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探索与政治制度框架的确立
2019-11-20
自1840年起,中华民族逐步陷入深重的危机,外遭帝国主义的侵略,内受封建主义的压迫,人民根本没有任何民主权利。为改变国家和民族的悲惨命运,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奋起反抗,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
在救亡图存运动中,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开始把目光转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中日甲午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力主仿效日本,实行维新变法,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但由于遭到清王朝顽固势力的阻挠和镇压,维新活动仅持续103天便夭折。1911年10月10日,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成功地发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武昌起义,推翻了腐败屈辱的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史称辛亥革命。不幸的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以恢复帝制为目的的袁世凯所窃取。
与此同时,1914年8月,一场以欧洲为主战场并波及全世界的世界大战发生了。在这场持续4年之久的战争中,近代文明的发源地——欧洲的工业生产水平至少倒退了8年,英国被削弱,沙皇俄国、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土耳其覆灭。战争的空前残酷,民众生活的极度痛苦,以及战后列强对中国主权的重新瓜分,使一大批立志救国救民的先进分子陷入无限的痛苦之中,吸引了几代中国人的西方文明光环黯然失色,对近代西方文明的景仰开始动摇。
经历了不断变革与革命,中国人民仍然处于被压迫、被奴役、被剥削的悲惨境地。中国的出路在哪里?中国人民在黑暗中思考着、摸索着、奋斗着。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诞生,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中国革命的面貌自此焕然一新。此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革命进入了彻底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历经国民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长达28年的艰苦卓绝的英勇奋战,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焕然一新的中国。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结束了长达100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屈辱历史,最终实现了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独立和解放。
革命胜利后,中国将建立什么性质的政权,这是人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此作了最响亮的回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列宁则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称为“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后来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斗争中,再次提出“必须建立完整的人民政权来真正满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并在实践中创建了苏维埃制度。这些基本原理与实践经验,对中国共产党探索国家政权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民主主义革命早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主张建立“劳农专政”或“劳工专政”,后来又提出“工农武装割据”,建立工农民主专政性质的“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各根据地建立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如中华苏维埃政权、抗日民主政权等,所承担的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任务。随着革命胜利的来临,中国共产党对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性质的认识更加清晰。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提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那么,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关于国家政权性质的思想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各民族代表的普遍赞同,写进了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再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最终确立。
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政治体制。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性质认识的深化与明朗化,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及其基本政治制度也在艰难探索实践中逐步确立起来。
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诞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红宫。红宫原为明代学宫,1927年11月,海丰人民在中共东江特委和彭湃同志领导下,在红二师的帮助下,夺取了革命政权,并在这里召开了海丰县全县工农兵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宣布中国第一个工农红色政权——海丰苏维埃政府成立,从此这里改称红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建立了工农代表大会组织形式,这是一次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尝试。进入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又结合当时的形势,创造性地提出“三三制”政权建设理论,建立了边区政府参议会制度,更好地团结了各阶级一致抗日。随着实践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对未来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认识和理解越来越深刻。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想和理论。他说: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阶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抗战结束后,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党决定以人民代表会议取代参议会。至1948年4月,各解放区普遍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随后的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谈到新中国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指出,我们不采取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而采取无产阶级共和国的苏维埃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胜利召开。这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这标志着新中国政权组织形式以临时宪法形式正式确定下来。新中国成立三年后,新生人民政权已基本巩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条件日趋成熟。1952年12月,周恩来同志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上,代表中共中央提议制定宪法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指出,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组织起来。因此,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取得的伟大胜利。这次会议正式决定,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4月,又发布《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随后,全国性普选工作有序地开展起来。至1954年8月,全国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除个别地区外,都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产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至此,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新中国国家政权组织框架基本确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长期实践中确立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成果,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共同为争取实现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进行了不懈的奋斗。解放战争即将胜利之际,中共中央在1948年4月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主张得到了民主党派的热烈响应。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各民主党派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建立起密切的政治联盟,各自联系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共同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长期奋斗。毛泽东在总结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教训时说: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现在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之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被确立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政治原则。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1954年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的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模式,取决于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国情。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积极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团结并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尝试在一些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9月,《共同纲领》第一次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的宪法明确载入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广泛的自治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目前,中国已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开国总理周恩来称之为“史无前例的创举”。
除此之外,根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新中国还建立起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人民革命军事制度、普选制度等。所有这些政治制度,此时大多处于初创性、探索性阶段。总之,随着国体和政体的确立,以及其他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我国国家政权组织基本框架已形成,这成为新中国的政治标识。
国家政权组织和政治制度框架确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很多新的成就,但也遇到了不少挫折。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始遭受挫折。突出体现在: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再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下来;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明显下降,政治协商多党合作的实际作用显著减弱;人民公社体制替代了基层乡镇政权组织。“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我国政治制度遭受更大挫折,民主与法制受到严重破坏。譬如,这一时期“中央文革小组”取代了中央政治局与书记处,民主集中制名存实亡;在“踢开党委闹革命”口号下,地方与基层各级党组织纷纷瘫痪,一大批领导干部遭到迫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活动达8年之久,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被彻底砸烂,各级司法机关遭到严重冲击;取而代之的是“集党、政、军、审判、检察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这段曲折的历史,是新中国政治制度建设探索过程中一次严重失误。
纵观这段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建设进行了艰难探索与精心设计。由于国家政权与政治制度处于初创阶段,很多方面还不太成熟,甚至也走了一些弯路,但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为此后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知识链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隆重举行。图为中南海新华门前庆祝会议召开的群众队伍
1949年9月21日晚7点,中南海怀仁堂,肩负着协商创建新中国重任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隆重开幕。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民主人士,在民主协商的气氛中,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人,确定了国旗、国歌、国都和纪年,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开辟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新纪元。
1949年,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参加完北平(今天的北京)各界代表会议后,曾经十分感慨地写下这样一段话:“我踏进会场,就看见很多人,穿制服的,穿工装的,穿短衫的,穿旗袍的,穿西服的,穿长袍的,还有一位戴瓜帽的——这许多一望而知不同的人物,而他们会在一个会场里一起讨论问题,在我说是生平第一次。这是什么意思呢?我望着会场前挂着大大的‘代表’两字,不免点起头来。代表性呀!北平住着的就是这许多形形色色的人物……试问英美哪一个议会能从普选中达到这样高度的代表性呢?”费孝通先生的这种感受,代表了当时很多知识分子的真实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