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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途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

2019-11-25施倚

劳动保护 2019年10期
关键词:视同工作岗位工伤保险

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组织职工赴日本旅游,该次旅游并非人人都能参加,而是业绩优秀的员工才能得到的一种奖励。赴日本旅游活动由公司负担费用并代办手续等,但不带有强制性。该职工在乘坐前往日本的游轮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左右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该职工家属认为参加旅游期间都是在单位安排下进行工作,其在旅游过程中死亡,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可能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视作工伤对待。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一个基本要件是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即,要求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关于认定工伤的以上规定有一个共同点,即如果职工要求认定为工伤,则职工所受伤害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工作原因”,即履行工作职责,是职工视同工伤的核心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突出的是受到“伤害”,而你单位职工是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情形不符合亦不适用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你单位组织职工赴日本旅游,职工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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