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019-11-22李宏茂刘欣怡
李宏茂 刘欣怡
摘要:在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解决问题的方法过于偏激。而法律援助作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为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调解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有待完善。文章针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进行调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农村;现状;建议
一、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为了了解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特地前往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主任(系司法局驻法援中心负责人)进行访谈,内容包括承办法援案件的补贴、有无回访机制等方面。同时笔者还针对性的发放调查问卷,包括对法援律师和农民群众的两类问卷(线上和线下),其中“律师”问卷回收42份,“农民群众”问卷回收100份。下列数据与所述内容以该调查结果为准。
(一)立法层面
1. 在现有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中,缺乏系统化和具体性的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于《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中,并都是从一个大的范围去规定,而没有对其进行细化,也没有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系统化和具体性的阐述。事实上,城市法律援助制度与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农民群众在知识、资金等方面处于弱势,在理性对待和解决问题方面仍需努力,也正因为缺乏系统具体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在现有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中,缺乏健全的机制保证案件质量
律师承办法援案件整个过程下来,对其表现及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都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以至于监督和评估无从下手。在法律援助案件完结之后,对当事人的回访都是对律师的表现是否满意,对案件结果是否满意之类的问题,而没有对案件从承办到结案的具体性了解,如律师是否有索求财物行为等。
(二)资源层面
1. 法援实施主体的有限性同农民群众对法援服务需求的无限性相矛盾
通过调查了解到,赣县区法援中心共编制人员5名,其中专职法援律师1人, 3人挂名,法援工作人员1名。而法援中心既有办案任务和法律宣传任务等,又要负责接待咨询等工作,还要协调开展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司法部工作联系点有繁重的信息报送、案例选编等工作,事务繁杂,人力不足,导致效率低下。赣县区2018年注册律师66人,赣县区法援中心受理案件累计554起,仅吴主任一年就办了121件案子,工作量很大。
2. 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
在调查结果中,有50%以上的人反映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短缺。对律师访谈了解到,赣州市律师办理一件民诉案补贴1000元,民事调解案每件补贴600元,刑事案件补贴(立案侦查起诉)每阶段500元,这与社会律师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所得相比显得相形见绌。
(三)农民群众层面
1. 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
在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的农民群众对法援制度是很了解的,40%的表示了解不多,36%的表示并不是很了解,18%的根本不了解法律援助。
2. 农民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难度较大
在我国许多农村尚未建立法律援助点,农民群众为寻求法援服务要去县里,这对交通不便的地方来讲着实困难。另外还存在申请人的举证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大部分是知识水平有欠缺的人,让其提供经济水平证明材料、申请援助书面材料等其他材料,未免强人所难。而且,申请人向残联等机构申请相关材料,机构的各种不配合导致申请人被驳回申请。
3. 农民群众对无偿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持怀疑态度
在向农民群众问到对法援服务的信心时,34%的人对其不抱太大希望,甚至有人完全不信任,并总结出:第一、免费的多半不是好的;第二、拿这点钱谁愿意给你好好办事。
4. 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
在现在的大多数农村中,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沉默,就是暴力方式解决,表明法律途径维权并不是农民群众的首选方式。《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享有申请法援服务的权利,然而不申请的大有人在,这也表明农民群众权利意识淡薄。
(四)其它层面
1. 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本文对律师进行从业时间调查,有42.85%的律师从业时间在3年以下,有16.67%的在4~5年,有23.81%的在6~10年,16.67%的在10年以上,大部分的律师资历尚浅,缺乏工作经验。
2. 律师对法援服务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本文对律师进行了其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态度调查。其中有18%的律师非常愿意,有12%的律师有时间会主动承办,有12%的律师只有指派下来的才做。
3. 法援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根据对吴主任的访谈,总结出两个方面。(1)没有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组织和落实存在漏洞。如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中领导及政府单位对规范性和指示性文件的部署内容提及较少;分管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益和开展情况要求不高。(2)法律援助宣传依托载体形式较少,影响宣传覆盖面。法援宣传工作还停留在海报张贴、传单发放等。在互联网时代没有很好的运用各种平台,多渠道进行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宣传。
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制度层面
1. 建立系统性和具体性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规定
首先,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做出具体性规定。如增强对农民群众的特殊关怀,使其满足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 其次,将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落实分配到各部门,使之具有问责性和可诉性。明确司法局建立法律援助点的义务,督促其加快农村法律援助点的建设进程;最后,针对农村法援实施主体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督促其履行社会义务。从各方面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使其有章可循。
2. 构建农村法律援助的质量监控体系
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首先,政府要设立法律援助案件监督和回访部门,专门负责收集农民群众对律师承办案件的反馈意见;其次,政府组织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律师承办法援案件的考核评价,以此对律师进行奖惩;最后,当事人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律师的不正当行为,但不能反馈虚假信息和恶意中伤律师。
3. 农村问题的解决融入调解机制
在农村,邻里乡亲都比较熟悉,即使出现了不和谐的问题,也不希望关系闹僵,我们应该尊重“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如司法局在村里选出负责调解的人,类似古代的“申明亭”。凡遇有农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其案情简单,法援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可以调解解决的,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启动调解程序,贯彻“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
(二)人力资源层面
1. 聚合农村人力资源协助农民群众获取法援服务
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都不知道法律援助。因此,我认为将基层工作人员纳入到协助农民群众获取法律援助的队伍中,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告知遇到法律问题的农民群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救济,或通过调解寻求救济;帮助法援服务申请人提供举证材料等相关材料, 并撰写法律援助申请书。这样的话,农民群众就可以避免在文化层面处于弱势带来的不利影响。
2. 扩大法律援助实施主体范围
针对农民群众对法律需求无限性和法援实施主体的有限性问题,扩大法援实施主体很有必要。对农民群众认为可以提供法援服务的人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司法人员占很大比重,学法和懂法的人也占一定比重。法援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局限于律师,倡导多元主体加入农村法援工作,可以有效解决实施主体的资源不足问题。
(三)资金和基础设施层面
1. 加快农村法律援助点的建设
在大多数的农村,都没有法律援助点。对此,有必要加快法律援助点在农村的建设,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设施。另外,在农村设立法律援助点,可以拉近法律援助和农民群众的距离,方便农民群众咨询法律问题和申请法援服务。
2. 多渠道聚合农村法律援助资金
在现阶段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资金短缺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可以在国家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向个人和社会募集资金。 具体表现为成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公益组织,向社会宣传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资金不足的现状,呼吁社会爱心人士捐款,用收集到的资金成立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用于农村法律援助的各项开支,弥补资金短缺。
(四)其它层面
1. 改进宣传方式和创新宣传内容
在宣传方式上与时俱进。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在电视上讲解,也可以通过组织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并在现场答疑解惑,增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增强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认识的广度和深度; 在宣传内容上贴合实际,开展送法下乡工作。如法援中心增加“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耐心给群众介绍法律援助以及当遇到纠纷时如何申请法律援助;以村为单位,召集村里的知识分子,经常给他们上法律援助相关知识的辅导课,并委托他们讲给其他的村民,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范围。
2. 律师要树立正确价值观,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其社会公益性较经济性应该更为显著。因此,律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理解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并不是无稽之谈,律师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了让农民群众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中收获“幸福感”,律师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争取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的实现。
三、结语
农村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在尊重农村 “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前提下,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道阻且长。对于农村层出不穷的侵权问题,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尤为重要。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具体性和系统化的立法、健全的各项机制和各部门工作的落实,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同时,不断普及法律援助,培养农民群众的法治思维,使其善于选择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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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