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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贪腐的悲情逻辑分析

2019-11-19傅敏陈明龙

党课参考 2019年24期
关键词:悲情贪腐纪律

傅敏 陈明龙

贪腐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就是一剂致命毒药。领导干部一旦陷入贪腐泥沼,人生华章必然蜕变为人生悲剧。加强对领导干部贪腐的悲情逻辑分析,无论是对于“治未病”“正歪树”的预防工作来说,还是对于“拔烂树”“护森林”的补救工作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由情入欲:悲情祸根深埋

何谓情?情即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心理体验。何谓欲?欲即欲望,就是谋求得到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正是因为二者都与人的需求密切相关,故而情与欲的交缠纠葛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乱花迷眼的话题。欲望作为基本的生物性本能,是人性中最基础的成分和最低级的存在,生而俱有存在于每个人身上,属于生理层面范畴。情感作为人特有的心理体验,是基于道德文化对本能进行规制的结果,属于心理层面范畴。因此,情感较之于欲望,少了本能之原始趣味,多了人性之理性光辉,具有明显的社会历史制约性,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标志。

正是因为情感与欲望之间这种复杂关系的存在,导致了情感与本能之间的拉锯较量。正常情况下,在个体社会化进展顺利的时候,情感一般能够有效地调控欲望,让欲望更多地趋近理性,从而成为激发人前进发展的动因。古语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常言道“人皆爱美、纳之以礼”,俗语称“君子好酒、饮而有量”等,皆是于此而言。但现实的复杂性和主观的多变性,往往会对个体社会化形成干扰,甚至成为个体社会化进程的严重梗阻,这个时候,欲望就会试图挣脱情感的调控,进而藐视道德的教化,以至与理性背道而驰,回复本能的原始趣味,成为阻碍人前进发展的诱因。正所谓“取之无道则财是‘要命阎王’,逾之以礼则色是‘剐骨钢刀’,饮之无度则酒是‘断肠毒药’”等,亦皆因此而发。这对于普通人而言如此,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更是如此。

因欲逐私:悲情种子破土

欲望的存在,既是客观的,也是无限的。纵观人类历史长河,在欲望之水和理性之堤间,冲击与束缚的较量从来就没有休止过。凡是欲望之水漫灌过堤之时,就是人类社会暂时陷入黑暗的波谷时期;凡是理性之堤高耸无忧之时,就是人类社会逐步朝向光明的波峰时期。于某种角度看,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发展的进程,就是一部欲望的私之渴求与理性的公之弘扬间角逐的历史写照。但总的来说,随着人性的不断觉醒和逐步升华,理性之堤对欲望之水的束缚是越来越强,急公好义因之深入人心,自私自利因之被迫退隐。也正因为如此,欲望也由最初的我行我素、任性肆意逐渐变得长于藏匿、善于变幻,特别是在理性光辉普照的当今社会,欲望更是很少堂而皇之地招摇过市。但这并不意味着欲望就此偃旗息鼓,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欲望之于人类社会如此,之于人类个体亦是如此。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作为担公职、行公权、致公益的特殊人群,存理制欲、先公后私无疑是其社会角色的内在规定。但存理制欲、先公后私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特别是当欲望能够假借权力之便,私心能够借助资源之利,更是难上加难。一旦领导干部不能对欲望时刻保持警惕,对私心保持高度清醒,就会戚戚于平淡与质朴,汲汲于富贵与名利,营营于关系与资源,苟苟于权术与心机,结果自然是权力在欲望失控中变异,人生轨迹在逐私行恶中偏离,从而让悲情的种子破土而出。

以私乱纪:悲情缺口大开

从社会角色论的角度看,不同的社会角色有着不同的角色权利与义务,遵循着不同的角色行为规范。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其角色行为规范包含法律和道德两个基本层面。前者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硬性强制是其基本特征。后者以善恶标准来调节人的行为,促进人类社会臻于完善,软性教化是其基本特征。相较于普通民众,领导干部因为担公职、行公权、致公益的身份设定,除了受到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约束外,还要受到纪律层面的约束。纪律是存在一定组织中,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纪律主要分为党纪和政纪两大类,前者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责任和义务时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从纪律、道德和法律约束力程度大小来看,纪律是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存在,可以说是上承道德下接法律的关键环节。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纪律的这种特殊位置存在,实际上是继道德后立起了阻击欲望的二道防线。而且相对于道德的软性教化,纪律也是一种强制性手段,它让挣脱情感束缚和道德约束的欲望,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加以有效阻击,从而防止权力失范造成恶果。对于完全被欲望裹挟、置纪律喝止充耳不闻的领导干部来说,即使纪律再完善,执行再有力,他仍然会在极尽一己之私的蛊惑下,竭尽全力钻研政策的破绽,利用制度的漏洞,以求绕开纪律的防线。甚至于撕下伪装、顶风违纪、公然对抗,并且时刻准备自认万全的后手退路。殊不知,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越纪破法:悲情高潮谢幕

虽然纪律与法律都属于硬性强制的行为规范,但纪律毕竟是特定社会组织对其全体成员提出的特定要求,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对全体公民提出的普遍要求。正常情况下,纪律的要求要严于法律的要求,纪律的强制力要弱于法律的强制力,违纪造成的危害也要小于违法造成的危害。因此,纪律较之以法律,更多的是侧重于预防,违纪者虽然要受到相关处分,但这种处分对违纪者本身来说,意在“治病救人”,对违纪者所在群体来说,旨在“惩前毖后”,可以说,纪律是一种带着真情温度的规制手段。而法律更多的是侧重于惩治,违法行为一旦发生,违法者就必须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领导干部贪腐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内外因兼具。从内外因的辩证关系来看,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虽然在贪腐行为发生的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历经道德的拷问、纪律的阻击,但这些毕竟是外在于领导干部的制约因素。按照内外因的辩证关系,如果这些外在制约因素不能内化为领导干部的思想自觉,进而落实为行动自觉,则道德氛围再浓厚、纪律规定再严密,都不可能真正困住领导干部的欲望“心魔”。

总之,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要想跳出贪腐的悲情逻辑,就必须在防微杜渐中对标道德高线,不让欲望有任何抬头的机会;就必须在抓早抓小中不越纪律红线,不让私心有任何作祟的空间;就必须在夕惕若厉中守住法律底线,不让贪心有任何得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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