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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溯源

2019-11-17陈海

当代贵州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所有权所有制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改革必须“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由“放权让利”转向了企业制度创新。

1985年,日本经济学家小官隆太郎在对中日两国的企业作了细致对比研究后,对中国当时的国有企业状况作了如下判断:“我的印象是,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吴敬琏在其著作《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中称,在中国的新一轮改革已经进行7年之久的1985年,一位备受尊敬的学者得出了“中国没有企业”的结论,引起中国企业界和经济学界的很大震动。

国有企业不仅仅是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政治体系的基层组织,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职能。

改革国有企业的努力可以追溯到国有企业制度全面建立之初。从1956年起一直到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30多年间所实行的改革措施种类繁多,但主线是调整政府和企业内部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权、责、利的分配,向企业内部人“放权让利”。

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各项改革措施是基于对国有企业问题的一系列基本诊断而设计实施的。按照这些诊断,国有企业之所以搞不好,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低下,根源不在于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而是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缺乏积极性,党政机关选择了不合适的人担任企业厂长、经理或对他们缺乏足够的监督,企业的债务负担和社会负担过重,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不足,企业冗员过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不改变国有企业基本制度框架下,通过“放权让利”而得到解决。30年时间里,“放权让利”经历了三种主要形式:企业下放、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承包。

“放权让利”的改革也由于国有企业所有权在国家和企业内部人之间的分割,造成了产权关系的混乱和内部人控制失控。以放权让利为背景,1988年制定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作出了一系列引起企业财产制度扭曲的规定,其中包括将企业的厂长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三会一层”等公司治理机制不存在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完全所有权提供了一种强烈的激励,使得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开始试图将这种“所有权”转化为法律上的、完全的所有权。在一系列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腐败案件中,都可以发现这种激励机制的弊端。

早在1986年4月,经济学家厉以宁就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中国的改革如果遭到失败,可能性就失败在价格改革上;中国的改革如果获得成功,必然是因所有制获得成功。”厉以宁此前参加了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主持下进行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他这样论证自己的观点:“价格改革主要是为经济改革创造一个适宜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环境,而所有制改革或企业体制改革才真正涉及到利益、责任、刺激动力问题。”他的意见后来被国务院领导人所接受,并在日后的企业改革中得以实施。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改革必须“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由“放权让利”转向了企业制度创新。如何实现制度创新?《决定》的回答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使一般官员易于理解和接受,《决定》没有对现代公司的治理作出明确的说明,而是把它描述为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企业制度。

至此,中国的企业改革掀开面纱,开始触及企业的核心命脉——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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