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扬郡试院的历史渊源
2019-11-19◎殷勇
◎ 殷 勇
(泰州市史志档案办公室,江苏泰州225300)
提 要:清代扬郡试院是江苏学政“考校”扬州府儒童、生员的场所,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江苏教育史上重要的科举文化遗产。扬郡试院设于泰州,历史制度因素是两宋时期泰州曾建贡院,明南直隶提学御史在泰州主持扬州府生员院试,地理因素则是泰州地处清康熙年间扬州府所辖10个州县区位之中。文章根据宋代以后科举三级考试以及试院(贡院)制度,对设置在泰州的扬郡试院历史作了梳理。
清代扬郡试院,即扬州府学政试院,位于泰州衙署东侧,系江苏学政“考校”扬州府儒童、生员的场所。江苏学政“掌学校政令,岁、科两试;巡历所至,察师儒优劣、生员勤惰,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帅教者;凡有兴革,会督、抚行之。”①
扬郡试院设于泰州的一个主要原因,诚如康熙年间邑人宫梦仁《泰州捐修试院记》云:“盖以地当十属之中,道里均,而往来便也。”②所谓“十属”,指清康熙年间扬州府所辖10 个州县:江都县、仪真县、泰兴县、高邮州及宝应县和兴化县、泰州及如皋县、通州及海门县。雍正二年(1724),通州升为直隶州,泰兴县及泰州管下如皋县割属之;雍正九年(1731)增置甘泉县;约乾隆九年(1744),高邮州管下兴化、宝应2 县直隶扬州府;乾隆三十三年(1768),析泰州地置东台县。至此,扬州府共辖6 县2 州:江都县、甘泉县、仪征县、宝应县、兴化县、东台县、泰州、高邮州。
当代历史地理学家周振鹤先生认为:“除了可变性的一面,行政制度还有稳定性的一面,任何朝代的制度都是由前朝承袭而来再加以改造,而不可能无中生有;承袭的部分叫‘沿’,改造的部分叫‘革’。”③除了地理因素之外,扬郡试院设于泰州,还有一个制度的渊源:两宋时期,泰州曾建贡院,作为三级考试之一的 “解试(州试)”考场;明代,南直隶“督学御史试士维扬则开馆泰州”。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因循唐制而略有损益。每年秋天,诸州举行考试,将合格的士子解送礼部,称为“取解试”,又称“秋试”或“解试”;第二年春天,礼部进行考试,称为“礼部试”,又称“省试”——礼部隶属于尚书省;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始定殿试之制,复试礼部进士,从而形成由发解试、省试、殿试组成的三级考试制度。
一般而言,考试须有考场。周期性举办的大规模统一考试则需建立专门的考场。杨学为《中国考试大辞典》称:“宋仁宗以前,解试、省试无固定考试场所,临时以佛寺、学校或官舍为试院。宋哲宗之后,礼部、各州皆建贡院,作为考场”。④
美国学者贾志扬《宋代科举》描述了两宋时期贡院建立的真实进程:“最明显和使人印象深刻的科举象征是试院(贡院)——有志的考生必须通过的‘棘闱’。这一宋代对传统中国城市景观所增添的东西出现于12世纪。在北宋的大部分时期内,考试一般是在寺庙、州学(儒学的另一象征)甚至在衙门内举行的。1112 年(北宋政和二年),曾命令全国各州建立试院,但照地方史志的记载,大多数试院都是在南宋时建立的,当时的普遍规定是任何有一百名以上考生的州都要建立一个试院。”⑤
北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陆佃知泰州军州事,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建立贡院。《〔崇祯〕泰州志》卷四“官师志”载:“陆佃,字农师,吴县人,绍圣四年知泰州。州有淮东道院,佃到任谢表云:飞蚊渐少,颇无泽国之风,过客甚稀至,有道院之号。是年建贡院,开凤凰池暨堂阁亭庵,以经术课士,以平易临民,事简政清,人甚称便。”
据成书于北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的全国地理总志《元丰九域志》记载,泰州与扬州同为淮南东路的属州,领海陵、兴化、泰兴、如皋四县。泰州所辖四县的士子都必须赴州城的贡院参加“取解试”,类似于清代扬州府所属州县的士子至泰州学政试院参加“院试”。
北宋时期,创建泰州贡院的陆钿与泰州有着极深的渊源。在陆钿作品及其孙陆游所撰《家世旧闻》中,先后提及了4 个对陆佃有授业之恩的人,分别是吕宏、乔师中、孙觉和王安石。按其承业先后,陆钿及第前,苏州、高邮、金陵均曾踏足从学,可见其求学问儒之志坚。陆钿从孙觉游的经历被记载在《家世旧闻》中:此书“楚公未第时,游四方,留髙邮最久。盖从孙萃老游,客于处±傅琼家。”⑥而孙觉系北宋泰州人、著名教育家胡瑗的学生,从师承关系上讲,陆钿可以算是胡瑗的再传弟子。
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始于礼部设置贡院,掌有关贡举事务,然独立于礼部之外,设有专门印信。北宋沿置贡院,主管各地解送进士、诸科举人名单和家状、保状、试卷,负责核对其乡贯、举数、年龄等,平时以朝官一人主判;遇科场年份,由朝廷选派知贡举官主持礼部试,以合格举人奏明朝廷,参加殿试。北宋哲宗之后,贡院不仅是“省试”管理机构,也成为“省试”与“取解试”的固定考场名称。也正因为两宋时期贡院具有双重性质和等级,当时的诗文集,如吕本中《东莱诗集》、晁补之《鸡肋集》、范祖禹《范太史集》、赵抃《清献集》、王安石《临川集》、苏颂《苏魏公文集》、苏轼《东坡全集》、魏了翁《鹤山集》、欧阳修《文忠集》,以及备载宋代典章制度的《宋会要》中,多以“试院”称谓诸州“贡院”,以示区别。《宋会要辑稿》“选举二○”记载:“(乾道四年)四月三日,淮南路转运司言:‘本路赴试举人,扬、真、通、泰、楚州、高邮军六郡置试院,计合差考试官十二员。本路有出身知县幕〔职〕官,于院前见任止计五员,委分差考试不足。’礼部看详:‘许淮南于江浙近便州军选差,淮东即差常州、镇江府,淮西即差太平、池州官。仍先具合差官数,牒逐路令留,关报淮南。’从之。”⑦
明崇祯五年(1632),泰州儒学尊经阁“圮于水”。尊经阁为儒学藏书之所,用以贮藏儒家重要经典及百家子史诸书,以供生员博览经籍、阅读研求。崇祯八年十一月,淮扬海防兵备道郑二阳捐俸于旧址重建尊经阁;九年五月,尊经阁落成,郑二阳命其学生、左赞善钱受益“为文记其事”。钱受益《重建尊经阁记》开篇即曰:“维扬锁钥南北,屏障江淮,转粟运鹾,财富半天下,而兵备使者则驻节泰州,督学御史试士维扬则开馆泰州,文事武备咸萃于海陵一区,他州皆象指焉。泰州虽名为州,实俨然一钜镇也。”⑧
《重建尊经阁记》中“兵备使者”指淮扬海防兵备道,“督学御史”则为南直隶提学御史。据《明史·选举志》,明代提学官分为两类,一是南、北直隶的提学御史,还有一类是各省的提学副使、佥事;提学官在任期内巡历所属府州,主持生员入学考试(即童子试的第三阶段,前两个阶段依次为“县试”“府试”)及入学后的岁试(岁考)、科试(科考),统称之为“提学试”。明代都察院依职责设置的巡按、提学、巡盐等御史都有各自的别称,分被为按院、学院、盐院等,就连各直省巡抚因兼任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而有“抚院”的别称。故提学御史主持的“提学试”在史籍中常写作“院试”;提学副使、佥事系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属官,依例被称之为“提学道”,由其主持的“提学试”自然叫作“道试”。因此,“督学御史试士维扬则开馆泰州”即南直隶提学御史在泰州主持扬州府生员的生员入学考试及入学后的岁试、科试。
有关扬州府生员赴泰州参加“提学试”(“院试”)的记载多见于当时的诗文。《〔崇祯〕泰州志》卷十“诗赋”收录了一首由魏应嘉创作、题名“寓海陵闲步城隅口占时率诸子应科试”的七言律诗:“日日城闉兴未休,闲行漫立意夷犹。水边高树阴将合,屋角群芳红尚稠。藉草惟知娱野老,杖藜免得遇公侯。灯前绕膝看儿辈,把劝何辞酒满瓯。”此诗的前一首亦为魏应嘉所作,题名为“读海陵新志是忠孕刘大参手笔”,作者名下以小字注曰:“兴化人,兵部左侍郎”。按《大明一统志》,兴化县系扬州府高邮州属县,故魏应嘉《寓海陵闲步城隅口占时率诸子应科试》可为扬州府生员赴泰州参加“提学试”的重要佐证。又《大明熹宗悊皇帝实录》载:“(天启六年八月),升兵部右侍郎魏应嘉为本部添设左侍郎。”⑨天启(1621~1627)为明朝第十五位皇帝明熹宗朱由校在位时的年号,该年号使用7 年,因此,魏应嘉“率诸子应科试”的时间应为崇祯时期;魏氏“寓海陵”时曾读“海陵新志”,并为之赋诗一首:“襟江带海古雄州,中垒新书更可求。纪载有才追左马,阐微寓意比阳秋。人文不独冠南国,形胜真称控上游。玉圃珠渊纷照眼,一编把玩恣渔蒐。”⑩“忠孕刘大参手笔”的“海陵新志”即刘万春所纂《〔崇祯〕泰州志》,该志于崇祯五年定稿。
另外,明末泰州如皋县人冒襄的《影梅庵忆语》也记载了冒氏惜别董小宛、赴海陵科试的情况,该书卷一云:“登金山,誓江流日曰:‘委此身如江水东下,断不复返吴门!’余变色拒绝,告以期迫科试,年来以大人滞危疆,家事委弃,老母定省俱违,今始归,经理一切……才抵海陵,旋就试,至六月抵家。”中国近代清史学科的奠基人孟森先生曾撰《董小宛考》一文,引用《影梅庵忆语》中文字时对“科试”作注:“此为壬午五六月间事,明南畿设提学道二,江北学道署在泰州,江南学道署在江阴,清初尚沿之巢民就试海陵,应是年科试耳。”⑪孟森先生有关江北学道署的论断有待考订,注中所谓“壬午”即崇祯十五年(1642)。
明代“督学御史试士维扬”时,“开馆泰州”的具体场所,不见于文献记载,只能尝试作一些推定。《〔万历〕泰州志》卷三“程物土”中,“里甲”一项需征收“本州考试蓬厂银二两五钱”;又《〔崇祯〕泰州志》卷三“赋役志”中,“里甲”一项也需征收“学院考试蓬厂银二两五钱”和“学院供应银三两”。所谓“学院”,即南直隶提学御史;“蓬厂”,则指临时搭建的考棚。《〔万历〕福州府志》“食货志四”也有同样的记载:“提学道岁考府县学生员试卷、茶饼并赏花红纸札银一百五十六两六钱九分,修搭蓬厂、椅、桌并公署案衣、家火等项银八两六钱,俱收县支应。”⑫既然要搭建“蓬厂”,最可能的选择就是临近提学御史在泰州的驻所——察院。明代泰州原先的察院在州署东侧,万历二十九年春凤阳巡抚李三才将之改建为自己的衙署——都察院;于是,万历三十一年知州李存信在州城鼓楼的东侧重修察院,称之为东察院。
清代废科举后,学政试院改作学堂;民国时期,曾于此设泰县教育会、劝学所。历经百年风雨,2008年修复前试院保存完好的主体建筑,仅有头门和思补堂。2013年,清代扬州府学政试院列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