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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东莞政策摘编

2019-11-25

小康 2019年32期
关键词:总部企业

招商引资是东莞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为进一步加大产业招商力度,2018年东莞先后出台了 “重特大项目招商十条”、“高质量利用外资十条”、“非公经济50条”、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以及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一批含金量十足的产业招商政策,试行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支持优质项目落户东莞,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效益贡献奖励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的)财政贡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四个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的)财政页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页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A股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贴息支持

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货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总扶持金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条与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只能享受一条,不重复奖励。

项目用地支持

项目在符合规划、不增加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允许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 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容积率不高于3.5(含)的项目,无需提交开发模拟方案。

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奖励

项目租赁土地、厂房自用的或收购、兼并存量厂房、土地自用的,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每亩用地年均财政贡献达到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的)财政贡献标准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每亩3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高管人才奖励

项目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重大项目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 100万元。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子女入学,给予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入读我市优质民办学校的,对每个民办学校学位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项目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达到相关税收标准的,按其当年租金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政府服务扶持

经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直接纳入市投资项目库,条件相对成熟的直接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或市重大预备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优先纳入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或协同倍增试点企业名单,并享受倍增计划相关优惠政策,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享受“倍增卡”待遇。

特大项目一事一议扶持

特大项目除享受上述扶持外,由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在资金支持、人才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二)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

十亿元财政保证

市财政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开放型经济发展各项扶持,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兑现。

实际外资投资奖励

对在东莞年实际外资超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按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租赁项目奖励

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并购扶持奖励

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按照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且不高于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总部财税贡献奖励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项目用地保障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帀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 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用地,争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可以实行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和适当提高容积率等。

新设研发机构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财政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融资贴息奖励

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引进项目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参照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受“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贴息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三)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

总体目标(至2025年)

五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成为新支柱,重点新兴产业规模年均增18.6%以上,总规模超过40000亿元。

聚焦五大新兴领域,突破十大重点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以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为重点突破方向,抢占智能化战略高地,在人工智能、信息通信、智能终端、核心元器件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加快从制造向智造转变,将东莞打造成世界级高端电子信息产业高地。

高端装备制造领域

以工业机器人、高端智能制造装备为重点突破方向,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为核心,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抢抓机器人产业发展高地,打造东莞“智能制造”品牌,输出“智能制造”产品,将东莞建设成为国际化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基地。

新材料领域

以先进材料为重点突破方向,依托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和散裂中子源大科学装置等, 凝聚材料领域优势高校院所,引进高端科硏团队,开展基础材料、核心材料和关键材料的研究开发,打通创新链,推动材料科学重大成果轉化和产业化。以中子科学城为核心,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和中小型创新科技企业,打造完整的先进材料产业链,努力将东莞建设成为国际先进材料产业的研发高地、先进材料产业化基地和产业集聚区。

新能源领域

以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电池为重点突破方向,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性能电池、太阳能光伏和智能电网,加快突破新能源整车装备、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推进示范应用和高技术产业化,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东莞新能源汽车制造实现新跨越。

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

以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为重点突破方向,突出前沿性、原创性技术创新,在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取得突破,壮大大健康产业集群。

空间布局:一核三带十区

构建“一核”

构建以松山湖高新区科技研发创新和高技术产业为源头驱动的重点产业发展核心区。

打造“三带”

西部高端高新产业带:集聚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终端。

中部创新创造产业带:集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

东部智能制造产业带:集聚发展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产业。

集聚“十区”

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新一代信息通信产业集聚区、智能终端产业集聚区、工业机器人产业集聚区、高端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区、半导体材料产业集聚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区、高性能电池产业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聚区。

优化存量:全面推进‘4 + ”行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推进“数字+”行动

持续推进智能化升级改造,满足多样化消费新需求,发展网络营销等新型模式。

推进“品牌+”行动

加大企业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培育品牌生态环境。

推进“标准+”行动

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全面构建“东莞制造”标准化体系。

推进“文化+”行动

宣扬东莞制造文化,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融入文化创意氛围,积淀产品文化底蕴。

(四)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外新迁入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新设子公司奖励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员献的100%给予奖励。

新项目投资奖励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市内企业认定奖励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兼并重组补助

对兼并重组后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助扶持。其中: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营贡献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领军企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建设用地支持

将全市每年建设用地指标的10%作为总部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用于满足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总部企业在商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办公用房支持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页献情况给予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房租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人才配套支持

建立人才奖励机制,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对总部企业中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施住房货币补贴,其中,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 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動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重特大项目特别扶持措施

对重点引进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特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 方式,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研究制定精准的特别扶持措施。

(五)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奖励标准

市财政按产业创新人才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同时,各镇街(园区)可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政策配套。

基本条件

申报人在我市企业或机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或申报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达到30万元;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必须在东莞市依法纳税。

所在单位范围

东莞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等。

担任职务条件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等,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纵向课题负责人。纳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和特色人才,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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