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也谈“减刑怎会全归零”

2019-11-17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0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数罪并罚阜南县

罗书平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贵刊今年第15期《抢个方向盘,减刑怎会全归零?》一文所涉案例,是不久前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裁判的案件,只不过文中主人公“卢菊武”和“闫世旺”都是化名,本名分别为“吴具录”和“王世亚”。

鉴于此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且本文属正常的学术探讨不涉及“侵权”,所以行文中还是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为据,“实名实说”吧。

案情还原

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皖1225刑初118号)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

2017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吴具录、王世亚从阜阳客运东站,共同乘坐于某驾驶的皖K×××××号客运汽车前往阜南。途中,与被告人吴具录邻座的乘客单某称其携带的提包内钱款被盗,怀疑被告人吴具录盗取,遂与之发生争吵。被告人王世亚从客车后排座位到吴具录座位旁,从中斡旋说和,被告人吴具录乘机要求于某将客车停下,从客车上下来,后在单某的要求下,于某又将被告人吴具录喊到客车上,并驾车继续行驶。其间,车上乘客通过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吴具录得知报警后,向司机于某提出下车,但遭到于某的拒绝。当客车行驶至S202与S328省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告人吴具录强行操作客车中控台上的按键,试图自行打开车门,但未能得逞。被告人吴具录又强行拉拽客车方向盘,逼迫于某停车,部分乘客阻止被告人吴具录时,被告人王世亚妨害乘客制止被告人吴具录,并拉拽客车方向盘,以致该车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呈S型路线行驶,并被迫闯红灯通过路口,车辆亦发生摇晃,乘客和在该路段行驶的其他车辆安全受到威胁。后在于某的操作下,客车右侧前轮接近悬空,停在道路边。随后,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吴具录、王世亚控制。次日,阜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吴具录、王世亚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对二被告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一审判决另查明:被告人吴具录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7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吴具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此后,自2007年5月16日至2015年1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裁定,对被告人吴具录四次减刑,累计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四年;2016年4月22日,金华中院裁定对被告人吴具录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具录、王世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分别判处吴具录有期徒刑三年、王世亚有期徒刑二年。但对于被告人吴具录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罚?一审判决并未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吴具录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阜南县人民法院虽然也认为“被告人吴具录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但在“法律依据”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因而其判决结果是:判决被告人吴具录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所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二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吴具录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探究问题

既然法院对“假释犯”吴具录在假释考验期间所犯“新罪”判刑三年,撤销假释裁定后意味着之前曾经“裁定假释”的“余刑”(二年一个月二十三日)还得“继续服刑”,那就按“1+1=2”的简单算法,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充其量也就是五年多一点吧!怎么一下子成了九年呢?

显然,一审判决不仅通过撤销金华中院的“假释裁定”而让“假释归零”,而且事实上也判令金华中院在“裁定假释”前相继作出的四个“减刑裁定”而让“减刑归零”了。只是在“本院认为”中没有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的要求来阐述令四个“减刑裁定”一并“归零”的理由而已。

一审判决的这个“疏忽”,很快在二审裁定中得到了“弥补”。报道称,阜阳中院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起施行,该规定属司法解释,其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本案发生于2017年7月26日,吴具录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法理评说

应当说,对于假释考验期间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而且,这三个刑法条文的内容在一审判决书中也作为“附录”内容全文作了表述: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既然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对“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的案件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而其中“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毫无疑问就是指“裁定假释”时的“余刑”!至于在“裁定假释”前人民法院对服刑人员已经一次或多次作出的“减刑裁定”是否应当“一并撤销”或“视为撤销”,刑法未作规定,也未援权。因此,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一审判决在撤销“假释裁定”的同时,事实上一并撤销了之前的四个“减刑裁定”,显然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尽管阜阳市两级法院分别在一、二审裁判中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而且二审判决还特别阐明:“该规定属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起施行,其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本案发生于2017年7月26日,吴具录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这样的判决理由并无不当,但其后有关“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的判决理由就开始偏离立法精神了,也与其适用的司法解释相悖:

一是我国刑法已有明确规定。有关对“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的人如何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撤销假释裁定”,将原“假释裁定”确定的假释考验期间(余刑)视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要求与对新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对其之前的“减刑裁定”应当一并撤销或者判决宣告“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继续有效。至于对 “裁定减刑”后仍在服刑又犯罪的案件,则另当别论。

二是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一审判决在所附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全文引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对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都规定得非常明确:仅仅适用于“罪犯被裁定减刑后”,而不是适用于“罪犯被裁定假释后”。其中,此类罪犯已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是否继续有效,或者应撤销“减刑裁定”判令“继续服刑”?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尽管前述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可以视为虽“无法可依”但“有章可循”予以适用,但最终仍需通过修改和补充刑法,避免司法解释可能面临的“合法性审查”之虞。

既然国家法律对于“裁定减刑后又犯罪”和“裁定假释后又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分别作了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就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司法裁判,而不能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类推或变通适用。

猜你喜欢

一审判决数罪并罚阜南县
自洗钱犯罪的罪数问题研究
代购为名行诈骗 数罪并罚被判刑
“为村民办实事儿,最有成就感”——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派驻阜南县盛郢村第一书记喻珩
“雪花秀”诉“雪莲秀”案二审维持原判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阜南县实施农业产业化扶贫成效及对策建议
数罪并罚问题探析
阜南县红薯生产现状及发展建议
阜南县大豆生产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