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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融资性商业本票研究

2019-11-21许文涛杨凝

银行家 2019年9期
关键词:票券票据台湾地区

许文涛 杨凝

台湾地区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和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其中,商业本票发行量占比最高。据2013~2018年台湾地区票券同业公会的数据统计显示,商业本票发行量占比近年来一直维持在90%左右。商业本票包括融资性商业本票和交易性商业本票。2018年,台湾地区票券市场共发行融资性商业本票12.96万亿元新台币,融资性商业本票占比达99%以上,已成为台湾地区企业进行短期融资最重要的金融工具。 

融资性商业本票的定义和特征

融资性商业本票的法律定义

台湾地区《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为“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但并没有对本票的类型进行具体划分。

台湾地区当局于1975年颁布的“《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规则》”(已于1993年废止,被《票券商业务管理办法》取代)第四条将依法登记之公司所发行的本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基于合法交易行为所产生之本票”,即交易性商业本票;另一类是“为筹集短期资金而发行之本票”,即融资性商业本票。此后,台湾当局在1993年颁布的《票券商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废止,被《票券金融管理法》取代)延续了对商业本票的二元分类。交易性和融资性商业本票的主要区别如下:

融资性商业本票的特征

无记名票据公开发行。中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无效。”,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记载事项。而台湾地区《票据法》第一百二十条则规定,“本票未载受款人者,以执票人为受款人。”因此,如果本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台湾地区《票据法》并未认定本票无效,而是将此类本票视为无记名票据,这为针对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融资性商业本票提供了法律支撑。

无背书转让。台湾地区《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依背书及交付而转让。无记名汇票得仅依交付转让之。”这说明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两种转让方式:一是记名票据的背书转让;二是无记名票据的交付转让。在这个法律基础上,融资性商业本票公开发行后,投资者可以仅凭交付就完成买卖转售,无须在本票上另行背书。

到期后仅追索出票人。台湾地区《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执票人于行使或保全汇票上权利之行为后,对于背书人、发票人及汇票上其它债务人得行使追索权。”但是其他票券相关规定又对融资性商业本票的追索权行使方式进行了特别调整。《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登记形式发行之短期票券如为公司或公营事业机构之本票,执票人依第五项规定,于到期不获付款,并取得债权证明文件及前项不获付款证明文件者,得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票券金融管理法》采用了“债权证明文件”这样的法律术语,从侧面反映出台湾当局更倾向于将融资性商业本票视为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之间的买卖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

台湾地区票券市场主管机关即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要求自2017年9月18日起实施融资性商业本票登记形式发行(电子化发行)制度。目前,在商业本票中,新发行的融资性商业本票已经全部采用登记形式发行,只有交易性商业本票和尚未到期债票形式的融资性商业本票仍为债票形式(纸质票据)。

因此,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融资性商业本票作为以登记形式发行之短期票券,持票人在票券到期而未获付款时,应依据《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使追索权,而不再适用《票据法》中其他的追索权条款。作为融资性商业本票追索权特别条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执票人向本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申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融资性商业本票的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上有两个特殊限制,一是只能向本票的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二是不需要走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定进行强制执行,以便捷的非诉程序快速达到求偿票款的目的。

融资性商业本票的制度体系、风控体系与监管架构

融资性商业本票制度规范体系

台湾地区规范融资性商业本票发行、承销、交易、清算交割的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包括法律、行政命令、行业自律规范、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等四个层面。

法律层面。主要包括《票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银行法》、《洗钱防制法》等。

行政命令层面。主要包括《票券金融公司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票券金融业代销商业本票业务统一作业办法》、《票券金融公司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票券金融公司设立标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许可及管理办法》等。

行业自律规范层面。主要包括《中华民国票券金融商业同业公会章程》、《票券商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注意事项》、《办理免保证商业本票业务自律规范》等。

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层面。主要包括《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形式短期票券发行登录作业要点》、《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业务操作办法》、《台湾票据交换所办理金融业者托收票据作业细则》、《台湾票据交换所办理金融业者托收票据作业要点》等。

融资性商业本票风险防控体系

由于台湾当局大力推行金融自由化,票券市场制度特点表现为“弱化发行管控、强化风险防控”,制度的落脚点不在于如何限制票券的发行和交易,而在于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融资性商业本票需要票券商进行签证并承销后方可发行(签证指票券商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对于其发行的短期票券,核对签章,并对应记载事项加以审核,签章证明的行为。票券商若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因为票券记载事项虚假而遭受损失,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票券商通常会进行发行后的首次买入,因此台湾当局建立了以票券商作为核心的风险防控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从交易目的来看,第一层次中,商业银行的主要交易目的一是运用闲置资金赚取投资收益;二是为了满足市场上对短期资金的需求;三是出于资产合理配置的需要。而票券商除了活跃票券市场、赚取收益外,正如前文所述,还需要通过滚动交易来缓解头寸压力。第二层次中,企业、政府单位、个人投资融资性商业本票主要是为了运用闲置资金赚取低风险的投资收益。

从交易规模来看,由于融资性商业本票按面额10万新台币的倍数进行交易,因此不同资金实力的投资者的交易规模差别很大。据台北富邦银行的数据统计,2016年银行交易成交量合计9.9万亿元新台币,票券公司交易成交量合计4.9万亿元新台币。而公营事业机构的交易成交量才1万亿元出头,个人的交易成交量更是区区1500多亿元新台币。

从交易清算路径来看,票券商和商业银行都是集保结算所参与人,可以直接在集保结算所系统中开设融资性商业本票划拨账户进行票券交割,并且通过同资系统进行直接的资金清算。企业、个人、公营事业机构类投资者不能直接在集保结算所系统中开户,也不能直接使用同资系统行资金清算,而必须通过清算交割银行来间接连接集保结算系统,完成交割清算。

交易定价。目前台湾票券业界比较认同台湾短期票券报价利率指标(TAIBIR),TAIBIR广泛应用于短期票券、公司债、金融债等各类融资工具的定价。票券金融公司、符合条件的银行和券商于每一营业日规定的时间内,在集保结算所指标编制系统进行9种期限品种的报价,依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出的平均定盘利率即为TAIBIR值。

融资性商业本票交割清算机制

现行交割清算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集中保管清算机制实现了票款对付(DVP),从而创设了兼具安全与效率的交割清算环境。“中央银行”、集保结算所、清算交割银行、票券商、投资者是票券市場票款交割清算的参与人,不同的主体参与票款交割清算的路径不同。

融资性商业本票的到期兑付机制

融资性商业本票到期后,应由集保结算所代持票人办理提示付款,出票人须将款项汇入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自强分行的兑偿专户。集保结算所每日还会将未获兑偿的到期商业本票予以退票,并将该退票事项通过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转告台湾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出票人作出不良记录,这对其以后的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将造成负面影响。同时,集保结算所会向持票人提供债权证明文件和不获付款证明文件,方便其走法律程序维护利益。

对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启示

我国目前票据市场的重要任务是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便利中小企业融资,而融资性票据是助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武器。发展融资性票据,既可以探讨修订法律放开融资性商业本票的可行性,也可以考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系统优势创新设立票交所短期无担保融资工具。

学习台湾地区的融资性商业本票经验,对票交所短期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进行市场化管理

可以考虑该融资工具发行无需任何前置审批或注册,无需真实贸易背景;发行期限限制在一年以内,隔夜到一年均可;可以进行滚动发行;发行额度灵活设置,由融资企业和交易商共同商定。

借鉴台湾票券市场的票券专营制度,发展票据专营机构活跃市场交易

可以考虑创设一种新角色“交易商”,一般由票交所银行类系统参与者担任,负责融资工具的承销和首次买入。发行前,交易商需要对融资企业进行征信调查,查证其发行计划及还款来源,根据企业财务和信用状况与融资企业共同确定发行金额。交易商买入融资工具后,可以持有到期,也可以在票据市场上进行转让。

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推出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

可以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的不同,推出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既可以有低风险低收益产品,也可以有高风险高收益产品,通过风险的高低搭配,方便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

利用票交所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大数据资源,引入一批信誉良好的承兑企业先试先行

梳理ECDS系统中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数据,挑选其中信誉良好的承兑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工具,这样既可以促进企业信誉的良性循环,也可以推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普及。

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和担保增信机制,严格控制发行和交易风险

对发行人提出适格性要求,若要在票交所系统中发行短期融资工具,发行人必须具有规定的信用评级或经过金融机构担保或属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誉良好企业。另外,发行人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选择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进行增信,但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票交所系统参与者。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可以通过票交所系统对担保机构进行扣款。根据系统参与者是否提供信用担保、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类型不同,该融资工具的收益率存在不同价格区分。

(作者单位: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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