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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盗电话优号”能善意取得吗?

2019-11-17陈朝阳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1期
关键词:电信公司林某过户

陈朝阳

不知情买家购买“涉盗优号”无法交易

2015年7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到厦门电信公司报案,厦门电信公司表示于2015年4月至6月间,包括号码7208888在内的27个固定电话优号被陈某等人通过私自更改号码的方式获取并取得非法利益。

其中,有一个普通号码6662790,于2015年4月23日11时34分被陈某等人,更改为本案涉案的优质号码7208888,并登记在林某名下。而后,在2015年4月23日15时8分,中国电信同安技发营业厅将涉案号码7208888从林某变更登记至赖某名下;2015年12月8日,赖某到电信公司将7208888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电信公司也配合进行了办理。后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1272号刑事判决,其中,陈某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后,陈某退缴非法所得4.3万元,还给被害单位电信公司。之后,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在判决后又退缴非法所得41.7万元,加上刑事判决确认退缴的4.3万元,共计46万元违法所得均已退缴,电信公司的经济损失通过刑事案件得到赔偿。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恰恰相反的是,新的纠纷却因此而起。

2017年8月30日,赖某至中国电信厦门同安营业厅就7208888办理了停机保号恢复业务,电信公司也配合进行了办理。但是,有新的矛盾发生了。后来,赖某再次将该号码进行变更,在进行变更给善意第三人小陈的手续时,却发现,此时并不能进行变更了,电信公司坚称7208888是“赃物”,从一开始,林某持有该号码,再转让给赖某,一系列行为都不符合法定程序,赖某持有这个号码是非法持有,因此,赖某也没有转让的权利。赖某认为林某并不是犯罪分子,赖某是善意的不知情人士,一直以来这个号码都用得好好的,现在怎么突然就有问题了呢?不仅如此,从林某转让给赖某开始,整个转让程序都是电信公司一直配合办理的。如果有任何问题,需要撤销,也应当是电信公司在一年期限内进行撤销。那么,将7208888这个号码过户登记到小陈名下这个申请,完全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哪有什么不对的道理呢?因此,气愤的赖某起诉电信公司。双方你来我往,各自认为各自有理,争执不下。

“涉盗优号”并未被刑事判决追缴

法院审理后查明, 原来, 该〔2016〕闽0203刑初1272号刑事判决中并未判决追缴被盗取的包括本案案涉优号在内的27个号码,而是判令退缴46万元非法所得。

也就是说,7208888这个优号的确是并没有进行追缴。赖某获得7208888的手续是齐全的,在整个变更业务办理过程中,办理单位出具了盖有电信公司业务合同专用章的《业务登记单》,该登记单上载明:本次订单费用应收8元、实收8元(正常收费);月使用费付费方式为现金,付费模式为后付费;营业备注显示用户双方持证件到前台办理过户,原户主本人林某2015年4月23日持身份证原件、新用户本人赖某身份证原件办理过户业务,双方签字确认,登记单上有“林某、赖某”的签字。业务办理过程中同时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

不仅如此,此前也提到的7208888这个电话优号,电信公司也配合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和停机保号恢复业务。法院也另查明,电信公司被盗的27个号码中,赖某共持有9个号码,从林某处受让5个。

基于以上事实,法官们经过合议仔细讨论,因为本案不仅仅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标的物是“涉盗电话优号”,与寻常的普通标的物不同,不仅是虚拟财产,还涉及了刑事判决,所以,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审理的时候更是要审慎处理。

“涉盗优号”系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赖某与电信公司之间是否成立真实、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

赖某与电信公司签订了《业务服务协议》,二者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赖某基于此,合法享有对案涉优号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现在,赖某要求将案涉优号过户给小陈,是对其合法财产权益的正当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或者双方合同的约定,电信公司无权拒绝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首先,电信公司作为运营商,在受理业务时应自行审核业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赖某本身只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他对于林某出售的优号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也只能依赖电信公司的业务审核行为。既然电信公司审核林某关于将案涉固话优号过户给赖某的业务申请时,并未对该业务的合法性、正当性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在办理过户完手续后,赖某对于电信公司的过户行为亦产生信赖利益。更何况,电信公司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赖某明知案涉优号来源非法且无偿获取。

为了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院还特地说明,电信公司办理固话优号过户不同于其他有权部门办理不动产、股权等有形传统财产过户,电信公司不仅是固话优号过户手续的执行人,而且还是固话优号的管理人,其办理了固话优号过户手续意味着确认受让人取得该固话优号,受让人由此产生信赖也属应有之义。因此,法官们在审判实务中也仔细针对处理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区别,进行了处理。

其次,电信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就已经发现号码被盗的情况并报案,但2015年12月8日赖某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及2017年8月30日办理停机保号恢复业务时,电信公司仍为其正常受理,在此期间也从未向赖某提出任何撤销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主张。电信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加深了赖某对于其所持有的7208888号码的正当性的信任,亦应视为电信公司对双方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确认。

第三,虽然赖某存在多次交易电信优号的行为,但是赖某对其行为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消费者之间自行转让号码的行为也不属于电信公司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禁止性行为,电信公司以赖某多次交易优号为由推定赖某非善意,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原因,通过讨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03民初14955号民事判决:电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电信号码7208888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小陈名下。宣判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2民终37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7208888是一个实际存在的虚拟财产,它本身系善意持有人赖某对其合法财产权益的正当处分,并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或者双方合同的约定,电信公司是没有这个权力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它拥有因持有者可处分的缘由,赖某有着处分的权利,故而有着存在的事实,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若是要因为刑事判决,而强行认为它是附加的“赃物”,这反而违背了本身存在的事实,这并没有实际的缘由,故而该事实并不应当被认可。它或许在各方立场上有着不同的道理,但是这个道理只是原本来自单方主观的一种认定,实际上并不符合发生过的事实,如若强行逆反,反而会扰乱市场秩序。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法院更是会因此辨明事实,依托法律,保护社会群众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的稳定性。社会历史的车轮是不断向前的,理念也是会不断运动发展的,因此当它外化形成的真实的存在,也同样会是不断发展着的,不同于以往的现实财产,针对虚拟财产的审慎判决,也体现了司法人员不断的进步,遵循着司法公正这一点。

讣 告

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与法制》杂志创办人、第一任主编、享受司局级待遇离休干部郑心永同志,因病于2019年10月25日逝世,享年100岁。

特此讣告

《民主与法制》社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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