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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利息计算模型研究

2019-11-21王丹

财经界·下旬刊 2019年10期

王丹

摘 要: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应收票据贴现利息采用按照票据到期值法计算,对带追索权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不带追索权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言,由于贴现时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已转移给贴现方(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方已不具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应收不带追索权票据转让法律责任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从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的贴现期限的所有利息收益、升值收益、利息损失、信用损失均应由资产所有方(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承担,让已不具有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的贴现企业承担贴现期票面利息的贴现息,同时享受贴现期票面利息和贴现利息的差额,违反了会计准则资产的规定,造成贴现企业多付利息差,财务费用增加,贴现企业效益下降,应及时调整为贴现值法。

关键词:票据贴现  到期值  贴现值  票据利息  贴现利息

票据贴现是收款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行为。票据贴现分为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和带追索权票据贴现两种。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是指票据贴现后转让人不再承担票据款项的偿还义务和责任。而反之则为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按照2008年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到期值法,对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不应终止应收票据的确认,直到贴现银行收到票据款项,因此对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按照到期值法计算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是合理的。但对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准则规定在企业贴现时就应终止应收票据的确认,因此仍按照到期值法计算贴现票据利息和贴现金额就不合理了,导致贴现企业和银行会计信息失真,国家税源流失。

一、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假设不带追索权票据面值为P,期限为N,票据贴现日为T,票面年利率为i,贴现年利率为r,i

到期值F=P×i÷360×N

贴现利息=F×r÷360×(N-T)

(一)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收益和贴现风险主体分离,但票面利息和贴现利息的计算未分离,违反权责对等原则

不带追索权票据在贴现时(即贴现期开始时),企业已将该票据的所有权出让给银行,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已完全将票据贴现风险和收益转移给贴现银行,所以准则规定不带追索权票据在贴现时应注销持有期间的应收票据本金及利息。

只要企业提前贴现,贴现期限就大于零(N-T>0),计算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利息的基础到期值就被人为放大了(i÷360×N-i÷360×T),贴现企业实际承担了贴现银行持有该票据期间的利息收入的贴现息(i÷360×N-i÷360×T)×r,此种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

(二)不带追索权票据核算期间和到期值计算期间不一致,导致跨期现象

企业会计核算只核算不带追索权票据取得、持有期间利息、贴现的账务处理即T期间。不核算贴现期内(即N-T期间)的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票款。但票据到期值计算不但要计算企业持有期间的本利和、還要计算银行持有期间(即企业已贴现期间,即N-T)的本利和(即整个N期间的本利和)。在提前贴现的条件下(即T>0),到期值计算时间口径长于会计核算时间口径(即N>N-T),会计核算和会计数据计算分离,导致会计理解、掌握和应用困难。

(三)按照到期值法计算的贴现金额,导致贴现期间票面利息和贴现利息的差额归贴现方企业所有,银行收益和风险不对等

按照到期值法计算贴现金额是按照到期值减去贴现利息计算,实际是银行只获取了贴现期的贴现利息,贴现期的票面利息和贴现利息的差额仍归不具有所有权的贴现企业所有,贴现企业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而银行则具有贴现票据所有权,但并不享受贴现期间票据票面利息和贴现利息的差额,银行承担贴现票据风险,但不享受息差,银行收益和风险不对等。

二、贴现值法与到期值法的比较

贴现值法就是指对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按照应收票据贴现时的票面价值计算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模型如下:

贴现值=票面值×票面利息率×票据持有期限=P×i×T

貼現利息=票面值×票面利息率×票据持有期限×贴现利率×票据贴现期限=P×i×T×r×(N-T)

貼現金額=贴现值-贴现利息=P×i×T-P×i×T×r×(N-T)=P×i×T[1-r(N-T)]

例如某企业2019年1月10日持有面值为100000元的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利息率为年利率3%,企业于2019年2月10日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利息率为5.8%。

按照到期值法如下:票据到期值F=100000×(1+3%÷12×6)=101500(元)

贴现利息=101500×5.8%÷12×5=2452.92(元)

贴现金额=101500-2452.92=99047.08(元)

按贴现值法计算如下:票据贴现值=100000×(1+3%÷12×1)=100250(元)

贴现利息=100250×5.8%÷12×5=2422.71(元)

贴现金额=100500-2422.71=98077.29(元)

贴现利息差额=2452.92-2422.71=30.21(元)

贴现金额差额=99047.08-98077.29=969.79(元)(银行多付贴现金额)

三、调整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利息计算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差异量化分析

现就两种方法产生的贴现利息差额运用统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以证明调整计算方法的必要性。

(二)采用到期值法和贴现法两种不同方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分析

1、从动态和静态角度分析

据统计资料显示2018年上半年,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为8.44⑴万亿元,按照平均贴现期3个月,平均贴现率为5.5%,票面率为3%计算,目前采用的到期值法,到期值为85666亿元,贴现利息为1177.9075万亿元,贴现金额为84488.0925⑵万亿元;而采用贴现值法计算,贴现值为85033亿元,贴现利息为1169.20375万亿元,贴现金额为83863.79625⑶万亿元,两种方法比较,企业实际多付贴现利息差额为8.70375⑷万亿元,银行实际多付贴现金额为624.19625⑸万亿元,贴现利息差异率为0.7389%⑹,贴现金额差异率为0.7389%⑺,从数据来看二者的差异率均达到0.7个百分点,无论从贴现企业和银行角度来看,其数据差额都是值得引起注意和调整的。

2、从票据贴现业务主体角度分析

据资料统计,截止至2018年7月份,商业汇票贴现发生额为5.09万亿,同比增加12041.5亿元,增长31.02%,预计2018年底我国贴现规模可达5.9万亿元(8),按照平均贴现期3个月,平均贴现率为5.5%,票面率为3%计算,采用到期值法计算中小微企业全年将增加6.08437(9)亿元贴现利息。

数据显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累计发生额由2002年2.31万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40.3万亿元,余额3.9万亿元(10),按照平均贴现期3个月,平均贴现率为5.5%,票面率为3%计算,采用到期值法计算贴限额,银行累计多付贴现金额为2980.939(11)亿元,银行累计少计利润2980.939亿元,累计少交所得税745.23475(12)亿元,其数额较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巨大。

综上所述:不带追索权票据传统贴现利息采用的到期值法导致会计核算期间与票据到期值计算期间不一致,银行收益与风险不对等,票据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计算数据差错等问题,同时也导致国家税收的大幅度减少,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所以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计算方法由传统的到期值法改为贴现值法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备注】⑴数据资料来源于网络。

⑵到期值=84400×(1+3%÷12×6)=85666

贴现利息=85666×5.5÷12×3=1177.9075

贴现金额=85666-1177.9075=84488.0925

⑶贴现值=84400×(1+3%÷12×3)=85033

贴现利息=85033×5.5÷12×3=1169.20375

贴现金额=85033-1169.20375=83863.79625

(4)=1177.9075-1169.20375=8.7037

(5)=84488.0925-83863.79625=624.19625

⑹貼现利息差异率=(1177.9075-1169.20375)÷1177.9075×100%=0.7389%

⑺贴现金额差异率=(84488.0925-83863.79625)÷84488.0925×100%

=0.7389%

(8)数据资料来源于网络。

(9)=5.9(1+3%÷12×6)×5.5%÷12×3-5.9(1+3%÷12×3)×5.5%÷12×3=6.08437

(10)数据资料来源于网络。

(11)=[40.3(1+3%÷12×6)-40.3(1+3%÷12×6)5.5%÷12×3]-[40.3(1+3%÷12×3)-40.3(1+3%÷12×3)5.5%÷12×3]=2980.939

(12)=2980.939×25%=745.23475

参考文献:

[1]陈德萍.财务会计[M].东北财金大学出版社,201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