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19-11-19毛颖梅
文 毛颖梅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北京市通过一系列民心工程切实落实母婴保健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北京建设首善之区的背景之下,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建议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做到对儿童潜在的发展问题进行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及时指导家庭教养,持续保障婴幼儿的康复、教育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建议大力宣传和实施婚前检查,加强公民对生育健康知识的学习。婚前检查(以下简称“婚检”)是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涉及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婚姻预约登记前可要求公民自学生育健康相关课程,通过考核方可预约,保证公民在知情的前提下做是否婚检决定。同时,婚姻登记预约信息与卫健委共享,及时有针对性地推送婚检必要性的宣传资料,提高公民生育健康的认识水平。婚检机构保证婚检的严肃性和提供婚检项目的个性化服务。
其次,建立跨部门的母婴保健协同工作机制。在以往的母婴保健工作中,重视身体保健、医疗干预,在预防生物性因素导致的出生缺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孤独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学习障碍等障碍发病率高,外在体征不突出,很难用医学检测指标在产检、婴幼儿保健筛查阶段早期发现。这些疾病发病率高、治疗康复周期长,预防措施更需从产前提前到婚前,从出生后延续到受教育阶段,需要卫健委、教委、妇联、残联互通数据、制定政策并协同多渠道展开宣传。
现有婴幼儿出生缺陷、儿童保健数据多由妇幼保健院采集,在保护隐私、征得家庭同意的情况下,与儿童早期发展有关的其他部门如疾控中心、教委、残联共享,以便及时推送有关福利政策、入学入园信息、社工服务、康复资源等,避免因婴幼儿疾病导致家庭功能失常。同时利于教委、残联部门及时协调配套融合教育、康复训练资源。
第三,建设婚前、孕前、儿童居家康复网络课程体系及服务平台。建设生育健康、儿童发展、家庭教养、母婴保健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课程体系,并通过适当渠道从婚姻登记预约开始有指向性地向育龄夫妇宣传、推送相关的课程资源平台。
婚姻登记前要求公民通过网络学习,进行生育健康、家庭教养方面课程学习并完成答卷,方可预约登记。同时加强高龄生育夫妇孕前准备、产前检查、婴幼儿发展监测的知识普及;出现出生缺陷或发现婴幼儿有其他需要长期干预的疾病时,可通过网络课程了解儿童发展、家庭教养、康复的知识,减少家长奔波求医之苦。
第四,加强普法宣传及维权人才储备,倡导相关院校开设母婴保健法相关课程。据笔者调查了解,目前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均未涉及母婴保健法的内容,对该法的了解和重视程度不足。从普法维权的角度出发,应从专业学习开始,倡导有法律、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开设相关课程,推动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