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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口贸易中物流费的核算

2019-11-21孙宝华

财经界·下旬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

孙宝华

摘 要:进口贸易中涉及多路段货物运输,产生较大金额的物流费。准确核算各运输路段的物流费,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物流费的管理,可使企业全面了解物流成本,为改善物流方案,降低成本提供基础数据。本文以一般进口贸易的物流费核算为研究对象,分别从报告目标和管理目标视角,进行分析。

关键词:一般进口贸易  物流费  会计核算

一、物流费的会计核算

一般进口贸易中的物流费可以以物流路段为划分依据,分为入境前的境外物流费,入境时港口报关运杂费,入境后国内转运费三个部分。

入境前的境外物流费,为企业购进货物未达到企业控制的场所和状态前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成本的划定,存货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因此,该路段的物流费计入商品成本。

入境时港口报关运杂费,是指货物在到运港口产生的报关费、报检费、拖车费、装卸费等。此时货物还在港口流转,没有离开海关监管,企业不能提取货物。港口物流费,仍然为企业购进货物未达到企业控制的场所和状态前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有关规定,入境时货物在港口产生的报关运杂费应计入商品成本核算。

入境后国内转运费的核算要视不同的业务模式来确定。如企业将货物运至仓库或第三方物流仓库后再进行销售,此时国内转运可划分为两个路段,第一个路段为港口到企业控制仓库,第二个路段为企业控制仓库到下游客户。

第一路段中,企業虽然已取得货物控制权,可以支配货物,但是此时货物还没有确定最终流向,需要先运抵企业控制的仓库,等待销售。在运抵企业控制仓库前,仍未达到随时可销售状态。此路段的物流费仍然为企业购进货物未达到企业控制的场所和状态前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有关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核算。

第二路段,货物根据销售订单,从企业控制的仓库运输至各个下游客户。货物在运输至企业控制的仓库后,已达到企业控制的场所和状态,此后产生运输至下游客户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属于销售段的物流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核算。

如企业的业务模式为港口交货,即在港口完成报关,提取货物后直接将其移交给物流公司,运输至下游客户。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港口就行使了货物控制权,以转移控制权为目的进行国内转运。货物在港口转运至国内目的地时已经明确销售流向。该模式下,入境后国内转运费全额计入销售费用。

二、基于管理目标的核算

按照上述核算方式,进口货物的物流费分散计入不同科目,且和商品成本或其他物流费用混合在一起,不能总体把握某批进口货物的物流费用情况,也不能详细地知道不同路段的物流费用构成情况。这样无法为业务部门提供物流费用信息,不便物流方案的比较和优化。

首先进行科目设置,设置“物流成本”总账,设置“物流成本——国外段物流成本”、“物流成本——港口物流成本”、“物流成本——国内段物流成本”明细账。根据不同路段的成本构成,还可进一步细分。例如在“物流成本——国外段物流成本”项下进一步细分海运费、空运费、仓储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在“物流成本——国内段物流成本”项下进一步细分采购段和销售段。为将成本结转至对应的商品,同时也为比对不同物流方案下的成本差异,还应将进口货物批次或合同作为辅助核算项目。

然后,将不同路段的物流费进行分配、归集。这样,进口货物产生的所有成本都汇总到“物流成本”总账,并且可以提取不同合同、批次的物流成本总额以及各路段的成本构成数据。此时,已满足成本管理信息需求,但依据会计准则,物流费应视情况计入“库存商品”、“销售费用”。因此还需进行以下步骤。

最后,根据会计准则,将“物流成本——国外段物流成本”,结转至对应批次的库存商品,将“物流成本——港口物流成本”,结转至对应批次的库存商品,将“物流成本——国内段物流成本——采购段”结转至对应批次的库存商品,将“物流成本——国内段物流成本——销售段”结转至销售费用。

通过上述核算方法,既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准确核算,又能够把握进口货物物流费整体及其构成情况,同时满足报告需求和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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