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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2019-11-20

共产党员(辽宁) 2019年19期
关键词:民主制度政治

197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这标志着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此后,国家和人民开始从灾难中走出来,国家政权与政治制度建设的恢复与发展提上了日程。197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召开会议,重新恢复活动。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修改通过了宪法。这部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制定,局部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政治制度的规定。这期间,地方各级人大陆续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但是,由于这部宪法仍肯定了“革命委员会”的地位,而且仍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职位,国家政权组织的全面恢复还需时日。

1978年12月,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全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为中国政权机关和政治制度的全面恢复,以及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政治前提、提供了思想基础。

三中全会后,为了解决“文化大革命”的历史遗留问题,党中央开始了全面拨乱反正,恢复重建国家政权机关。继全国人大重新恢复活动后,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建立,党的组织开始恢复和整顿;恢复和改革国家权力体制,取消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建立人民政府;取消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镇政权机关;恢复、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和条例。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新恢复和加强改善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1982年11月通过的新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完善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新设审计机关;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常设机构,实行县级和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制度。这一系列重大措施,快速推动了国家政权的恢复,以及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

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开始启动。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突出强调制度的极端重要性,首次明确区分“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指出政治制度的“总病根”即权力过分集中,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长期性。这篇纲领性文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和理论依据。1982年党的十二大强调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决定设立中央和省级顾问委员会,较好地解决了领导干部新老交替问题。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的设想,全面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意义、内容、步骤、关键,勾画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后来由于发生了政治风波,十三大确定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并没能得以实施。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与之相适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也进入新的阶段。与以往相比,政治体制改革不仅要解决原有政治体制的弊端,而且要通过改革使政治体制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要求,逐步满足人民广泛参与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因而,此后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聚焦于如下方面:

一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尤其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行政管理体制和党政机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等进行了多次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1982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所属部委由52个裁并为42个;1988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部委由原来的45个减为41个;1993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41个;1998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至29个;2003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又由29个调整为28个,国资委、商务部均是在这一次机构改革中诞生的。2008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7个,工信部、交通运输部、住建部是在这一次改革中设立的。在这几次改革中,1998年机构改革是变动最大、人员调整最多的一次。这次改革主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逐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从而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服务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

知识链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委员169人、候补中央委员112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粉碎“四人帮”之后两年中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的伟大转折。全会制定了坚定不移地推进体制改革,毫不动摇地促进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使中国经济社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邓小平、陈云(左)出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党和国家历史的新篇章,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二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国内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已经势在必行。2002年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能力,即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在此基础上,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明确提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等五种执政能力。这五个方面能力涵盖了治党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党执政活动的全部领域,目的在于把党建设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

三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人大的立法工作,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在立法权行使方面,譬如,推动立法方面,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态化;行使监督权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人民政府还须向大会提出预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须经大会审查批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常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有关专题工作报告或汇报;人事任免权行使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选举、决定、任免、撤换、罢免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正如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所言: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四是修改完善选举法,扩大人民民主权利。1979年选举法颁布后,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其中,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修改的力度比较大。譬如,关于城乡选举“同票同权”问题,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关于选民可以要求与候选人见面问题,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关于保证基层代表数量问题,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关于完善投票选举程序问题,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关于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问题,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这些重大修改,标志着中国选举民主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

五是健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不断完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逐步规范化、程序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确立为新时期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1989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共中央制定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使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走上了制度化发展轨道。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使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有了宪法依据。党的十六大后,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法规,使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更加健全与规范。与此同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制也日益完善。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政协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此外,高度重视提高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中的任职比例,更好地发挥各民主党派与各级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六是建立村委会、居委会和职代会等,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改革的全面推动,中国逐步建立起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中国数以亿计的基层群众在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推动了国家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的生机与活力。

此外,在“一国两制”的思想指导下,我国分别在香港和澳门创建起特别行政区制度。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制度创新,丰富和发展了新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合寨村,是中国村民委员会的发源地。1980年,在村口的大樟树下,合寨村果作屯和果地屯两个自然村的村民以无记名的方式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选举产生了属于村里全新的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他们还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己约束管理自己。这一新的举措,与联产承包、乡镇企业一起,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大历史性创造。现如今,“自治”和“民主”仍是合寨村的金字招牌。

改革开放以来,为推动国家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996年2月,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随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条基本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经过多年努力,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与探索的基础上,开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并且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这条道路,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制度保障。这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一切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至关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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