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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

2019-11-22程素素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32期
关键词:权利法律

程素素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的数量成倍增长,信息传播的速度得到了提升,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本文在界定信息产权的权利属性基础上梳理我国现有的信息产权法律体系,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建议。文章的研究作为信息确权理论的一部分,丰富了信息确权理论的研究,同时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不足提出了建议,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息产术;法律;权利

一、信息产权

(一)信息产权内涵

信息产权从1984年澳大利亚学者Michael Pendleton的研究开始一直到现在,学术界一直未有统一的定义。目前学者们关于信息产权的定义主要集中在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关注人身权的学者主要基于其信息本身而享有的与自身相关权利,如金雪梅认为信息产权是人们对于他们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信息产权具有的财产权权利可以来源于信息本身也可能是基于产权所具有的权利。邓琦琦和陈道志认为产权最直接的体现是经济利益的权利。信息泄露以及信息公开叫卖的新闻在不断曝光,这些从侧面反映了由于信息本身也产生了经济利益。然后这些特点并不足以涵盖信息产权的内涵,赵海军博士从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信息产权特点、信息产权所属范畴及其科学价值等方面给出了新型产权的科学内涵。本文基于这一基础展开研究。

(二)信息产权相关权利

本文基于赵海军博士关于信息产权的内涵中提取信息产权的权利属性并结合学者们的研究汇总如表1所示。

学者彭云认为确权问题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分别是权利属性、权利内容以及权利主体,表1对信息产权确权的权利属性、权利内容以及权利的归属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其中权利的归属也即权利主体。

二、信息产权的相关法理法规

信息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因此在界定了信息产权的内涵及其权利属性后,有必要在我国的法律层面探寻对信息产权的权利人的保护。

(一)信息产权相关政策

在我国不断加深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也随之不断的变化,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引领”、“三驾马车”的政策,具体的“一个引领”“三驾马车”见表2所示。

“一个引领”和“三驾马车”共同构架了我国知识产权的顶层设计,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局又出台了《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知识产权人才“十三五”规划》等文件,不断规范和践行知识产权战略。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除了已经在2016年公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于201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共同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

(二)信息产权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信息产权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授权,因此有必要对信息产权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确保信息产权的权利。表3列举了与信息产权属性相关的法律及法规条文。

表3中列举了与相关权利对应的部分法律及法规条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信息产权法律体系已完成了初步构建。形成了以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核心,围绕知识产权配套的实施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还包括表3中提及的相关条例文件,共同构成了信息产权的宏观层面的体系。在微观层面以部门规章、规范文件以及司法解释等为指导,各企业制定相应的具体隐私条款以及使用说明等文件,完成了信息产权的具体落实。

赵海军博士在构建信息确权理论时提出将“信息资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规律”、“现代知识消费与信息消费的行为特征及其基本规律”、“知识与信息侵权行为特征与规律”作为信息确权理论的“硬核”,而把“信息确权的法理依据”、“信息确权的商品价值论依据”作为信息确权“硬核”的“保护带”。本文的研究属于信息确权理论“硬核”的“保护带”。

三、结语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信息产权法律体系,但现实仍然存在诸多的侵权行为,究其原因在于执法过程中的实施不到位以及惩罚力度不够。因此,我国仍应在执法的实施环节加以重视。要重视法律的落实环节,同时在出现侵权行为时,需要有足够的惩罚力度以震慑侵权人。在2018年5月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提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将会达到2000万欧元(约人民币1.5亿)或者年度全球营业额的4%。对比我国的大额诉讼案中以华为-三星案为例,赔偿金额为8000万人民币,在我国已属罕见,而美国的高额诉讼赔偿金是以亿美元为单位的。因此,加大惩罚力度也是一种预防侵权的措施。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的信息保护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加大惩罚力度以威慑侵权人,但这还是不够的。可以引入信用评估体系,将侵权行为记入信用评估体系中。

参考文献:

[1]金雪梅.论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产权[J].情报杂志,2001(02).

[2]邓琦琦,陈道志.信息与知识时代呼唤信息产权[J].现代情报,2002(07).

[3]赵海军,华成.证券交易所信息资源产权属性研究[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9(02).

[4]张振亮.论信息产权的法律属性[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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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斐斐.信息权利视角下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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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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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赵海军.基于产权的信息资源分类与信息确权理论建设[J].图书与情报,2012(04).

[15]刘云.欧洲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及其改革创新[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

*本文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环境下数据资产确权机制研究(16BTQ07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單位:广东财经大学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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