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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租赁-严监管下企业集团筹融资的思路和出路

2019-11-16李环

时代金融 2019年26期
关键词:项目融资

李环

摘要:2018年1月5日,银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该办法的出台使集团子公司通过前文集团取得授信再委贷给子公司和集团取得授信再委贷给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收到限制。本文探讨了在《办法》出台后,集团公司通过内部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直租模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的可行性及优势,对目前的集团企业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直接租赁 项目融资 集团筹资

一、直接租赁的概念

直接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等。其基本业务结构如下:

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出台后集团项目购置设备的解决方案

(一)《办法》的影响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办法》对委托贷款委托资金的来源、委托资金的去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该办法的出台使集团子公司通过前文集团取得授信再委贷给子公司和集团取得授信再委贷给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收到限制,对于正处于固定资产投资进程中,且银行授信占全部融资比例约三分之二的集团公司来说,该办法的出台无疑严重限制了集团授信资金在孙子公司之间的二次分配:

1.对资金来源的限制。《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2.对资金投向的限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进入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行业和领域也将极大受限。

综上所述,《办法》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完全按照程序进行建设、审批手续完备、且不是限制行业的项目公司来说,由于银行会审核集团公司委贷资金的来源,银行为了避免被处罚可能会“一刀切”地停止委贷发放,即“资金去向不受限但是资金来源受限”;

二是对未按照程序进行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公司或者处于限制行业的公司来说,由于委贷资金去向受限,集团委贷无法发放,即“资金来源受限,去向也受限”。

三是如不进行变通,在现状下将推高融资成本。

(二)解决方案

针对《办法》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考虑通过直接租赁的方式解决其设备采购资金缺口,在不增加融资成本的同时节约税费。可按照如下交易结构进行操作:

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内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直接从银行借款,与集团内企业开展直租业务,该模式授信资金和投向的项目非直接一一对应,故存在错配的操作空间,规避委贷资金来源受限的同时也规避了资金投向的限制。

综上,采用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直接从银行借款,与集团内企业开展直租业务方案最优。该种方案能够最大程度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上的节税优势,避免《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不利影响,同时规避因委托租赁模式现阶段无明确纳税依据而产生的重复纳税及委托资金模式下的合规风险等问题,减少集团交易链条整体纳税负担。

三、集团项目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直接租赁业务的意义

(一)直接租赁业务模式对于集团子公司的优势:

1.有效利用营收时间价值,还款方式灵活,实现财务费用最小化。相比银行贷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浪费营业收入的时间价值。以购买价值5亿元设备,年利率6%计算,通过直接租赁业务模式,集团子公司每年可节约财务费用约1500万元。

2.租息及手续费均为13%增值税专票,直接增加可抵扣进项。相比银行贷款利息不可抵扣。以购买价值5亿元设备、年利率6%,期限5年为例,通过直接租赁业务模式,5年可直接增加集团子公司约18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

3.融资租赁期限长,一般为3-5年,可结合项目建设工期进行有效匹配。相比银行贷款,长期项目贷款门槛高审批流程长且繁琐。

4.项目合规性要求更灵活。由于在建期间的企业没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累计也是一种对资源时间价值的浪费,嫁接集团内部融资租赁公司直租业务是盘活闲置进项的最佳渠道。

(二)集团利用直接租赁模式作为资金通道为子公司采购设备融资的优势

1.集团综合税筹最优,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

2.授信资金向子公司投放委贷受限,监管趋严。根据2018年1月6日下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银行授信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3.银行对集团授信财务费用刚性支出,不能抵扣/差额扣除。而集团利用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模式作为资金通道为子公司采购设备可实现进项税抵扣,实现税务成本最低化。

4.外资租赁公司是目前市场上较合规的资金渠道,项目投放暂不受银监会等监管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限将由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由银监会制定监管办法。目前商务部对租赁公司的审批已停止,2018年1月银监已着手调研设计顶层方案,纳入以后,对金租的严监管将逐步蔓延至商租。集团可根据全集团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加大直租业务操作规模,充分利用目前的监管空白进行业务操作。

(三)集团公司通过融资租赁进行直接租赁业务的意义

1.借道租赁享受差额,扩大利润。处于重资产投资扩张期的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发起设立租赁公司,通过租赁公司作为授信主体借款,以直接租赁模式进行设备采购,可以将不可以抵扣的金融机构财务费用变为可以差额扣除。(集团内一笔业务不同渠道,即可利用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增值)。

2.丰富集团的筹融资工具。将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通过租赁公司形成租赁底层资产后,可以利用ABS及ABN等工具筹集长期资金,可以探索的空间很大。

3.可以给不合规项目解决当下设备采购的资金问题,给手续暂不齐全的项目腾挪时间继续完善手续问题,待项目手续完全后,租赁公司再将已合规的项目所形成的租赁资产通过保理等方式对接外部资金进行处置。

4.监管趋严,集团作为借款主体取得的授信资金调用受限,意味着集团通过价格较低的间接融资进行内部二次分配的通道不再通畅,而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间接融资通道则可以解决集团公司内部成员经营用款的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不仅仅是一块牌照,统筹布局后,更是集团企业发展进程提质增效的重要金融平台,可以成为一段时期内的经营策略,杠杆撬动稳定运营后,仅仅是负债结构的略微调整一种操作,就可以撬动持续且相当可观的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1]官招阳.广州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方式创新及风险控制研究[J].時代金融,2017(8).

[2]胡阳.银行对融资租赁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J].兰州学刊,2016(1).

[3]王家颖.企业集团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研究[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4).

(作者单位:陕西君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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