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托提供供应链金融综合解决策略
2019-11-21陆洪
陆洪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十分迅猛,在传统金融机构信贷渠道以外,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支持方式;但是也需要指出,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掣肘。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痛点简析
资金供给方——银行视角
银银行“类信贷”审查的展业逻辑与中小企业客户自身特点存在矛盾。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资金一直是企业部门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尽管随着金融改革创新的不断推进,各类银行泛金融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商业银行对公业务的展业逻辑仍然采用“类信贷”的审批视角:强调对贷款主体的全面风险审核,特别关注贷款客户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和有无足值抵质押品。然而中小企业通常规模小、股东增信能力弱、没有足值的抵质押品,因此难以跨过商业银行审批的业务门槛。
银行业务创新需求与现有金融基础设置不足存在矛盾。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深入供应链各环节,希望掌握信息流、资金流等一手数据,以此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审核依据。但是产业链中生产、销售、运输环节错综繁杂,产品特性迥异,中小企业的征信报告简单单一,商业银行缺少必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和征信工具,无从深度刻画客户肖像,缺乏对产业场景的解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供应链的复杂性,此类业务征信、风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长期性,现阶段业务收入与前期资源投入在短时间内存在不匹配,也阻碍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展开。
资金需求方——中小企业视角
中小企业对提升资金周转率的迫切需求与自身状况之间存在矛盾。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相比,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中小企业需要资金融通工具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传统信贷门槛较高的情况下,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但是供应链金融业务离不开对真实物流、真实贸易信息的记录和分析;现阶段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经营规模方面的短板,制约了自身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规模扩大。
综上背景,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各参与方都在不断努力改进和升级现有合作范式,供应链金融逐步完成了从1.0模式到3.0模式的進步。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升级进步——从1.0模式到3.0模式
1.0模式——1+N
供应链金融1.0模式可以概括为1+N,其中“1”代表核心企业,“N”代表核心企业所在产业链条上的多家中小企业。该业务是在银行对企业综合授信的前提下由贷款业务延伸而来;商业银行基于核心企业的优良信用、强健的资产负债状况,对与核心企业有密切业务往来的上游企业提供应收类融资,为下游企业提供预付类融资,以及针对货品的现货融资和仓单融资。1.0模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丰富了银行支持实体经济融资发展的工具,发挥了核心企业优质信用的正向溢出作用;但是该阶段供应链业务采用纯线下模式进行,各个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没有信息流、物流的交互,不仅导致业务效率不高,而且阻碍了银行风控的深化。
2.0模式——线上1+N
供应链金融2.0模式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开始引入技术手段解决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整合问题,形成线上1+N模式。该模式下,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得到有序匹配,信息的及时加工、处理、反馈,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但是2.0模式对信息的归集和整合仍然是初步的,并且具有不对称性,即核心数据的获取和使用集中于个别企业(一般为核心企业),信息的覆盖尚不完善,数据信息的综合潜力有待挖掘。
3.0模式——多种方向
供应链金融3.0模式包含三个发展方向,第一种是由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概括为M+1+N,核心企业作为业务链条的牵头方,一边对接以“M”为代表的多家金融机构,另一边联系所在供应链中的N家上、下游供应商。与前两个阶段发展不同,核心企业在这种模式下更多发挥主动管理职能,中小企业直接向核心企业提交融资申请,核心企业自建供应链管理中心,根据累积的信息数据,对融资方进行资信评估和额度确定,完成后向合作银行发出融资指令,银行根据核心企业提供的完备信息向供应商放款。目前苏宁、京东、国美等多家大型线上、线下销售企业推出了这种类型的产品和相关服务。
第二种方式是资金方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种模式往往由民营银行牵头。民营银行与大中型股份制银行相比,缺少大型核心企业资源禀赋,因此选择开展差异化竞争,自主研发供应链管理系统,直接与中小企业对接。中小企业引入民营银行系统后,同时登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银行则后台记录、处理、分析大量的交易数据和财务信息,逐渐对中小企业形成细致的客户画像,并对其中优质客户提供授信和资金支持。这种模式下银行绕开核心企业,极大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扩大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
第三种方式是本文着重介绍的互联网+信托为代表的平台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种模式基于信托公司服务信托体系,可以概括为M+1+1+N,新引入的“1”代表信托公司的事务管理信托平台系统,由具备增信能力、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等功能的平台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为链条中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模式以中顺易金融服务公司的互联网+信托体系——信账宝为代表。
互联网+信托供应链金融综合解决方案
信托法律关系与信账宝系统简析
在金融实践中,信托法律关系作为投资理财的标的和担任交易结构中的善意通道已经十分普遍;与之相比,信托发挥“受人之托”的事务管理功能却相对少见。信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和信托财产的灵活性(资金、实物、财产权)适合企业和个人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的日常交易。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多数信托公司在资金投融资信托和资金通道信托以外,不具备管理实物资产和实物权益的能力,也不具备处理多频次、多来源信息流、物流数据的能力。
在此背景下,信托行业的领军企业中信信托联合物流和信息流领域巨头顺丰和网易成立了全新的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中顺易;经过数年的探索,中顺易开发和运营了服务信托公司、个人和企业的信账宝系统;实现将信托工具的功能从单纯的资金投融资扩展到“受托”本源上,完成了个人事务管理信托的互联网化。
通过信账宝系统,能够实现钱包业务、投资管理、消费权益管理、负债管理、支付清结算、资产及权益交易、信托账户运营管理等各类需求。该系统自面世以来,已经与大型互联网电商、各类银行、保险、基金公司等各种类型公司合作了多款互联网化事务管理信托产品。
信账宝系统在支付清结算、资产及权益交易以及账户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信托法律关系使其天然适合供应链金融场景,以信账宝系统作为平台,引入信托法律关系可以为核心企业和商业银行提供一套综合解决方案。
信账宝供应链金融平台的流程
第一步,在线开设信托账户。核心企业与各级供应商开立信托账户:核心企业设立资金信托账户,各级供应商以对上游企业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设立应收款信托账户。信托账户开立在信账宝系统中完成。
第二步,正常建立采购关系。核心企业与供应商A建立采购关系,供应商A与各级供应商A-1,各级供应商A-1与A-2之间分别建立采购关系。
第三步,应付账款确权,设立财产权信托。核心企业在信账宝系统中对供应商A的应收账款(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进行确认,核心企业与供应商A之间的商品价格、数量、交付情况、物流、仓储信息相应登记在信账宝体系中。核心企业确权后,供应商A向信托公司交付应收账款之财产权设立单一财产权信托。与之类似,供应商A对供应商A-1的应收账款确权后,供应商A-1设立类似单一财产权信托。
第四步,供应商A、A-1等如果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存在资金需求,可以针对单一财产权信托的受益权在平台系统内发起融资申请,平台系统内资金方(包括银行、核心企业和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资金头寸、融资成本、期限等情况提供资金。
第五步,持有期内转让支付。供应商A、A-1等可将单一财产权信托之受益权转出,转让对价用于体系内部采购资金的清结算。
第六步,持有到期。供应商A、A-1等持有的单一财产权信托持有到期,到期时核心企业实付货款,资金由核心企业转至核心企业开立的信托专户,平台系统根据多级供应商间交易关系自动清结算资金至供应商开立的信托专户。
互联网+信托的优势分析
首先,互联网+信托方案基于平台系统实现了应收账款债权的高效流转拆分。引入信账宝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后,通过将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的受益权进行拆分和顺序流转,增强了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债权(下游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在体系内部的流动能力,放大了优质信用的正外部性。未引入平台前,供应商需要等待核心企业付款后,方可获得资金支付自身下游供应商,以此类推,供应链条上存在连环未清偿债权债务。引入平台系统后,当购买行为发生后,基于采购合同和物流记录发生的同时,应收账款收益权对应的财产权信托同时成立;该系列信托受益权的最终资金来源是核心企业,代表核心企业的优质信用,受益权在供应链的流转过程“清偿”了连环债权债务,弥补了供应链上中小企业自身自信较弱的缺陷。
另一方面,平台系统支持企业用户、个体商户、个人用户在线开户,模式简单便捷;与传统信托项目基于纸质合同的签约、划款、受益权变更流程不同,平台系统从开户到流转都在线上完成,通过PC端管理系统和APP端操作;财产权转入、转出,支付结算,确权等交易动作的效率明显快于商票、电票等传统供应链产品。平台系统采用自主研发的大型分布式技术实现高可伸缩,能够满足高并发要求,支持银企直联和三方制度等多种通道,资金流、信息流往来及时通畅。
其次,互联网+信托方案基于信托法理发挥了财产隔离的优势。在其他类似平台竞品的供应链解决方案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是,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后,自身其他业务经营出现困难,在极端情形下遭遇账户冻结、查封等造成的对供应链其他企业的风险传染问题。
信賬宝平台系统中,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均开立一一对应的独立信托账户,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单独管理。根据信托相关法律规定,信托账户内的信托财产在法律关系上独立于供应商的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若供应链上单个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平台系统中与核心企业业务相关的应收应付债权被风险隔离,不会参与针对某个企业破产清算和强制执行,最大程度保障了供应链上其他参与方的利益。
综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性已经获得业界共识;如何充分挖掘信息流、物流中的有用信息,做好与资金流的结合匹配,引入专业的平台系统,通过供应链管理技术升级迭代和适当的交易结构搭建,解决现有业务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各种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破题的重点。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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