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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发电集团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情况分析及管理建议

2019-11-19

山东化工 2019年20期
关键词:核查排放量偏差

肖 兵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点任务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及“生态文明”,并指明了未来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路线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碳排放管控,作为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并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兑现了国家气候减排行动的有关国际承诺。随着碳市场的不断深化,我国最终将形成主要耗能行业和企业广泛参与、碳价稳定合理,运行平稳、高效的碳市场机制,并在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MRV)体系是碳市场的基本要素,是保障碳排放数据准确性的重要体系,对配额精确分配和碳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国家共开展了两次核查,一次为2013~2015年数据的核查,一次为2016~2017年数据的核查,目前正开展2018年数据的核查,在可预见的未来,按年度开展核查将是未来碳市场履约的重要保障。

为帮助大型发电集团准确掌握火电企业碳排放及核查情况,本文对所属各火电企业碳排放数据报告及核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碳排放数据报告和核查的偏差原因,并提出数据管理有关建议,力求进一步夯实数据基础,以便全面提高大型发电集团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能力,相关研究内容对其他发电集团碳排放数据管控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 碳排放数据报送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

为定量分析大型发电集团碳排放数据管控水平,本文基于层次分析法提出碳排放数据报送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集团公司层面,分析集团公司总体初始报告排放量相对于核查数据的偏差情况;第二个层级是二级公司层面,分析集团各二级公司初始报告排放量相对于核查数据的偏差情况;第三个层级是发电企业层面,分析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初始报告排放量相对核查数据的偏差分布。

2.1 集团和二级公司数据报送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

为准确分析集团下属发电企业初始报告排放量和核查排放量的偏差,本文从报告与核查总偏差、正偏差、负偏差、偏差绝对值总和和相对偏差四个评价指标评价集团和二级公司总体碳排放数据报送质量,详细指标解释说明如表1。

表1 集团公司数据报送质量的评价指标

2.2 发电企业数据报送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核查规范文件,本文参考《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7修订)》中关于"企业级碳排放量偏差大于5%属于重大偏差"规定,结合发电企业碳排放体量实际情况,将核查排放量和报告排放量偏差量大于5万吨或大于3%视为超出合理偏差范围,同时选取绝对量和相对量作为评价指标,评价结果更具有科学合理性。

2.3 大型发电集团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情况分析实例

以某大型发电集团为例,基于本节提出的碳排放数据报送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报告与各企业初始报告的排放数据比较后,分析如下。

2.3.1 集团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情况分析

2017年,集团纳入企业初始报告排放量与第三方核查排放量总偏差200万吨,排放与核查正偏差250万吨,负偏差50万吨,偏差绝对值总和约300万吨,相对核查碳排放总量偏差为0.90%,见表2。

表2 集团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偏差 单位:万吨

2.3.2 二级公司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情况分析

二级公司数据报送质量的评价指标与集团公司类似,以初始排放报告排放量与核查排放量总偏差为例,将2017年各二级公司初始报告与核查总偏差从高到低排名如图1所示。

图1 二级公司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偏差

2.3.3 发电企业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情况分析

2017年,集团108家纳入企业中,51家企业核查排放量和报告排放量无偏差,57家企业存在偏差,其中13家企业超出合理偏差范围,约占集团纳入企业的12%,见表3。

表3 发电企业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偏差

3 大型发电集团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偏差分析

通过对集团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发现部分纳入企业在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中暴露出碳排放关键数据报送、应对第三方机构核查能力方面匮乏的问题,较大偏差的典型原因分析如下:

3.1 企业对碳排放数据报告重视度不够

部分企业存在碳排放基础数据错报、少报的情况,如在初始排放量报送过程中有企业错将燃煤消耗量重复计算,导致初始碳排放量相对第三方核查排放量偏大上百万吨,反映了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和审核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内部缺少必要的技术复核和流程管控,不能很好的保证对外报送数据的质量。

3.2 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标准不统一

当前国家仅出台了核查参考指南,并未出台详细的核查标准或规范,导致第三方在实际核查中存在关键数据采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比如:燃煤机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取值的认定,既有第三方采信实测数据,也有第三方采信指南缺省数据,导致排放量偏差达3万吨;燃气低位发热值的认定,既有第三方采信指南缺省值数据,也有第三方采信实测数据,导致排放量相差近3万吨。

3.3 企业对核查数据的纠偏能力有待加强

部分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结论,存在专业性、合理性审查不严谨问题,而在核查数据与企业报送数据出现偏差时,企业未能积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分析,确定偏差原因,及时与地方主管部门沟通、合理争取权益,企业对核查数据纠偏的能力有待于加强。如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核查燃煤消耗量时,未采用燃煤实际使用量而是采信了财务统计值,导致核查排放量相对企业初始报告量增加近3万吨。

4 大型发电集团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建议

当前全国碳市场正处于“基础建设期”,发电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碳市场相关配套制度将陆续出台,为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全面提升碳排放数据管理水平,提早做好碳市场各项准备工作,对大型发电集团提出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工作建议。

4.1 明确目标,加强碳排放数据管控能力

一是坚持价值驱动,保证数据质量。发电企业内部要有效解决不同业务部门之间数据口径不统一的问题,选取最为有利的数据口径报送,保障碳排放数据报送的规范性、可靠性和科学性,确保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二是坚持目标指引,规范报送流程。发电企业要规范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报送工作要求和流程,明确碳排放数据报送的各级责任人,实现数据对外报送的流程化、标准化,确保碳排放数据报送全过程受控;三是坚持上下联动,加强沟通协调。二级公司和火电企业需进一步加强应对第三方核查工作,针对核查遇到的关键问题和偏差,积极组织技术讨论,加强与当地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科学争取企业利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核查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4.2 积极追踪,超前研判碳排放政策

积极开展碳配额和碳交易政策研究,把握市场动态,全面分析梳理公司系统核查排放数据,做好与配额分配方案修订的支撑与衔接,准确掌握碳排放“家底”,及时进行碳市场建设最新进展及配额分配相关政策的解读,测算企业碳配额盈缺情况,实施追踪碳市场测试运行方案,加强研判,进一步提高认识,为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做好准备工作。

4.3 强化管理,加大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

碳排放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碳排放的核算、报送、核查,乃至交易、履约,需要大量具备碳排放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提升企业各级人员的碳排放专业能力,建议做好与国家相关政策的对接,逐步建立健全碳排放制度体系,规范和指导各级企业有序开展碳排放工作;根据碳市场建设进度,适时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实现培训常态化。现阶段应重点关注发电企业监测计划及碳排放报告的编制、应对第三方核查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公司系统碳排放报告和应对核查的能力,为碳排放数据管控体系构建完善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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