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品牌赛事长效化发展的志愿服务体系研究*
2019-11-25康金峰
康金峰,戴 俊
(盐城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2)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盛大闭幕使得我国的全民健身运动迎来了一个大发展的新阶段,并通过全民健身日的成立、《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而为我国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为了响应中央号召并切实推进这项工作,使我国群众体育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等多个部门还在2009年9月联合开展了全国性的全民健身志愿者活动,[1]并印发了《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这不仅为全民建设志愿服务活动树立了榜样,也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进行了制度化的规定与规范,为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然而,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产生较晚,志愿服务者在意识、数量、规模、组织、制度、管理等各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志愿服务的质量总体还不够高,因此进一步研究志愿服务在全民健身品牌赛事中的长效化发展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必将对我国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涵、意义与要求
1.1 志愿服务的内涵界定
在世界性和平、友好与关爱的时代价值理念下,志愿服务不仅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且有关概念的内涵与界定也存在多种解读,但在世界各国发展的不同背景下,并不容易给出志愿服务一个统一的定义。如科菲·安南认为志愿服务是在不计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的人群及其行为;[3]中国研究者莫于川则认为志愿服务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基于利他动机,自愿无偿地贡献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能及时间等,以增进他人福利、提升个人价值、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服务活动。[4]相较而言,本文比较赞同后者的理解,它至少在三个方面给予了志愿服务活动更多的内涵与意义:第一,志愿服务需要基于一定的知识技能,而不能仅凭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心,改进社会、提供服务的质量水平是和志愿服务者的知识、技术、能力密不可分的,这样的志愿服务才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第二,志愿服务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只有达到这一目标,志愿服务的价值才能最大化彰显,也才会有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的队伍;第三,志愿服务对于服务者个体也是一种价值提升,这不仅有利于个人知识、技术、能力的增长与提高,也是促进志愿者持之以恒的强大精神动力。
1.2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意义
北京奥运会不仅标志着我国体育成绩的辉煌与体育事业的发展,标志着国家形象在全世界面前的塑造与展示,还有民族精神对奥运精神、对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一伟大主题的注入与诠释,而志愿服务所体现出的知识、技能、责任、信念和精神则成为奥运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华民族精神灵魂的一大闪光点。一场盛会的时间是有限的,而这种精神的遗传与撒播则是无限的,全民健身以及由此跟进的志愿服务活动并没有因盛会的结束而终止,其意义延伸将不会有终点;正因为有了志愿服务这一高尚行为,全民建设运动才能发挥促进全民身体素质、思想素质不断提高的作用,发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文化精神、促进我国群众体育事业及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发展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后奥运时代的全民健身运动在国家进行行政式倡导和制度化规范的情况下,还必须依靠志愿服务者的无私奉献及道义责任来大力推动,才能使群众体育活动得到推广和普及,并将之融入群众的普通生活,进而实现全民健身运动的生活化、社会化、常态化和制度化[5],使全民身体素质得到切实提高。不仅如此,通过志愿服务而开展的群众体育及其赛事活动还能够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基础上,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迈进,促使我国体育事业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在组织日常活动及品牌赛事中,志愿服务的精神价值还有利于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并促进和谐,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1.3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要求
从志愿服务的内涵来看,志愿服务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且需要一定的知识、技能才能做好的事情;志愿服务除了提升服务者的个体价值,还要担负起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责任,这就使得志愿服务活动必须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既然如此,就不能将志愿服务单纯理解为一种无私的行为,仅就志愿服务者本身而言,自愿者的意识、心理和精神意愿就必须具有较高的境界,即必须树立较强的意识并深入心理情感,在形成文化认识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再体现为行动自觉——这需要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也会形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和行为。欧美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之所以能够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行为自觉,与其志愿服务文化价值的社会化普及有很大关系,志愿服务的社会声誉良好与群众基础雄厚已经体现为一种良性循环。我国的全民健身运动在这一方面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层次,但针对全民健身的志愿服务还在基础阶段,形成全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尚需时日;当然从我国一些地区或城市的品牌赛事活动中已经看到了志愿服务所升起的曙光。需要强调的是,志愿服务文化价值及行为自觉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政府重视、政策支持和法律规范,针对志愿者的精神鼓舞和奖励激励正是我们这个社会转型期最为需要的一种提倡,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建立起成熟而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进而将全民健身运动推向高潮。
2 现阶段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
2.1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参与意识淡薄
全民健身运动的长效发展需要志愿服务活动的不断促进,需要志愿服务者的群体动力的持之以恒。普通的群众体育活动对于志愿服务的价值体现也许不那么明显,但民间体育的一些重大赛事和品牌赛事就离不开志愿者的全力帮助与服务支持。那么志愿服务者群体的动力来自何处呢?这首先应是一个意识的问题,但在我国,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志愿服务意识还非常淡泊。一方面,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尤其是群众性健身体育活动和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体育开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只是改变了之前的一穷二白,即便如此也仅限于拔尖体育人才的专业性活动和比赛;改革开放以后直至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的举办之时,中国体育事业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在全民健身运动、全面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方面仍然没有得到重视。而后奥运时代的全民健身在中央号召下至今也不过短短8年,所以与之相关的志愿服务意识在大多民众心中还是比较淡泊的。另一方面,志愿服务的社会氛围和文化熏陶还很缺乏,由于有关政策、制度的缺失以及宣传、倡导的不够,加之社会转型给人们所造成的价值观混乱,[6]志愿服务意识不仅没有得到增强,反而出现进一步的淡化,因而在缺少文化自觉与价值追求的现实状态下,志愿服务也就丧失了自愿的基础和前提。
2.2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参与人数较少
据统计,我国目前作为志愿者主体的群众体育指导员不足70万人,不足总人口的千分之一;而自2002年以来的美国志愿服务者每年都在以超过26%的速度递增。[7]可见我们与西方国家相比差距还非常大。作为全民健身运动的志愿服务,抛开其他要求不说,单单没有足够的志愿服务者也是不行的,我国是人口大国,全民健身的规模之大全世界罕见,作为志愿者既是健身活动的参与主体,也是健身运动的组织与服务人员,如果没有足够的志愿服务人员,健身活动的全民化、常态化与长效化发展是难以维持的。我国志愿服务人员的缺乏有着各方面的影响因素,首先是缺少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专门化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发挥自身宣传与组织功能,不仅能使更多社会人员认识到志愿活动的价值意义,也更有利于对有志愿服务意愿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这对于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是至关重要的;其次是缺少专业化的志愿服务培训。志愿服务并不能在有关活动开展时才临时号召,那样既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也无法确保志愿者的规模,因此应在专门组织的领导下通过专门化的培训而提高综合素质;再次是志愿者的群体范围过于狭窄,大部分来自在校大学生或有志青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志愿服务人员的数量。
2.3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服务质量不高
正如上文所说,全民健身运动中的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专业极强的活动,志愿者仅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志愿服务的内容是什么,怎样提供志愿服务,要遵循何种标准、达到什么效果,都是志愿服务活动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如在举办一些品牌赛事的过程中,志愿服务的质量将关系到赛事的成功与否,关系到赛事的形象与影响。目前志愿服务的质量不高还是一种普遍现象,除了志愿服务意识及人员数量的不足,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低也是一个关键原因。一方面,社会性群众体育活动的主体是一个多元化的复杂群体,在性别、年龄、文化层度、家庭背景、社会阶层等各方面差异过大,各自对体育健身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对志愿服务来说就是一种考验;如果志愿服务者缺少专业的知识技能和相关培训,也不具备应对各种因素的经验能力,那么志愿服务的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另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全民健身的现实需求增强,人们对健身志愿服务专业指导的针对性、目的性、方法和效果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志愿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还不能满足这种较高的需求,因而也会导致志愿服务质量的相对不高。
2.4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运行体制不足
志愿服务在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都是有着法律保障的一种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也是一种合法、有效而能够得到保障的组织。而在我国,这样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虽然一些省市颁布了有关条例,包括北京、广州在内的十多个省市也已有了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等。但在国家层面,统一的、完整的、规范化的志愿服务法规尚未出现。像美国政府所颁布的《志愿服务法》、《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全美服务信用法案》以及《志愿者保护法》等在我国是缺失的。而且,现有条例仅仅是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做出了相关界定,如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在构成主体上是指社会体育指导员、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和研究者、体育教师及体育专业学生等,[8]但对有关人员的动员、招募、培训、管理、评估、保障等各方面并未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更缺少相应的运行体制,这就导致志愿服务组织的具体工作及开展并不能够保障有效性。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法律保障的缺失不仅会导致志愿服务组织与运行的低效甚至无效,还会引起志愿服务的担忧或抵触,这对倡导和平友爱和互助的社会价值是不利的。
3 完善全民健身品牌化长效发展的志愿服务体系
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品牌项目是提升体育文化软实力的核心要素[9],品牌效应的发挥可以有效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才能使之成为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志愿服务的内容、质量、水平、规模将成为全民健身运动长效化开展的动力之源,完善志愿服务体系,也就是必然的环节。
3.1 增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自主参与意识
意识是人们对外界和自身的觉察与关注程度,志愿服务的参与意识取决于志愿服务者是否能够给予全民健身运动和自身价值追求以足够的关注和关心。但是,这并不完全是志愿者自身的思想素质问题,而是人们对自愿精神的理解和认同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基础则是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力和感召力。所以,能够影响志愿服务能否长效发展的根本因素还在于一种文化氛围的营造与形成,以文化感染形成心理认同,以价值追求促发行动自觉。我国的志愿服务文化是缺乏的,没有历史的沿袭与积淀,新的文化内容与形式尚没有成型,民众缺乏志愿服务的自觉意识并不奇怪,因此才必须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营造志愿服务的文化氛围,弘扬志愿服务的价值理念。有关行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技术和手段,包括海报、标语、标牌等广告式宣传,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网站、移动通讯等现代化媒体,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营造出强烈而浓郁的氛围;应通过有意识地组织群众体育活动而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借助活动搞宣传,利用宣传促活动,使志愿服务意识在更多人心中扎根、发芽、开花、结果;应积极组织大型化、品牌化赛事组织、培训一批志愿服务人员,不断壮大志愿服务队伍,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学校教师和青年学生、企业青年工人、共青团员、社会有志青年等众多群体成为志愿服务组织中的重要一员,使我国志愿服务的群众基础更加坚实和牢固;应通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内涵式发展,在全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3.2 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保障制度机制
全民健身运动及品牌赛事的长效化发展还需要有效的基础保障措施,其中对于志愿服务的运行制度与机制建立便是必要的一环。全民健身运动关系到每一位享有体育权利的百姓的身体健康,每一位守法公民既有享受体育公共资源的权利,也有接受志愿服务的权利;但同时每一位公民也必须尽到一定的义务,只有权利和义务的融合才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要通过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保障制度与机制,才能理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从法理上维护权利的拥有、促进义务的履行,使更多人主动参与到志愿者服务的行列中来。通过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保障制度与机制需要从三个层面着手:一是完善有关政策与法规,要对现有的各项制度与条例进行整合和完善,在使各种制度条例实现融合与互补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系统、完整、完善的规范化法律条文。只有法律环境的清晰与规范,才能明确志愿服务的资格、责任与权益,才能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志愿服务的长效发展。二是要加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科学规范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在志愿服务组织建设中的引导、协调作用,要充分现代网络技术实行志愿服务者登记制度和网络化管理,确保志愿服务人员的积累与调用。三是要对志愿服务者以必要的评估和激励,并将志愿者的贡献纳入个人档案,以此作为升学、就业、晋级、提升的依据,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高尚的、为社会所推崇的行为。
3.3 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常态规范发展
无论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的自主意识,还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制度机制,最终都必须通过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具体实践才能得到检验。这就要求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不仅要实现常态化开展,而且要做到规范化实施,只有通过长期的、不间断的规范化实践活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才能不断发展与完善。一方面要着力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常态化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一种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是体育运动的社会化和生活化,健身活动就像每天的身体锻炼是时刻进行的,是民众生活最普通的内容之一。这样,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也必须紧密与之衔接,使志愿服务成为常态化的友爱和互助服务,而不是仅仅服务于个别活动。因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合理分布空间时间,应以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及社区等空间为只要分布点,再辐射到各种活动空间及小区内外,以实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普遍化;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以各种节假日为时间节点,应着重于全民健身日、传统节假日和周末等时间点的活动组织与开展,然后延伸到每一天,以实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另一方面要做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实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在有关政策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要政府及志愿服务组织的有机配合,力争做到每一次志愿服务活动的科学、规范与高效。要对志愿服务者进行统一管理与教育培训,使志愿服务越来越专业化,在构建创新型的志愿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和品牌赛事一道,打造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名优产品,为提高我国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而奉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