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农村区域生产力。目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融资渠道单一,供需矛盾持续,农产品抵押风险较大等,制约了温州地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如何解决融资问题,进行金融创新成为温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分析
(一)温州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温州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规模都得到较大发展,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构成。其中农民合作社从2006年的591家发展为2018年的1.1万家,家庭农场的数量也达到3646家,温州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成全国样本。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8年底温州地区拥有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9家、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189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60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2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新特征
一是资金需求更大。和传统农业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由于集约化程度更大,涉及的多个环节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而其对资金的需求也更大。二是融资类型及需求不同。据统计资料显示,温州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经营周期,其融资需求是不尽相同的,不同的生产环节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具有多样化特征。三是融资周期更长。传统农业主体多为短期融资需求,主要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与之不同,新型农业主体为了提高生产经营能力,需要购置农业用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对资金的需求时间更长,因此一般需要提供中长期融资。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温州地区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现状
1.金融服务范围不断扩宽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配合相关政策,温州地区各家金融机构都给予了相关涉农政策,除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都开始涉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业务。
2、融资模式持续创新
一是温州地区推进“三位一体”、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改革试点。2017年支持专业合作社及社员2.42万户、贷款余额52亿元。推广“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模式,农户可通过自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经济权益,经评估和托管,获得银行授信和贷款,2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模式为224个行政村7449户农户解决生产销售资金贷款27.9亿元。
二是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2017年,温州市农房抵押贷款余额114.96亿元,比2015年末增加32.13亿元。自乐清、瑞安两地获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国家级试点以来,已进行了农房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确权颁证、价值评估、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政策建设,初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抵押贷款模式和配套政策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1、现有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其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温州地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尝试从个人、社会、银行等渠道引入资金,近几年银行也在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但总体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还是相对单一,其获取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由于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资信证明、抵押担保物不足的情况,制约着银行的贷款支持。温州地区融资的主渠道还是民间借贷,过高的融资成本制约了收益的提升。
2、对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不够
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关金融支持的政策,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或者操作不当,导致落地很难。据2018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已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中,获得贷款支持的为4.91%,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为4.42%,获得的这部分资金支持仅占其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的7.36%,其融资的需求还很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中,仅有6%左右的合作社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大部分的资金需要靠社员缴纳。
3、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2017年,温州市加强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三信评定”工作,全市农户信用档案入库率85%,然而其信息并未实现农村区域的全覆盖,使得收集、整理、评估农村信用信息方面难以实施,具体相关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等基础工作也还未形成。同时,温州普遍存在民间借贷行为,这些行为难以量化为具体的信用指标体系,资金安全难以保障。
4、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不完善
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保险服务供给主体包括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目前商业保险推广不够,同时缺乏有针对性的保险项目,保费较高,理赔程序复杂,导致很多经营主体办理的意愿不强。而政策性保险开展进度缓慢,承保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同时缺乏对具体区域有针对性的开展。缺乏完善的政策性保险体系,也使得银行间接承受更大的损失,影响了金融业支持农业机制的积极性。
四、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扩宽融资途径
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抵押物质量以及征信情况等,政府据此制定可操作性实施的政策来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开发新型融资模式。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创新金融服务的模式,比如合同证明质押、联合授信、产业链融资、多个主体联户联保贷款等形式,以及适当发展农村债券市场,可在农村积极探索新的融资途径,搭建P2P 平台等进行扩宽融资渠道,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支付结算方式。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继续发挥金融机构在支农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农村金融市场应根据不同的经营主体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制定相关政策使农村抵押贷款等业务更具有可操作性;政府应根据市场需求,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为新型涉农金融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创造机会,推进农村金融市场规模和领域的壮大,形成金融市场良性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供给量。
(三)推进农村保险体系发展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多以及规模的壮大,其所处的经营环境也越加复杂。应结合区域农业的特点,研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独有特点的保险产品。温州地区经营主体的行业主要分布在种植业、畜牧业等,据此可有针对性的开发设计农业大灾、林业火灾、养殖业、食用菌成本保险等农业灾害性保险品种,从而使其生产经营有所保障。通过全方位的保障,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
(四)制定完善的信贷政策
涉农银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具体的业务过程中可通过调整资金分配结构和重点,有针对性调整业务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流程上给予一定的简化处理,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同时,还应做好贷款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完善的信贷政策。同时政府应配合相关银行进行农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农户的信用资料档案库,对有违规骗取行为的经营主体可加入信用黑名单,减少资金损失,从而保障良好的信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