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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庸之恶及其现代表征

2019-11-15覃青必张美萍

中州学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阿伦特

覃青必 张美萍

摘 要:恶有诸多种表现形式,相对于有邪恶动机和主观故意的恶,平庸之恶是指个人因无主见、盲从而导致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是一种因麻木、冷漠而导致的无明显作恶动机的恶。从人性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平庸之恶具有某种终极性,它是我们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无法回避的一种恶。与其他的恶相比,平庸之恶有三个基本特征。平庸之恶是一种个人无思想之恶;平庸之恶往往隐匿于群体性之恶中;平庸之恶是一种会造成较大甚至巨大损害的恶。在现代社会,平庸之恶一般存在于科层制管理、社会公共生活、网络社会中,体现为制度异化、道德冷漠、网络暴力等问题。尽管个人在平庸之恶中没有明确的作恶动机,但无论从动机论还是从效果论的角度看,他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对于受害者、对于能坚守良知与正义的人来说都是不公正的。

关键词:阿伦特;平庸之恶;无思想;道德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9-0098-06

一、平庸之恶的提出

“平庸之恶”(banality of evil)最初是由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德裔犹太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提出来的。阿伦特是犹太人,亲身经历过纳粹迫害,获救后她的学术使命主要在于批判和反思纳粹独裁、极权统治,为避免人类再次遭受类似的浩劫提供学术反思和诊断。1961年,对几百万条人命负有直接责任、潜逃多年的纳粹头号战犯艾希曼,在阿根廷被以色列特工抓获,次年在耶路撒冷接受审判。阿伦特受《纽约客》杂志社的委托,以记者身份亲临现场并对此次审判进行报道。阿伦特原以为犯下滔天罪行的艾希曼应该异于常人,具有常人所没有的突出的邪恶特征,然而令她震惊的是,艾希曼普通得跟大多数人一样,没有什么邪恶和狂热的动机,甚至都不怎么痛恨犹太人,他不断地重复一些陈词滥调,强调自己是一个服从组织安排的合法公民。他身上没有任何显著的特征能与他犯下的巨大罪行联系起来。这种反差使得阿伦特异常困惑,并不得不对此进行严肃地思考:犯下巨大罪行的不一定都是穷凶极恶之人,如艾希曼一般的普通人也会。基于这种思考,阿伦特在1963年出版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關于一份平庸罪恶的报告》中,提出了著名的“平庸之恶”概念。平庸之恶概念令人深思的地方在于:它提醒人们注意,恶不仅仅是我们所认为的“恶人”的专利,普通人也有可能犯下大恶,而这种恶往往被我们所忽略。平庸之恶概念加深了人们对恶以及人性的深刻认识,拓展了恶的分析内容和形式,因此它一经提出就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响。

从阿伦特的整个学术发展史来看,“平庸之恶”其实是她先前提出的“根本恶”(Radical evil)的逻辑演进,因此,要深刻理解平庸之恶,就必须结合根本恶来思考。根本恶概念是阿伦特从康德那里借用过来的,在康德那里,根本恶是一种“人心的恶劣”或者“人心的败坏”,是“任性对各种准则的这样一种倾向,即把出自道德法则的动机置于其他(非道德)动机之后”①。这种恶之所以是根本的,是因为“它就一种自由任性的动机而言,把道德次序颠倒了,而且即使如此也总还是可以有律法上善的(合法的)行动,但思维方式却毕竟由此而从根本上(就道德意念而言)败坏了,人也就因此而被称做是恶的”②。康德对根本恶的理解是形而上和思辨式的,但阿伦特对根本恶的理解完全脱离了康德的界定,带有明显的经验色彩和政治反思意识。她在批判纳粹极权主义的学术旨趣下,把根本恶理解为一种极权主义的政治之恶,即国家机器完全实现了对人的统治,由于人的主体性、自我空间被完全挤压,人的本质、道德性变得虚无,从而恶成了人性的主宰。③因此,根本恶是一种在极权政治挤压下形成的道德虚无主义之恶。那么,什么是平庸之恶?阿伦特认为,“当我说到平庸的恶,仅仅是站在严格的事实层面,我指的是直接反映在法庭上某个人脸上的一种现象。艾希曼不是伊阿古,也不是麦克白;在他的内心深处,也从来不曾像查理三世那样‘一心想做个恶人。他为获得个人提升而特别勤奋地工作,除此之外,他根本就没有动机”④。这种恶主要与个人的不思考有关,“他(艾希曼)并不愚蠢,他只不过不思考罢了——但这绝不等于愚蠢。是不思考,注定让他变成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人之一……这种不思考所导致的灾难,比人类与生俱来的所有罪恶本能加在一起所做的还要可怕”⑤。从阿伦特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首先,她并未对平庸之恶进行抽象、明确的定义(像概念那样),而只是在严格意义上描述某种值得深思的现象;其次,阿伦特也明确指出,平庸之恶主要与个人的无思想(不思考)有关,正是个人的无思想导致了平庸之恶的产生。如果把平庸之恶与根本恶联系起来思考,会发现两者在批判纳粹极权统治的旨趣下是相辅相成的,根本恶会导致平庸之恶,即极权统治会导致个人盲目服从极权政治的安排,从而沦为无思想的存在(平庸之恶);而平庸之恶又会促进根本恶,因为如果没有社会上多数人的平庸之恶,根本恶也发挥不了作用。

二、平庸之恶的界定及成因分析

进入21世纪后,尽管纳粹极权统治已不复存在,但阿伦特提出的平庸之恶概念并未被学界所遗忘,相反,还时常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重点。一方面,这源于人们对纳粹极权统治死灰复燃的恐惧;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个概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对解决当下某些社会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启示。这种启示主要得益于阿伦特对个人无思想及其危害的深刻论述。从人性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来看,人的无思想及其危害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具有某种终极性,只要有人和社会的存在,它就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此,平庸之恶这个概念即使脱离了纳粹极权统治这个历史背景,也依然有它的启示和意义,这正是这个概念具有魅力的地方。当然,这种启示和意义需要我们结合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进行诠释与论证,因为时代和社会不同,平庸之恶的诱因以及由此导致的具体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从而平庸之恶也就表现出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结合阿伦特对平庸之恶的论述以及当下它的表现形式,我们把平庸之恶理解为:平庸之恶是一种个人因无主见、盲从而导致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其主要相对于有邪恶动机和主观故意的恶而言,是一种个人因麻木、冷漠而导致的无明显动机之恶。恶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的恶相比,平庸之恶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平庸之恶是一种个人无思想之恶。阿伦特认为,无思想不仅于个人无益,而且还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某种伤害。无思想则无主见,无主见则容易盲从,这种盲从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从而沦为一种恶,特别是当这种盲从演变成某种集体行动时,更是如此。无思想是平庸之恶区别于其他恶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二,平庸之恶往往隐匿于群体性之恶中。平庸之恶往往依托群体性运动发生,单个人的无思想一般不会导致平庸之恶,即没有一个盲从的大环境,单个人的盲从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是有限的。但众人的无思想、盲从却有可能汇聚成一股超出个人的强大的破坏力,从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平庸之恶往往依托这种环境发生,比如,如果没有纳粹极权统治这个大环境,艾希曼再平庸也不至于导致那么大的恶。平庸之恶的这个特点,给个人的道德追责带来了困难。

第三,平庸之恶是一种会造成较大甚至巨大损害的恶。平庸之恶造成的损害有时是巨大的,如仅艾希曼一人就与几百万条无辜的犹太人生命有关,这也正是平庸之恶之所以称为“恶”的重要原因。个人的无主见、盲从会造成各种性质不一、程度不同的损害,而只有那些波及他人和社会的较大的损害,我们才称之为平庸之恶,如无思想会限制个人的发展,但只要它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明显的损害,我们一般也不会把它称为平庸之恶。个人的平庸与其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害的这种反差,是平庸之恶最大的特点,也是最值得深思的地方。

平庸之恶是个人无思想导致的恶,那么平庸之恶的成因分析,理论上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人为什么会无思想?二是人的无思想为什么会导致恶?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人为什么会无思想?尽管我们希望每个人都有思想,但现实中总是有的人有思想,有的人无思想,无思想也是人存在的一个可能。人的无思想,既有人性方面的原因,又有后天环境方面的原因。一是人性方面。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重要地方在于他有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使人具有反思的能力,反思促成了人的理性和思想。尽管自我意识是人天生具有的能力,但有思想只能是人的一个潜能,亦即人有潜质成为有思想的存在,而人要真正变得有思想,还必须经过后天的努力——启蒙和教育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人性的这个特点,给人的无思想留下了各种可能。二是后天环境方面。人是否变得有思想,还有赖于后天的环境(特别是好的教育环境)的影响,良好的后天环境会促进人的思想的形成,相反,不良的后天环境会阻碍人的思想的形成。无论是在过去的历史中还是當下,后天环境总是有好有坏,而且发展极不平衡,而这些恰恰是个人无法选择的(或者说他只能在现有的环境下进行选择)。后天环境的这个特点,也给个人的无思想带来了各种可能。可见,尽管每个人都有潜质成为有思想的存在,但由于人性以及后天环境等各方面的原因,结果并不是人人都变得有思想,从而部分人的无思想就成为人以及社会发展都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人的无思想为什么会导致恶(而不是导致善)?这其实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思想家们尽管各自的思想不统一,但他们大部分人都肯定思想对人与社会发展的益处,当然也有少部分思想家(比如道家)认为思想对人来说未必是一个好东西;而且从生活经验来看,几乎不会有人主动选择无思想,无思想似乎是人人都想避开的东西。或许从人的这种思想主流和经验选择中,我们可以大致推测出无思想的负面作用。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看,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本质特征在于他有思想。一方面,有思想是人类发展的突出优势,它能让人在自然竞争中胜出,并成为自然界的主宰;另一方面,有思想更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一个本质特征,是人存在的根据,没有思想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有思想无论对个人还是人类来说,都具有终极的意义与价值,而无思想的危害,莫过于对这种意义与价值的漠视与背离。从经验层面看,无思想的危害也是明显的,尽管一个社会不可能人人都有思想,有思想与无思想的并存与此消彼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但无思想如果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和众人的生存状态,就很有可能导致各种危害——人类历史并不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平庸之恶在现代社会中的表现

从概念的发展来看,概念和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体和用的关系,概念是第一性的,是内在、本质的,核心部分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否则概念就不足以成为概念;而表现形式是第二性的,是外在和易变的,它虽然从属于概念,但也会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平庸之恶概念也一样。尽管在现代社会,恶并不一定会像阿伦特所经历的那样触目惊心,但就其本质来看,平庸之恶依然普遍存在,只不过其表现形式和产生的后果都发生了变化。反思现代社会的平庸之恶,一方面,可以拓展我们对恶的新认识,为防止和解决恶提供新的启示和思路;另一方面,可以防微杜渐,避免平庸之恶在一个极端的环境中恶化,导致对人与社会的严重伤害。因此,尽管平庸之恶可能不是现代社会恶的首要形式,其导致的危害也没那么令人印象深刻,但这种反思仍具有重大意义。

那么在现代社会,平庸之恶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呢?这里,我们主要结合科层制管理、网络社会、社会公共生活等来论述。

第一,平庸之恶在科层制管理中的表现。科层制是指“具有专门功能、固定规章制度、权威分等和最高工作效率的正规组织。它是一种有组织的长链,按照理性设计出来的上下级关系控制、管理、协调一系列复杂的工作。在这个体系中,人们从事分工而又协调,因而可以达到完成巨大的有组织的管理工程”⑥。尽管现代管理已经发展到诸如“公共管理”“企业家政府”“善治”“善政”等层面,但“科层制”仍然是它的主要构架,所以韦伯认为,科层制是现代社会无可逃遁的“宿命”。阿伦特笔下的“平庸之恶”,其实也是科层制的一个负面后果,犯下滔天罪行的艾希曼不断强调,自己不过是服从命令、服从组织安排的合法公民,换作是其他人也会这么做。尽管纳粹极权统治才是平庸之恶的罪魁祸首,但这种极权统治,却是通过组织严密的科层制来实现的。科层制有一种强烈的“非个人化”的特征(与现代社会的专业化、技术化特征相呼应),它强调组织的功能和效率,排斥与组织运行相悖的个人的情感与价值观,并通过层级分明的权力矩阵和职位分工来保证。因此,科层制强调的是对组织和上级的忠诚与服从,而不是个人的主见和思考,这种机械服从不会对组织的目标进行价值审视和判断,从而一旦组织目标出现偏差或错误,如受到不良势力或环境的操纵与影响,就会演变成一种极具破坏的力量,从而给某些人或组织带来损害,导致平庸之恶。当然,在现代社会,阿伦特笔下的那种极端的平庸之恶已极为罕见,但只要科层制还是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这种威胁也还是存在的。再者,即使在正常的社会和组织生态中,各种程度不同的平庸之恶也是随处可见,如个人因盲目服从组织安排而导致的恶,或者作为组织一份子在恶的链条中无意促成的恶,尽管这种恶因责任分散而显得较为轻微,或许正因为这样人们才有意无意地去忽视,但正是个人这些林林总总的平庸之恶,才会促成一些触目惊心的大恶,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其实并不少见。

第二,平庸之恶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表现。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平庸之恶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表现主要与人们的从众行为有关。从众行为是指“在社会团体压力下,个人放弃自己的意向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⑦。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的无主见、盲从。人是社会的人,对脱离群体的恐惧和对归属感的迫切需求,让他容易产生从众行为。从积极方面来看,一方面,从众行为可以降低个人选择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让个人获得一种融入群体的认同感与安全感;另一方面,从众行为如果得到积极、正面的指引,则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但从众行为的弊端和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一是从众行为会让个人在高度一致的群体运动中产生一种匿名感,从而使个人的行为变得盲从和无所顾忌,导致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从小的方面说,这种平庸之恶会导致公共生活领域不断出现的损人利己行为;从大的方面说,它会使个人在身份隐匿的错觉下做出严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暴力行为,如在2012年反对日本侵占钓鱼岛的示威游行中,蔡洋用U型锁把日系车主李建利活活砸成残疾。⑧二是从众行为使个人责任被分散,人人有责变成人人无责,从而导致个人在他人或组织需要紧急救助时选择沉默和无动于衷,导致平庸之恶。这种平庸之恶以社会冷漠的方式表现出来,尽管它不是个人主动施害于他人或组织,但它造成的损害也不比主动施害少,并且极易挫伤人们行善的积极性,导致人心和社会风气的败坏。之所以把从众行为造成的恶视为平庸之恶,是因为它符合平庸之恶的三个基本特征,即个人的无思想和盲从、群体性行为以及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而且随着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拓展,这种平庸之恶无论在规模还是在发生频率上,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值得我们去反思和警醒。

第三,平庸之恶在网络社会中的表现。21世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促进了网络社会的形成,如今网络生活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并且在生活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恐怕是现代生活最重要的变化。在网络社会中,因个人的无主见、盲从导致的恶并不比其他地方少,而且这种恶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网络社会让个人随时随地可以分享到各种信息,在理想情况下,个人拥有的信息越多,知识越丰富,就越有利于个人思想的形成。但实践表明,这种理想效果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个人在信息的搜集、选择、分析、消化等方面做出不懈努力,方有可能形成自己的思想。对于不愿意做出这些努力的人来说,海量信息只不过是一种负担,而且这种负担不仅无益反而还会阻碍个人思想的形成,亦即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个人还有可能去选择与消化,并最终形成自己的思想,但在海量信息的冲击下他干脆就放弃这种思考,选择一种便利的人云亦云的无思想生活;而且信息量越多,个人就越容易做出这种选择(这里信息化发展竟然与个人的无思想形成一种奇怪的正比例关系)。此外,网络社会的其他不利因素,如操纵网络舆论、选择性报道、提供虚假信息等,也会影响个人的独立思考。可见,在网络社会中,个人的无思想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无思想通过网络传播相互影响与作用,汇聚成一股缺乏反思的情绪化的网络潮流,从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导致平庸之恶。这种平庸之恶往往通过网络舆论的方式,给受害对象施加语言上的各种伤害,形成广为人知的网络暴力(仅指那种因盲从而导致的网络暴力),尽管这种网络暴力主要是语言上的,但它同样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会影响人们的认知,进而促成人们的行动,从而有可能溢出網络之外,演变成现实中的伤害。

四、平庸之恶的责任承担问题

平庸之恶是一种因无主见、盲从而导致的恶,它没有一个明确指向受害对象的作恶动机,这是它不同于其他恶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阿伦特的描述,艾希曼并不是本性有多邪恶,也并不怎么痛恨犹太人,他犯下屠杀罪行只不过是在机械服从上级的命令和组织的安排。⑨同样,在那次反日示威游行中,蔡洋也不是因为憎恨车主李建利而挥下手中的U型锁,他甚至都不认识李建利,他只不过是在游行大潮中把李建利当成示威的一个对象。⑩平庸之恶的这个特点与它的无思考、盲从特征是一致的。那么,犯下平庸之恶的个人要在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呢?阿伦特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含糊其辞,或许正因为这样,她遭到一些人的抨击,认为她的观点有为纳粹战犯开脱的嫌疑(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在道德评价中,历来存在动机论与效果论两大著名的理论,这里,我们分别从动机论与效果论的角度分析平庸之恶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从动机论的角度看。动机论“认为人的行为善恶取决于动机是否善良,而与行为效果无关;判断或评价行为的善恶只需看动机,不必看效果”B11。在道德评价中,动机论重视个人动机的作用,有动机意味着与之相关的行为是个人自愿做出的,亦即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他必须为此承担责任;相反无动机意味着相关行为是被迫做出的,不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他就不必为此承担责任。个人是否有选择的自由,是动机论在道德评价上的一个根本考量。那么从动机论的角度看,个人是否应该为自己的平庸之恶承担责任呢?这里关键是我们如何看待个人的无思想。个人因无思想导致的盲从,是造成平庸之恶的根本原因,而正是这种盲从使个人在平庸之恶中处于一种无动机的状态。表面上看,个人似乎不用为这种无动机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像艾希曼反复强调的那样,他只不过是在服从上级的命令,换作是其他人也会这样做。但无动机却是由于无思想导致的,而无思想作为人的一种不好的品质,个人却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一个人不可能连自己品质的好坏都不用承担责任。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地方在于他有思想,但这种有思想对人来说只是一个潜质,也就是说他必须通过后天的努力,才能真正变得有思想,在这个意义上有思想对个人来说就是一个可以自由选择的问题。有的人通过后天的努力,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不断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从而成为有思想的存在;也有的人囿于人性的弱点,在学习与实践中故步自封,安于现状,从而成为拾人牙慧、人云亦云的无思想之人。因此,在一个社会中总有人有思想,也总有人无思想,可见个人究竟有思想还是无思想,其实就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也正因为这样,我们说个人要为自己的品质负责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德性是在我们能力之内的。恶也是一样”B12。既然无思想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那么由于这种无思想导致的盲从与平庸之恶,个人也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事实上,无论是艾希曼还是蔡洋,最后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说明在关于对善恶的认知上大众的普通理性是靠得住的,否则,不仅对于受害者,而且对于那些能坚守良知和正义的人来说都是不公正的,就像不惩罚艾希曼就对不住以一己之力挽救1100名犹太人的辛德勒一样。

第二,从效果论的角度看。效果论认为“人的行为善恶取决于效果;判断或评价行为的善恶,无需考察动机,只要看它的效果”B13。从效果论的角度看,个人无疑要为他的平庸之恶承担责任,尤其当这种恶引起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时候。在道德评价中,因为个人动机很难客观化,效果论主张道德评价应当以行为的效果为准,而与个人的动机无关。效果论深刻但又容易被人们忽视的地方在于,它把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区分开来,认为两者不一定能统一,即一个人做出道德行为不一定就意味着他有道德品质,同样,一个有道德品质的人也不一定都能做出道德行为来。因为道德行为以行为的效果为准,一个行为只要在效果上能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益处,那它就是一个道德行为,与动机的好坏无关;而动机与人的道德品质相关,动机好说明个人的道德品质好,但它与道德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善良的人也会做出不道德行为来(好心办坏事),相反,恶人也会做出某些道德行为(坏心办好事)。B14在效果论看来,个人当然要为自己的平庸之恶承担责任,因为平庸之恶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而且有些后果甚至超出了我们的理解,所以阿伦特说有些人犯下的恶在历史和思想史之外。尽管个人在平庸之恶中可以声称自己没有作恶的动机——如艾希曼说自己只不过是服从上级的命令,但从效果论的角度看,个人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责任的承担与行为的效果有关,而与个人的动机无关。否则任何人都有可能以无动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动机作为个人内在的心理活动,外人是难以察觉的,因此就有可能导致坏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对受害者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特别是损害特别严重的时候。当然,从动機与效果相统一的角度看,个人在平庸之恶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应该比有明确作恶动机且犯下同样甚至更大恶的人要少,比如艾希曼所要承担的责任自然要比希特勒少。

注释

①②[德]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29页。

③[美]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第570—572页。

④⑤⑨[美]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关于一份平庸罪恶的报告》,安尼译,译林出版社,2017年,第287、287—288、287页。

⑥冯契、徐孝通:《外国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第330页。

⑦康树华等:《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0页。

⑧⑩《西安“9·15”砸车者蔡洋一审被判十年》,《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92207,2013年7月15日。

B11B13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12页。

B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2页。

B14参见章海山:《西方伦理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30页。

责任编辑:思 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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