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2019-11-28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单位会员入会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成为中注协单位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中注协单位会员同时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所在地地方注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所在地地方注协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取得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可结合向所在地地方注协备案工作,办理单位会员登记。
第五条 事务所登记入会时,填写入会申请(格式见附件),同时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受理。
第六条 事务所入会后,可通过中注协或者地方注协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
第七条 事务所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获批准后,其变更事项涉及单位会员证记载内容的,应结合变更备案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可通过中注协或者地方注协下载打印新的单位会员证。
第八条 审批机关作出撤销、撤回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时,自作出撤销、撤回决定之日起,其单位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九条 单位会员证由中注协统一设计。单位会员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条 地方注协可根据当地行业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XX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格式)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____________________ 财政厅(局)审批同意,本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现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XX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XX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单位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