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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周王朝青铜原料与铸造作坊的多视角考察

2019-11-26易德生

江汉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诸侯国铜器作坊

易德生

从法理上讲,由王畿和诸侯封国构成的西周王朝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西周王朝的政治地理结构是以王畿为中心,王畿四周是拱卫中央王朝的诸侯国①;诸侯国之外或之间错居着叛服无常的方国或所谓的蛮夷部族,更远的地方则是蛮荒的所谓“四海”之地。在这种基本的政治框架之下,西周社会在宗法制度、礼乐制度和贵族等级制度为主导的轨道上运行。青铜礼乐器和兵器作为体现“祀与戎”的物质化载体②,在西周社会占有极重要的位置;西周时期无疑仍处于中国青铜时代的兴盛阶段。既然如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下重要问题:铸造这些青铜器物的青铜原料③,是如何被控制和流通的,使用这些原料的铜器铸造作坊是以何种属性存在,是私有还是国有?这些问题偶尔被提及但似乎很少被学界系统地论述过,然而又是非常重要的涉及西周经济、政治制度的问题。

一、西周中央王朝和诸侯国对青铜资源的控制

谈到青铜原料,首先必定会涉及到青铜工业的上游产业——铜矿、锡矿等青铜资源及其开采冶炼。西周时期,无论是中央王朝还是诸侯国,应该是国家直接占有铜矿等矿山资源,并且控制着青铜资源的开采和冶炼。这种对铜矿等矿山资源的国家垄断制度,严厉禁止私人对铜矿等青铜资源的开发。天子和诸侯国君对青铜资源的控制,实际上是从原料上游方面控制了青铜兵器及礼器的生产,从而也控制了“祀与戎”这样的军国大事。我们从《周礼》④、《左传》等一些先秦文献的记载中,能隐约看出这种国家对铜矿等重要战略资源的占有和垄断⑤。

《周礼·地官》提到“矿人”,“掌金(铜) 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巡其禁令。”《管子》虽然成书于战国时期,但是其某些记载无疑有春秋及更早时期的制度。《管子·地数》说,“苟山之见其荣(即矿苗——笔者按)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这种对矿山“封禁”的做法可能具有普遍性。《管子·轻重乙》记载:“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毋籍而用足。管子对曰:‘不可。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竟(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民得其十,君得其三……’”从这段话看出,管子建议私人可以开采矿山,国家征税即可,而不建议国家用早期的老办法来开采矿山。老办法应是西周及春秋时期的办法,是指国家不但垄断矿山资源,而且还组织工匠及奴隶等人员进行开采。

对于西周中央王朝来说,不仅对王畿内的矿山资源有占有和控制权,对诸侯国的重要矿产资源也应有占有和管理的权利。《周礼·地官》“大司徒”之职责:“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周礼·夏官》提到“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国、都鄙、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与其财用、九穀、六畜之数要,周知其利害”。很明显,大司徒及职方氏之职责,要周知九州及诸侯国的山林、川泽名物,自然也包括对诸侯国重要金属矿产资源的掌握。

上面是从王权或国家占有资源的角度来说的,实际上,从矿产开发技术的难度和需要组织大量劳动力的角度看,铜矿等青铜资源的开发也只能靠国家来实施,私人缺乏开发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占有。从商周古铜矿遗址的开采遗迹及炼渣遗物来看,铜矿的开采及冶炼是一项高度繁难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从辨认矿物和探矿,到建构地下采矿区的井巷支护系统,再到选矿冶炼,几乎每个环节都需要高技术的运用、大量劳动以及人力的组织。⑥我们以西周大冶铜绿山古铜矿为例。开采矿石一般是由浅到深,从露在地表或较浅的矿体先开采,然后再开采更深的矿体。由于出露地表的矿体总是有限,更多的矿石是隐伏在围岩或浅层矿体之下的,因此,当表层矿体采完,则会采用坑采(又称地下开采)的方法。在深入地下的坑采过程中,自然会形成采空区,为了保确保采矿区不致坍塌和开采工匠的安全,商周工匠发明了复杂的井巷支护系统。与支护系统相配合,还必须有排水、矿物运输、照明等一系列的作业进行配合。⑦铜矿的冶炼需要对冶炼温度、冶炼化学气氛的控制和掌握,这在当时无疑都是较尖端的技术。总之,铜矿的开采和冶炼是巨大的系统工程,凝聚着多种技艺和工艺,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人工组织能力,有势力的大贵族难以做这样的事情,即使拥有技术和人力,也会因为成本太高而不愿去做,因此,只有王朝的天子和诸侯国君以国家的名义,才有能力组织人力进行矿产的开采和冶炼。

中央王朝对青铜资源和青铜原料的控制状况,某些科技考古的成果也会给我们吐露重要信息。崔剑锋等对夏、商及西周王朝出土铜器的铅同位素比值和晋国、燕国、盘龙城遗址出土青铜器的铅同位素比值做了对比分析。⑧由于角度不同,崔氏得出了一些有关青铜原料产地的结论。我们则根据书中的这些数据及其对比图⑨,明显可以看出,西周王朝铜器的铅同位素比值和晋国及燕国都有很多重合之处。这种重合,可能表明了如下的事实。

首先,西周王朝不但开发了金属矿山资源,而且,可能还大量地把冶炼好的青铜原料(包括青铜器),输送给亲近的诸侯国,从而造成王朝与诸侯国铜器的铅同位素比值高度重合。这意味着,西周时期,存在中央王朝向一些诸侯国(尤其是没有矿产资源的诸侯国或缺乏铜矿开采冶炼技术的诸侯国)提供金属原料的情况。这种提供金属原料的行为,本身是宗主国对诸侯国进行控制和表示恩惠的一种方法。正如许多西周铜器铭文所揭示的,天子赏赐给臣下“金”或“贝”,而臣下则铸铜器“对扬天子休”,以示感恩和荣耀。其次,从数据中还可看出,晋国和燕国除了一部分铜器铅同位素比值和中央王朝的重合外,也有一部分显得较分散,并不重合。这也许表明,一些金属资源丰富的诸侯国应该也拥有自己的青铜工业,在中央王朝的特许下,能够独立进行金属矿山资源的开发及冶炼,能自己生产青铜原料并进行青铜器的铸造。

新近的铅同位素考古成果似乎也说明了这一点。⑩郁永彬等对西周早期曾国叶家山墓地出土的129件铜器,湖北随州羊子山12件铜器、河南洛阳北窑墓地出土的17件铜器、 陕西周原周公庙、孔头沟和李家铸铜遗址等出土的31件铜器或铜块进行了铅同位素比值的检测分析;同时,将这些数据和北京琉璃河墓地、山西晋侯墓地、晋国邦墓区、横水墓地、大河口墓地铜器、部分海外博物馆藏铜器以及陕西周原出土铜块的铅同位素数据行进了比较。结果发现,这些诸侯国铜器的铅同位素比值和来自陕西周原、洛阳等王畿地区的的铅同位素比值都有一定程度的重叠。他们因此认为,王畿地区和诸侯国的铜器至少有一部分原料来源可能相同,王朝控制着青铜原料并输入诸侯国的可能性很大。⑪

二、青铜原料的控制及流通

要考察西周王朝青铜原料的控制及流通方式,必然会涉及到西周时期的工商业状况,故这里需要对西周的工商业及经济制度做一简略分析。

尽管直接记述西周社会性质的资料不多,但是从先秦文献的记载和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往前推断来看,我们认为西周社会不应是奴隶制,而是封建领主制⑫,这种制度与建国前云南西双版纳少数民族地区和西藏的领主农奴制度颇有相似之处⑬。这种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制度是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同时,庄园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其最显著的特点。自然经济导致市场需求狭小,工商业不太活跃,西周时期是工商业缓慢发展的一个阶段。

1.西周工商业是以国有和贵族所有为主导

西周乃至春秋前期,和农业相比,工商业受到更多的管制和束缚,社会工商业的主流应是“工商食官”⑭。对“工商食官”的具体内涵和所体现的社会性质,学界讨论颇多⑮;但一些学者根据“工商食官”一语,认为西周时期不存在独立性质的私人工商业,这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笔者认为,对于“工商食官”的“官”字,其含义似应理解为“公”,而“公”在春秋及以前是可以指称国家或贵族的。王玉哲认为,在《诗经》中,“公”字大都做“贵族”、“统治阶级”或“官”解释,所谓“公田”,并不是公众集体所有的田,而是“官田”,是属于贵族的田。贵族之田名为“公田”,直到汉代还有这种习惯称呼。⑯《国语·周语上》记载,“古者……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供)其上”。这里的“上”,无论理解为国家或贵族领主,都是合适的。如果从“公”或“上”这样的意义来看“工商食官”这句话,则可以理解为西周的工商业主要掌握在国家和贵族领主手中,“食官”的工匠及商人或被官家豢养,或依附于贵族。⑰

贵族拥有采邑或禄田,这是贵族的生存之本。西周时期是否有贵族经营工商业,是需要讨论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制度规定了贵族的大致社会经济地位,但是具体到个体,即使同一等级的贵族,也有贤愚、勤惰和相对贫富之分。举例来说,土地交换在西周已经存在⑱,一般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犯罪、疾病等),失去土地的贵族肯定要比获得其土地的同等级贵族要相对贫穷一些。因此,我们认为,西周时期应有一些善于经营的贵族控制其采邑里的工匠和商奴,由工匠制作产品,同时役使商奴经商,把多余的手工产品用于交换和牟利。《诗经·小雅·十月之交》云,“择三有事,亶侯多藏”,意思是选立三卿,需要他们拥有大量的钱财,这多少表明当时有贵族从事工商业活动,在积累大量财富后更容易当高官。铜器铭文常透露出贵族拥有百工及兼营工商业的迹象。陕西出土的五祀卫鼎、九年卫鼎及卫盉,其做器者为裘卫,从铭文看,他既是个贵族,又似乎是个兼营兽皮等皮制品的工商业者⑲。公臣簋(西周晚期)铭文云:“虢仲令公臣司朕百工”⑳,即大贵族虢仲命令公臣管理他的许多工匠。贵族经营工商业及奴役工奴、商奴的事例在人类学(民族学)中常可看到。据马曜、缪鸾和调查,云南西双版纳少数民族在农奴封建领主制度下,有“滚很召”阶层。按当地语言,“滚很召”意思是国家或贵族所属的家奴。这些家奴有的要负担贵族家内的劳役,有的是工商农奴。这些工商农奴的劳役包括“榨糖、熬糖、煮酒、熬盐、纺纱、织布、染布、盖房子、做生意、赶驮牛驮马”等。㉑

尽管西周时期的工商业以国有和贵族所有为主,但该时期也应存在独立的或半独立的平民工商业者。㉒周王朝刚建立时,其统治者就鼓励殷遗民去经商。《尚书·酒诰》中对殷遗民说:“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诗经·大雅·瞻卬》说:“如贾三倍,君子是识”,是指贵族阶层也知道商业利润高,甚至可能开始经营商业了。高明在总结了一些金文资料后认为,西周商业同手工业一样可分为两类,一是“工商食官”制度下的官府商业,一是民间经营的私人商业。民间大商业者(包括没有官职的贵族)往往从事利润高昂的商业,而小商人多经营民间生活用品。㉓总之,“工商食官”并不意味着当时社会没有平民性质的独立工商业者,只不过由于游离于国家和贵族之外的平民阶层较少,所以这类工商业者确实比较少而已。这类工商业者主要从事日常生活必须品的制造和买卖。

由于存在公私工商业,西周时期自然存在商品交换的媒介——货币。该时期充当货币的物品有多种,但以贝(海贝)币和金币(指铜或青铜做成的货币)为主。贝币以朋为计算单位。金币有两种,以青铜模仿海贝形状做的贝币(所谓“金贝”) 和青铜称量货币(圆形或方形铜锭)。金币或青铜原料以寽(锊)或钧为计算单位。寽和钧大致相当于当今的多少斤,学界争论较大,限于篇幅,暂不讨论。铜器铭文中常见赐“金”的记载,这里的“金”或是指青铜称量货币,或是指没有固定重量的青铜原料块,但是都可以做为交换的媒介——货币。

2.国家控制青铜原料的生产、出售和最终回收

如前所述,铜矿等青铜资源及其开采冶炼是由国家垄断和控制的;不仅如此,我们还认为,青铜原料也应被国家所控制。青铜时代,“祀与戎”是国之大事,青铜礼器是宗法制度和礼乐文明的物质载体,战争武器也是由青铜制作的,再加上青铜原料又可以铸造金属货币,也即是说,青铜原料本身既是财富又是财富的衡量尺度,因此,天子或国家,控制了青铜原料的生产和流通,实际上也就是控制了权力和财富。这样极为重要的、具有战略性地位的物资,自然不容贵族和私人来经营,因此,贵族所经营的工商业中,应没有青铜原料的经营买卖,而只能是国家控制着青铜原料流通的各环节,包括即最初的产出、出售和最终的回收。

为了保证青铜原料控制在国家手中,周王朝或诸侯国家可能设有专门的国有机构。国家通过这样的机构,控制着青铜原料最初的产出、买卖和最终的回收。一类机构是用来铸造、贮存和支出金币的,这类机构某种程度担负着相当于现代中央银行、或者国库的功能,类似《周礼·天官》中的“外府”。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郑玄注“布”即“泉”,即钱,也即货币。孙诒让说,外府是九府之一,“凡圆法铸造及赋入之泉布(即钱币,笔者按),此官总掌其入出之事。”㉔外府属天官统辖,而天官直属于天子。另一类机构是来征收、保存和回收青铜原料及青铜器物的,这种机构类似《周礼·秋官》中的“职金”一职。“职金”的职责是,“掌凡金(即铜,笔者按)、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西周金文和文献中都提到用罚金(青铜货币)来赎罪。如侜眷匜铭文说,“(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罚金”㉕。《尚书·吕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鍰(锊),阅实其罪”。“职金”也提到“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可见,西周以来,一直有用“金”或货币来赎罪的传统和法规。

虽然青铜原料及金币的产出、出售和回收被国家控制,但是,它们作为一种财富和财富的衡量尺度,犹如后世的黄金,个人一旦拥有,也能通过它们实现贡献、赏赐、交换、支付及财富保值等功能,它们可以在个人之间流通。各等级贵族获得青铜原料的途径主要应是赏赐(馈赠)、俸禄和交换。金文中有大量这样的记载,即天子或诸侯国君,或者上一级贵族,赏赐臣属或下层贵族“金”若干,被赏赐的人表示感谢并往往铸造铜器以示纪念和荣耀。另外一种方式则是用贝币、土地、玉或其他珍贵物品和其他人或国家某些机构交换而来。还有一种方式,某些在国家机构中任职的贵族,部分俸禄以金币的形式获得,这在《周礼》中也有所记载。如《周礼·地官》“泉府”一职,“凡国之财用取具焉”,贾公彦疏:“谓有司为国家之事,兴作用财物者,皆来向泉府取财为具焉。”㉖总之,青铜原料一旦被贵族或个人所有,可以在民间及私下进行相互馈赠、交换等,但是其最初的产出、出售和最终的回收仍掌握在国家机构中。

三、西周时期国有铸铜作坊和贵族铸铜作坊并存

铸造青铜器,虽然总体上要比青铜资源的采冶要容易且人力要少很多,但是在当时,要铸造出精美的青铜器尤其是礼器(无疑是重要的奢侈品),同样也是复杂的事情。首先,铸造过程中,要经历很复杂的诸多技术环节,如熔炼精铜、配制合金、制范作模、制作烘范窑、浇铸成形、铸后加工等㉗,其中某些环节在当时属于高科技(如陶范的成分配制、铭文的铸造等),靠这些高科技才能顺利地铸造出缺陷少而且精美的铜器;其次,铸造青铜器仍然需要有一定数量的、需要分工合作的工匠,其成本和花费并不小。因此,西周时期铸铜作坊并不多,并且绝大多数应是国有铸造作坊。这种国有作坊的存在,首先是以国家的力量保证满足天子、国君及大大小小贵族对青铜器物的需求;其次是来保证战争时期青铜兵器和车马器的需求;还有,较大规模的、含有更多高难技术铸铜作坊的存在,本身就是显示统治者神圣和权威的一种象征。

国有铸造作坊首先应包括中央王朝直属的作坊,或称之王室作坊。王室作坊无疑集中在都城区域。考古发现,成周洛阳有北窑铸铜遗址㉘,宗周丰镐虽然没有发现类似洛阳北窑那样规模较大的铸造遗址,但是长安张家坡、马王村西周早期遗址中出土有陶范残块,这表明西周都城丰镐一带也存在铸铜遗址。㉙更多的西周铸铜遗址在陕西周原发现㉚。对于其所有制属性,下面会做具体分析。

除了王室作坊,我们认为至少到西周晚期,多数诸侯国也应存在国有作坊。即使在西周早中期,一些与周王朝关系密切的重要诸侯国,尤其是姬姓和姜姓诸侯国,也可能在王朝的帮助下建有国有铸造作坊。松丸道雄对西周时期某些青铜器的铭文作了研究后认为,西周铜器中大多数为王室工房所作,但是,存在若干诸侯国的青铜铸造工房或作坊;并且随着周王室统治力的衰退,诸侯国的青铜铸器在不断增加,而王室制作的青铜器也渐次失去中心位置㉛。张昌平对位于随(州) 枣(阳)走廊的噩国及曾国早期(叶家山出土)的铜器进行了细致的考察,他认为,曾国和噩国具有独立生产青铜器的能力。总体来说,西周时期诸侯国独立生产青铜器,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㉜

既然西周时期存在王室铸造作坊及诸侯国的国有作坊,那么自然会想到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西周仅仅只有国有铸铜作坊吗?是否存在私人铸铜作坊呢?对这个问题,似乎还没人系统研究过㉝。前面已经说明,西周社会工商业由国家和贵族主导,我们由此认为,西周时期(主要是西周晚期)应该是存在私人铸铜作坊的,只是数量很少,且可能只有势力雄厚的大贵族才会拥有铸铜作坊。

我们来看看陕西周原考古所发现的铸铜遗址情况。周原地区铸铜遗物的分布点很多,比较大的铸铜遗址有周公庙遗址㉞、岐山孔头沟遗址㉟、李家㊱、齐家北和齐镇㊲等。据研究,从地理分布看,周公庙、孔头沟和扶风李家铸铜遗址自西至东依次排列,相隔仅10千米左右。另外,根据遗存分布、铸件种类、制作工序等情况可以推测,这些相距不远的铸铜遗址,无论在制作工序还是在铸件器类上,都没有进行分工,各自相对完整且独立地进行铸铜作业。㊳既然这些铸铜作坊没有很明显的分工,也就是说同质化现象严重,那么说这些作坊都属于西周王朝国有,情理上似乎不通。因为如果都是国有作坊的话,这些作坊应该有所分工才对,比如有的作坊生产礼器,有的生产武器等等,不然相互之间会产生竞争和冲突。曹玮认为,西周时期的周原是非姬姓高级贵族的云集之地㊴,我们认为周原的铸铜遗址至少有部分可能是贵族私家所拥有。另外,如果周公庙遗址是周公采邑的话㊵,则周公庙铸铜作坊则可能为周公所有。象周公这样的大贵族,应具备拥有铸铜作坊的实力。

金文中有用“贝”去铸造或订做青铜礼器的记载。如遽伯簋(西周早期)铭文说,“遽伯作宝尊彝,用贝十朋又四朋”㊶。用货币“贝”可以到铸造作坊来“作”铜器,实际上就是“买”或“订做”铜器,订做铜器的作坊首先应是国有作坊,但也可能包括贵族私人作坊。容庚认为西周晚期存在铜器的买卖。㊷王冠英也认为,西周时期铜器等贵重礼器可能存在买卖、交换情况。㊸朱凤瀚在一篇文章中认为,由于流动性的自由铸铜工匠在西周还不一定出现,因此,大的世家贵族可能拥有铸铜作坊,并且一些贵族会以货币或以物易物的方式,来购置或订制青铜礼器。㊹

总的结论是,西周时期,王畿及诸侯国内的铜矿等青铜资源及其开采、冶炼皆为西周王朝所控制,在王朝的特许下,某些诸侯国家也可能支配自己疆域内的青铜资源。青铜原料的生产、出售和回收等流通环节,应由国家专门机构来管理,私人包括贵族不能进行青铜原料的买卖等经营活动,但是青铜原料及金币(由青铜原料制成)可以在民间交换、流通。西周时期存在两大类青铜铸造作坊,一是国有作坊,包括天子作坊(王室作坊)和诸侯国君作坊;二是有实力的贵族也可能拥有私家作坊。贵族如果需要青铜器,往往通过货币(如贝)或以物换物的方式,从国有铸铜作坊或贵族的私有作坊进行购买或订做。

注释:

① 为了和诸侯国相对应,本文有时称呼西周王朝为“中央王朝”。

② 《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③ 指经冶炼而成的铜、锡、铅等金属原料,习惯称为“铜料”、“锡料”及“铅料”,较为普遍的形式是以方形或圆形的金属锭形态保存和流通。

④ 顾颉刚认为,《周礼》不出于一人一时,可能成书于战国时期,但是保存有早期的一些制度。《周礼》可能成书于战国,也是多数人的观点。张亚初等认为,从金文官制和《周礼》官制的比较来看,完全肯定和否定《周礼》是不妥当的。分别见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文史》1979年第6辑;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5年版,“前言”。

⑤ 从《史记·货殖列传》等文献来看,只是到了战国时期,才开始出现私人开发铜矿、铁矿等矿山资源的活动,出现以“冶铸”起家的所谓“豪民”。

⑥ 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主编:《铜岭古铜矿遗址发现与研究》,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黄石博物馆:《铜绿山古矿冶遗址》,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⑦ 黄石博物馆:《铜绿山古矿冶遗址》,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⑧ 崔剑锋、吴小红:《铅同位素考古研究》,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

⑨ 崔剑锋、吴小红:《铅同位素考古研究》,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⑩ 本文是在201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所提出的核心观点没有改变,新出的科技考古的成果仍印证了笔者的观点。可参看拙作:《商周青铜矿料开发及其与商周文明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5月。

⑪ 郁永彬、陈建立、梅建军等:《关于叶家山青铜器铅同位素比值研究的几个问题》,《南方文物》2016年第1期。

⑫ 关于西周基本社会制度,我们暂大致同意翦伯赞、赵光贤、瞿同祖等人的观点。详见翦伯赞:《先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⑬ 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 (修订本),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多杰才旦主编:《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中国藏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⑭ 《国语·晋语四》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

⑮ 斯维至:《论“工商食官”制度及新兴工商业的作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79年第4期。

⑯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9页。

⑰ 某些考古学家在讨论手工业专业化时,按工匠的身份和产品的昂贵程度,分为独立式手工业(independent production)和依附式手工业(attached production),隶属于官府和贵族的手工业显然是依附式手工业。

⑱⑲ 赵光贤:《从裘卫诸器看西周的土地交易》,见氏著:《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附录四。

⑳㉕㊶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1994年版,编号:4187、10285、3763。

㉑ 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 (修订本),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206页。

㉒ 所谓半独立的工商业者,是指其人身仍隶属于领主,但在缴纳了一定的租金或所生产的物品后,可以半独立于领主而进行工商业活动。

㉓ 高明:《从金文资料谈西周商业》,《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9年第1期。

㉔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12,中华书局1987年版。

㉖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15,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㉗ 谭德睿:《商周青铜器陶范处理技术的研究》,《自然科学史研究》1986年第4期;廉海萍、谭德睿等:《二里头遗址铸铜技术研究》,《考古学报》2011年第4期等。

㉘ 洛阳博物馆:《洛阳北窑村西周遗址1974年度发掘简报》,《文物》1981年第7期;洛阳文物工作队:《1975—1979年洛阳北窑西周铸铜遗址的发掘》,《考古》1983年第5期。

㉙ 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编著:《中国考古学》 (两周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176页。

㉚ 狭义周原主要指周代周原遗址,大致包括岐山县和扶风县。本文提到的周原是广义的,其范围包括凤翔、岐山、扶风、武功4县的大部分,同时还包含有宝鸡、眉县、乾县、永寿4县的小部分。见史念海:《周原的变迁》,《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76年第3期。

㉛ 樋口隆康主编:《日本考古学研究者中国考古学研究论文集》,香港东方书店1990年版,第282、315页。

㉜ 张昌平:《论随州羊子山新出噩国青铜器》,《文物》2011年第11期;《论随州叶家山西周墓地曾国青铜器的生产背景》,《文物》2013年第7期。

㉝ 袁艳玲:《周代青铜礼器的生产与流动》,《考古》2009年第10期。

㉞ 徐天进:《周公庙遗址的考古所获及所思》,《文物》2006年第8期;雷兴山、种建荣:《先周文化铸铜遗存的确认及其意义》,《中国文物报》2007年11月30日等。

㉟ 种建荣、张敏等:《岐山孔头沟遗址商周时期聚落性质初探》,《文博》2007年第5期。

㊱ 周原考古队:《陕西周原遗址发现西周墓葬与铸铜遗址》,《考古》2004年1期;《2003年秋周原遗址(IVB2区与IVB3区)的发掘》,《古代文明》2004年第3卷等。

㊲ 魏兴兴、李亚龙:《陕西扶风齐镇发现西周炼炉》,《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1期;雷兴山、种建荣:《先周文化铸铜遗存的确认及其意义》,《中国文物报》2007年11月30日。

㊳ 近藤晴香:《大周原地区铸铜遗存与西周的政体》,《三代考古》第6辑,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㊴ 曹玮:《周原的非姬姓家族与虢氏家族》,见氏著:《周原遗址与西周铜器研究》,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㊵ 曹玮:《太王都邑与周公封邑》,《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3期。

㊷ 容庚、张维持:《殷周青铜器通论》,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94页。

㊸ 王冠英:《任鼎铭文考释》,《中国历史文物》2004年第2期。

㊹ 朱凤瀚:《卫簋与伯犭臣犬诸器》,《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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