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19-11-17
主论中日股东提案权的剖析与借鉴
中国法律已经从法律移植阶段步入法律养护阶段,精细化比较呈现蓬勃生机。两国股东提案权具有共同的立法宗旨,但是两国对该权利的规范路径并不相同,中国将股东提案权定性为临时提案权进行规范,而日本将股东提案权区分为议题权、议案权与议案要点通知权。为此,两国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特别是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限、审查方式以及股东滥用提案权的方式都存在较多差异。由于两国确立该制度的时间都较短,都存在“技术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在找寻本国与他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轨迹中,应更深更广地理解该制度在两国的通性与殊相,并以他人为镜寻找自我面相。
——中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加藤贵仁
1差异化表决制度的引入与控制权约束机制的创新
法律与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两公司制度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对生产力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为生产力发展开拓空间。因此,当新经济时代到来,企业若要成功地实现快速发展壮大,不仅依赖于其拥有的不断创新的高科技手段,而且需要有巨额融资的支持。为了解决企业巨额融资对创始人控制权稀释的风险,在公司中引入差异化表决制度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规则的不二选择。而构建差异化表决制度的核心,应当在于如何防范差异化表决权架构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经济利益或现金流的背离,以及在这种背离下产生的代理成本和滥用控制权的风险。
——中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神作裕之
2公开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制:从中国到日本
向目标上市公司股东发出的公开收购要约,既可能是收购方主动发出的自愿要约,也可能是法规要求的强制要约。一般认为中国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学习自英国的收购规则,该制度在2006年的立法修改以后已经发生了重大变迁,但对于强制要约制度的详细解读、立法理念与制度运行的契合、现行制度的未来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仍有深入探讨的空间。事实上,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制方面,于英国式的强制全面要约模式与美国式的半自由、半强制要约模式之外,仍有其他可选的规范模式,其中日本法律规定的强制要约和全面要约相结合的规范方式,既有与英国和中国现行规定类似的要素,又有鲜明的个性特点,可供在讨论中国要约收购制度的未来发展路径时进行比较、提供参考。
——中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日本学习院大学教授神田秀树
3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法律规制
在数量众多的控制股东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事件中,控制股东通过滥用影响力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可以说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采用直接规制的方式,对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以及不正当行使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地对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问题,日本公司法中主要是通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规范,来实现对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行为的间接规制。在日本采用的间接规制模式的背后,日本公司法中深入探讨但是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的诸多问题值得我国关注。例如,追究控制股东责任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企业集团经营中企业的应有形态究竟是什么?以及在母子公司中如何判断控制股东行为的正当性?对于我国公司法而言,一方面,必须要考虑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下如何有效规范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行为,并且明确我国采用直接规制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还应当重视日本公司法中所采用的间接规制的功能与意义,考虑企业集团、公司并购等复杂的场景,夯实理论基础调整制度的外延以构建更加完善而有效的控制股东规制。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朱大明、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冈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