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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规制研究

2019-11-18周嘉晟吴静赵丽双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

周嘉晟 吴静 赵丽双

摘要:电子格式合同具有标准性和普遍适用性,省略了一般合同订立时须经过的要约、承诺和反复磋商的过程,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对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电子格式合同时,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或消费者的条款纳入合同,形成“霸王条款”。因此,必须通过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以期逐步减少直至最后消除电子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关键词:电子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法律效力

本文为2019年度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

一、电子商务格式条款概述

(一)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界定

作为一个有着很多优点的新型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特别是使用格式条款的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形式,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地承认了电子合同的适用地位。不过电子邮件现已成了另一种传递商务信息进而订立商务合同的工具,而不再是单纯地应用于商务环境中的文件通讯了。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上应纳入此类合同。

(二)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特点

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合同为点击合同,从实际表现形式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商通常会事先拟定交易及服务方面的各类格式条款,网络销售商以此对交易及服务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和限制。只要这些条款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受一方经阅读并按下同意或者确认键的同时,这些条款就已经生效成为规范双方间交易关系的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营者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对合同上危险及负担做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种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

二、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实践中的问题

1.举证困难。以网络方式签订合同,开展对外贸易,电子数据便成为合同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不易保存等特点,电子数据的举证成为难题。随着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推广应用,电子数据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重要的交易证据,切实有效地规定电子计算机储存信息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司法管辖尚未明确。对于网络民商事纠纷的管辖,当前国际上通行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网络独立领域司法管轄和属人范围司法管辖。前者认为,网络空间没有地域界限,上、下载传输的信息很难确定最初来源;因而不能根据地域界限确定管辖规范;后者观点相反,认为网络民商事行为仅借助互联网传输工具达成交易,交易最终完成是在现实世界,争议纠纷的最终解决也是在现实中而不是在网络中。

(二)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制滞后的问题

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章和著作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研究仍处于移植、介绍阶段,还没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基本共识。电子商务相关立法还比较繁杂和零散,对于应否进行独立和系统的电子商务立法,学界目前还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主要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在肯定电子商务个性化特点之外适用当前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某些过于详尽的规定很可能会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活跃性,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其成为了法律稳定性的牺牲品。

(三)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问题

面对投诉问题,首先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这种完全缺乏外力强制性的解决方式需要销售一方的绝对自觉和自律,电子商务交易的买方实处于劣势地位,完全没有协商解决的主动权。

第二是请消费者协会出面进行调解。但消协本身只是一个无任何强制力的社团组织,在网络环境中的职责履行也面临很多新问题,如异地协作、真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地址等,这都给此种解决机制发挥效用带来很多现实阻力。

第三是向相关行政部门主要是各地各级工商部门申诉。但是,由于《消费者保护法》中并未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各种消费纠纷的权力,只有行政调解这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方法作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方式。这样,即使调解协议达成,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都不会遭到任何强制性处罚。

第四是申请仲裁。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必须是在双方事先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前提下,而电子商务合同多是格式条款,有无仲裁条款、怎样仲裁,都是卖方在点击合同中事先设定的,真正需要仲裁协议保护的消费者并无话语权。

三、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完善规制对策分析

(一)立法规制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兴起,以电子信息为媒介的网络交易日益频繁,许多国家都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立法规制。如欧盟出台了《不公平商业指令》等,希望降低网络交易的制度成本。世界上大多国家对交易都提供了行政和司法救济,甚至有些国家还提供刑事救济,对此,欧盟除了允许成员国保留原有救济以外,还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指由法院受理因格式条款争议引起纠纷的案件,并对争议部分进行审查及裁判其效力,最终对案件做出裁判解决纠纷的规制方法。首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争议的格式条款是否己订入合同。其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赋予法官结合具体情境公正解释格式合同及条款的自由,建立和完善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监管和司法诉讼机制,根据我国司法管辖原则,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确保格式条款订入网上购物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网上经营者向购物人合理提示格式条款并作必要说明,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加充分保障将格式条款订入购物合同。由于购物人决定选择交易对象和商品的直接因素往往是网上经营者的网上广告,因此,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及其流程的格式条款内容作真实陈述和充分的信息披露非常重要,这同时也要求网上经营者应对格式条款所传递的商品信息履行一定的审查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魏亮.网购合同成立时间:实证考察、现行立法及应然立场[J].社会科学,2018,(12).

[2]贾翱.电子商务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J].法律适用,2018,(4).

[3]魏求月.跨境网络消费者合同强制性仲裁条款效力研究[J].法学杂志,201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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