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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互嵌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之构建

2019-11-15王昶王三秀

中州学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模式构建政府企业

王昶 王三秀

摘 要:在精准脱贫中,政府与企业的有效扶贫合作十分重要。政府与企业在合作促进精准脱贫的过程中,因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的政企扶贫合作模式存在表层化及目标与行动的偏离性问题,亟须加以矫正和转变,探索和实践精准互嵌型的政企合作新模式十分必要。精准互嵌型政企合作新模式的特质在于,以贫困农民脱贫需求为中心,以贫困农民实质参与为要件,实现政府与企业实质性、精准性的互动联结,进而走向目标精准、策略共决、利益共享及资源充分整合的深度合作状态。然而,精准互嵌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的发展在实践中受到利益诉求、政策制度、合作程序及合作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为此,应通过利益目标调适、制度完善、程序优化及环境系统建设等措施应对现实困境,以实现这一新型扶贫合作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政府;企业;产业精准扶贫;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9-0074-07

一、当前我国政企扶贫合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精准扶贫的实质目标在于将扶贫资源瞄准贫困人群,并帮助其最终摆脱贫困状态。政府与企业有效的扶贫合作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尤为重要。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强调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同时,特別提出了加大产业扶贫工作力度。因为精准脱贫不仅意在单纯增加贫困者收入,而且要综合提升贫困者的能力和增加脱贫参与的机会。印度著名学者阿马蒂亚·森指出:“仅仅减少收入贫困绝不可能是反贫困政策的终极动机……根本的问题要求我们按照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生活和他们实实在在拥有的自由来理解贫困和剥夺。”①在此过程中,政府对产业扶贫的支持意味着贫困者在自身脱贫能力提升与脱贫机会等方面存在更多选择的权利,实现长效的脱贫效果,从而克服政府直接向贫困者扶贫所带来的经营分散及难以管理等弊端。然而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政企扶贫合作正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

1.政企合作与当前扶贫政策发展需求不相匹配

当前我国扶贫政策行动主要循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是通过产业扶贫促进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增加收入和脱贫发展;二是对无劳动能力、发展能力不足、因疾病等特定原因致贫的贫困家庭或个人实行兜底性救助扶贫。这两种情况都面临着复杂情形,需要协调化和精细化的政策设计。目前,政府对产业扶贫的支持仍比较单一,难以与不同类型贫困者的扶贫需求紧密结合,不能充分激发贫困者的内生动力和增强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2.提升政府与企业扶贫合作绩效是一个难题

目前,政府与企业的扶贫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贫困地区农民的就业工资性收入总体上增长幅度并不十分理想。从全国农村居民分项收入增长的情况来看,2014年至2016年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分别为13.7%、10.8%、9.2%,呈下降趋势。②因此,加大政企扶贫合作的力度和深度,促进更多贫困农民通过劳动就业脱贫,提升贫困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完成精准脱贫预期目标并保持脱贫后继续增收、防止返贫的必然选择,也是当前政企扶贫合作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3.已有相关研究难以适应政企扶贫合作创新的理论需要

相对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更多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对政企合作进行研究,势必涉及利益关系调适、合作内容与方式的合理选择、资源整合的具体途径、相关权责关系界定及政策制度依据等多种理论问题。从研究现状来看,相关探讨仍存在缺失。已有的研究主要围绕企业承接公共服务、政府服务外包及政府与社会协同等方面展开,这些研究虽然具有一定价值,但难以适应政府与企业合作创新以促进精准脱贫的需要。如协同理论虽然倡导构建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但主要强调系统由无序向有序转化的过程,这实际上就是系统内部进行自组织的过程。③此外,中外学者对公私合作伙伴(PPP)关系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但这种伙伴关系本质上体现为一系列契约关系的组合,难以有效体现扶贫合作的特殊性。如何注重实质公平,避免合作中容易出现的政企合一、企业运行效率低下及政府管理职能膨胀而衍生的政府“经济人”角色问题,尚待新的研究。

本文试图基于精准扶贫政策精神,引入嵌入性理论,探索一种精准互嵌型政企精准扶贫合作理论模式及其构建之道,以提升政企合作质量与扶贫绩效。“互嵌型”扶贫合作模式的提出主要借用了嵌入性理论观念。“嵌入性”概念最早由卡尔·波兰尼提出,作为分析建构市场经济与社会保护结构的互动关系的理论基础。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概念已由最初的经济学领域逐步扩展到社会学、管理学、民族学乃至法学等领域。简言之,互嵌意味着一种在政治环境、体制和权力结构影响下的深度交互系统。⑤在此系统下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通过互动、依赖、互适及互塑的良性关系状态,达到最佳合作效果。个别学者也将其引入企业合作的研究中,提出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两种形式及其应用策略。⑥还有学者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嵌合作模式进行探讨,提出了以制度建设保障互嵌合作的建议。⑦但在精准扶贫研究中,关于政府与企业互嵌型合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尚缺乏专门讨论。本文试图就此问题进行尝试性的分析探讨。

二、精准互嵌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的比较优势

目前,我国的政企扶贫合作大多采取政府+公司+农户形式的契约合作模式,旨在增加贫困者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其中,合意、自治、自由和互惠等构成了这种合作的基本特质,本文将其简称为合意型合作。与传统的行政命令方式相比较,合意型合作有利于动员企业资源参与扶贫,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政府与企业扶贫合作中也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实地调查及相关研究都表明,因合作理念、利益关系尤其是合作中责任缺失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合作存在表层化乃至偏离性问题。其具体表现为:注重协议形式而忽视实际执行效果;对贫困者的决策参与意见重视不足或贫困者仅仅是被动参与;处于不利经济社会地位及环境条件的贫困者难以获得扶持机会;贫困者真正的扶贫需求与愿望未必能反映到扶贫合作协议中;合作项目透明度低;贫困者满意度和扶贫精准度不高⑧;部分企业和政府的合作趋向与行为偏离扶贫政策目标,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消极不作为、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措施等。如在云南的一个贫困县,养羊扶贫项目本是促进贫困者发展的希望,最后的结果却是失望,造成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损失17.7万元,其主要原因就是政府在与企业的合作中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⑨类似情况在其他地方也并不鲜见。整体来看,现有政企合作模式存在着多种局限性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应对以上问题,本文建议政府与企业实行精准互嵌型的扶贫合作新模式。这意味着在不否认政府和企业利益诉求差别的前提下,合作的基本理念转向强调以贫困者为中心,以具体政策制度为依托,基于贫困者的脱贫目标,实现深度衔接、行为交互和利益目标的深度嵌合。在此模式下,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不再仅仅是二者达成合作契约后将具体事项交由企业独自执行,而是注入一种目标特定并贯彻始终的动态交互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及贫困者自主性强、相互参与程度高及协作性全面的正和博弈状态,最终实现更高层次的利益平衡和扶贫功效的最大化。⑩合意型与精准互嵌型两种扶贫合作模式的对比如表1所示。

综合来看,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是对目前合意型合作模式的多重深化与创新。例如,合作主体可以由此实现平等与协商,相互参与到对方的扶贫工作中。这与目前一些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这些学者认为,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功能嵌入合作中,政府将提供某项社会服务的职能或将解决某个社会问题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从而使社会组织嵌入政府的功能网络。B11同时,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从表面上看是政企之间的合作,但实际上它是把扶贫对象及其需求置于中心地位的,并以此作为合作的基本出发点。世界银行提出,服务在机会获取、数量和质量上屡屡让穷人感到失望。但事實上,很多实例雄辩地表明服务确实能改善穷人的生活,这意味着政府和公民可以做得更好。可以通过把穷人置于服务供给的中心,使他们能够监督和规范服务提供者,扩大他们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并加强对服务提供者的激励,使之服务于穷人。B12从现实实践来看,在社区合作治理中所探索的互嵌式共治已经在相互形塑、相互嵌入、相互赋予发展动力等方面取得了初步经验。B13这些实践经验也同样适用于精准脱贫中的政企合作。具体而言,精准互嵌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具有以下特定的重要实践价值。

1.促进扶贫资源运用效益最大化

在以往的政企扶贫合作中,相关资源的运用方式、时间、对象及额度等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的。行政主导的施策过程虽然可以保障贫困治理政策的执行效率,但在压力体制下难以避免政策执行的异化。因此,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数字脱贫”“假脱贫”“买断脱贫”等乱象,不仅没有改善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更易误导政府部门的情势研判,影响政策的实施与未来的决策。B14同时,在目前的政企扶贫合作中,产业同质化等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产业规划缺乏长远意识,对于市场规律把握不充分,不同地区对于同一产业大量重复发展。B15据国家林业局统计,早在2012年,我国核桃种植面积约占全国经济林总面积的15%,种植面积与产量均占居全球第一,形成“增产难增收”的局面。B16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对不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仍进行合作扶持,使农民大量盲目种植,不但没有实现致富愿望,反而带来了致贫后果。而实行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将会使上述现象得到很大改观。在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下,政府、企业及贫困者之间有着充分的沟通,能够有效避免应当合作投入而未投入或不需要合作投入而盲目投入等现象,实现扶贫资源效益最大化。

2.有益于扶贫合作与贫困者脱贫需求精准对接

目前,政企合作主要以政企协商的方式进行,贫困者基本属于局外人。这也是目前我国一些扶贫合作项目效率较低的重要原因。其深层原因在于,对合作决策中贫困者参与的重要性及脱贫需求的差异性重视不足。但“生计思路看到了一个事实:‘贫困者既非同质人群,亦非永远处于弱势地位,被动地接受政府的施舍。该思路强调:穷人也有自己的长处、财产和能力,可以被动员起来积极地参与发展的过程”B17。为此,就必须将贫困者的实际参与作为政企扶贫合作的重要内容。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政府部门+企业+贫困户的协作形式进行扶贫,政府也积极牵头与企业签订协议来吸收贫困农民参与扶贫项目,但贫困农民往往只是被动的参与者,并无实质的表达和决定的权利,他们的愿望难以有效反映到合作规划中。在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下,贫困者在合作中的中心地位、全程参与和脱贫意愿的精准嵌入被着重强调。换言之,政府与企业的互嵌并非只是两者间的契约行为,而是以贫困者充分表达意志为基础的。包括合作启动、扶贫资金投向、扶贫方式选择、扶贫对象选择、扶贫项目确定、配套资源投入和扶贫绩效及风险考量等多个方面均凸显了贫困农民的核心地位,贫困农民的扶贫参与具有全程性和全方位性,从而能够促进扶贫合作与贫困者的脱贫需求有效精准对接。

3.有利于政府公共目标与企业目标协调统一

政府与企业利益目标的差异很容易导致合作上的形式主义,即看似进入合作状态,实际上政府与企业各自为政,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以形成整体性合力。相比之下,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要求政府通过引导、激励和规制等多种途径,避免企业的扶贫行动成为偏离政府扶贫目标的纯粹追求私利的行为,始终将贫困者收入改善及就业机会增加、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的目标贯彻于合作之中。林毅夫认为,在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B18精准互嵌型政企合作能够通过深度参与和有效监督等措施应对以上问题。

4.有助于政企合作动力的增强

合作风险是影响政企扶贫合作深度与广度的重要因素。产业扶贫的基点在于企业与农户在利益平衡中获得互赢,但现实情况是扶贫合作的各类风险缺乏有效评估,健全的风险分担机制更是未能形成。在一些地方,风险从贫困农户转移给园区业主,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仍会受到各类风险的威胁。B19这种现象势必影响合作的实际效果。有学者提出,“风险管理会设法预测后果和伤害的潜在性……风险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控制并由公共财政资助的服务提供者来处理的”B20。这种分析对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的构建与实践同样具有启示意义,即在合作中风险防范应对是重要的合作内容,政府成为主要的风险责任承担者,以此增强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

三、精准互嵌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的实践困境

1.利益诉求协调困境

精准扶贫中政府与企业的目标在利益诉求上存在的客观差异仍是目前政企深度合作的桎梏。精准互嵌型合作模式要求政府将解决社会失衡的整体目标与促进贫困者脱贫的个体目标有机结合,不仅需要消除贫困者的收入贫困,还需要进一步解决贫困者的能力贫困及社会排斥等深层问题,实现贫困者可持续生计和社会公平正义。然而,企业往往专注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倾向于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政府和企业不同的利益诉求缺乏有效调适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利益整合机制的情况下,企业即便是通过合作获得了政府的资金支持,仍然难以避免扶贫利益与政府扶贫目标的偏离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企业逐利行为也直接影响到了政府资金分配的去向。例如,贴息贷款受到小额信贷市场化和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影响,一些地方存在计划下达不科学、入村入户宣传不到位、摸底工作不精准及政府鼓励措施不具体等多种问题。B21笔者通过调研也发现,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支持未能与企业扶贫发展需求相结合,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间接支持有限,一些贫困村为了当地产业,不得不在承担严重的村级债务的情况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B22这与政府所持的扶贫理念与目标存在冲突。

2.政策制度困境

目前,我国尚未确立与精准互嵌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相适应的具体政策制度。现有政策制度虽然对此有所涉及,但仍然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层次低,进而导致制度效力弱或规定的模糊性。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提出,采取一定措施促进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这个意见尚属于针对特定问题的政府文件,制度效力有限,在实际执行中难免存在随意性。二是合作违规纠正制度规定不具体。因政府和企业利益目标存在差别,很可能带来扶贫行动失误、目标偏离问题,甚至出现扶贫合作资金违法或使用不当的情况,进而使政企互嵌型深度合作难以有效进行。我国扶贫政策较为注重这方面的制度规制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约谈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但是,这些要求如何在政企扶贫合作中得到具体落实,还需要专门和明确的规定。三是保障贫困者合作参与的具体制度缺乏。在政企扶贫合作过程中,贫困农民参与空间十分有限,对政府合作的资金走向、使用方式及合作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实质性参与尚未形成具体制度,在不少地方的政企合作中,作为参与必要前提的合作信息公开制度也尚未建立。

3.程序困境

程序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贫困对象识别程序上的困境。精准扶贫合作必须以精准选定贫困者或扶贫对象为前提,从而基于贫困者不同的贫困状况和脱贫需要差异,进行特定目标和内容的合作。世界银行也提出,贫穷包括很多方面,除了低收入,文盲、疾病、性别歧视和环境恶化亦构成贫穷的各个方面。B23要精准识别和消除这些方面的贫困,首要的程序就是获得精细化数据,进行针对性识别。但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存在数据不充分及瞄准能力不足等问题。目前扶贫大数据建设正在逐步加快,而数据不全面、不真实或不及时的问题依然存在,因为政府难以对来自本人及村级组织通过估算提供的贫困农民的数据进行完全准确的核查,非收入贫困农民的核查就更为困难。B24二是资源传递程序上的困境。效率是企业的基本追求之一,但扶贫中如何提升行政效率一直是一个现实难题,以往经常出现的“项目等资金”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B25有的政府部门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并采取一定措施改变这种情况,但政企扶贫合作中扶贫程序繁杂及低效率问题仍十分突出。

4.合作环境困境

当前,我国产业扶贫的效果受到参与者、政策结构、技术和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影响。B26其中环境因素的内容十分复杂。在政企合作扶贫中,村庄内的社会关系结构、文化观念、信息传递、村干部是否存在自利性以及贫困者的扶贫需求能否及时得到正常反映等环境因素,直接影响着政企扶贫合作能否实现精准互嵌并达到预期目标。例如,笔者在湖北和山西的调查中了解到,在政府与特色企业的扶贫合作中,贫困农户提出要在现有种植业扶贫成就的基础上,发展小规模的家庭养殖业,并希望在政企扶贫合作中得到帮扶。然而,这种愿望最终未能实现,其重要原因是这些意见未能通过村委会的正常渠道反映到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虽然对农民的愿望有一定了解,但在如何分担风险问题上与政府缺乏深度的互动沟通。此外,空间距离、基础设施与自然等环境问题也都是能否实现合作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四、精准互嵌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的构建策略

1.有效调适合作利益目标

(1)调适公平和效率目标。“如果平等和效率双双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B27在政企扶贫合作中,同样需要既注重公平又不忽视效率,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政府方面,在保障公平的同时应简化程序,以提高效率;企业方面,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将公平理念体現在企业经营的规划中,并辅之以政府一定程度的激励。对此,有的扶贫企业已进行了有益尝试,如广东碧桂园集团在定点扶贫中,收集了8315户家庭和29852名适龄劳动力的人力资源信息,免费对村民进行培训,使贫困者较普遍地获得发展的机会。B28由此,扶贫的公平与效率可以实现有效结合。

(2)调适现实目标与长远目标。目前政企扶贫合作很大程度上注重短期效果,缺乏对项目运行目标长久效益的关注,尤其是忽视对个体的塑造及文化观念的培养。而这种文化观念具有很强的发展驱动力,“潜在的无形的文化要素以多种方式共同起作用”B29。一些合作项目如果只是为了应付眼前增收的需要,必然不具有可持续性。在新的合作形式下,政府应注重嵌入性防范干预,以防范扶贫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促进其发展有利于“源头治贫”与“预防治理”相结合的扶贫项目。

(3)调适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即“把注意力从排他性地集中考虑收入贫困,转到考虑更包容的可行能力的剥夺”B30上。为此,政府应将收入支持、科技帮扶、教育扶持等多种合作内容融入与企业的精准互嵌型合作中,以提升贫困者的脱贫能力。

2.发展完善合作政策制度

在制度形式上,为规范政企精准互嵌型扶贫合作,建议提高相关制度的法律层级,至少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在制度内容上,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在政企合作扶贫中形成政企资金合作、技术投入、资源开发、贫困者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机会提供、激励制度、风险承担等多方面的共同决策制度,使双方利益与意见得到充分交融。二是将吸纳贫困者合作参与的责任系统化,包括扶贫资金投向、扶贫方式选择、扶贫对象选择、扶贫项目确定、配套资源投入及扶贫绩效评价等,都要充分尊重贫困者在政企合作中的表达权。可借鉴我国地方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议事会制度,实现贫困农民对扶贫合作的实质参与,政府应创造必要条件并给予制度保障。三是要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的社会扶贫工作信息交流与相互参与的制度,健全政府对企业扶贫过程的监督制度,特别要健全政企合作中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的具体考核制度。同时,应将贫困者实质参与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这种考核结果与合作发展长远规划有机结合。

3.创新优化合作程序

(1)以信息化促进程序优化。即以信息数据系统提升合作扶贫对象识别的精准度。包括升级目前扶贫与救助的信息管理系统,使信息系统更加及时和全面。对此,2015年《民政部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通知》指出,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变革,社会救助事业转型升级也必然要依托信息化技术。这为精准掌握贫困者的个人和家庭情况以及政企合作中贫困者的参与提供了有力保障。对于目前扶贫开发领域已经形成的数据系统,需要加大完善力度,使贫困者的收入、健康、受教育状况以及劳动能力和家庭结构等信息得到准确而及时的体现,解决目前数据范围有限和滞后的问题。

(2)以程序简化促进程序优化。这种简化主要体现为扩大地方政府在扶贫中的自主权,增强扶贫合作的地方适应性和有效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其基本思路是:中央和省、市级部门将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权、使用权完全下放到试点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计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并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B31对此,有的地方已进行了相关尝试,如2017年12月陕西省靖边县出台了关于《简化脱贫攻坚项目审批程序的办法》,对200万元以下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可研和初设审批合二为一,并对其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与借鉴。建议在省级层面形成相应的制度规定,进行必要监督,保障执行效果。

(3)以完善监督促进程序优化。“中央政策实际上是在黏合多个层级的目标之后才最后进入村级场域的。在这个冗长的政策执行链条中,政策失真性出现的几率是非常高的。”B32这种情况在政企扶贫合作中同样存在。目前,中央政府在高位推动“政策落地”过程中形成了巡视、监督和检查等监督制度。为保障合作中精准嵌入目标的实现,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程序监督机制,避免合作过程的失真与偏离问题。其主要包括:一是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与企业扶贫合作行为的监督;二是合作主体的政府一方对合作企业扶贫行为的监督;三是贫困者对合作过程与结果的监督。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保障每个合作程序中监督的及时性、操作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4.建设优化合作环境

政策与制度的运行必然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一个福利模式,要能够健康地、持续地运行,发挥预想的作用,就必须考虑社情人情的基本特点。”B33政企互嵌型合作模式需要进行以下的环境建设和优化:一是文化环境建设。应通过政策教育和自立观念教育改变一些贫困农民依赖心理重的文化环境,特别要在劳动职业技能教育服务及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二是村庄自治环境建设。应充分发挥村委会在扶贫合作中的作用,通过有效的自治机制及时纠正其违反政策的越轨行为和不作为,保障村委会提供的贫困者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三是基础设施环境建设。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贫困县多处边远山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恢复重建投入不足,尤其是当前的“机耕道”建设进程比较缓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的经济发展。B34基础设施的落后会直接制约政企的扶贫合作绩效,不少贫困户由于以上原因无法从合作中受益,需要政府予以专门的资金支持。

五、结语

精准脱贫的目标艰巨性、过程复杂性和时间紧迫性,对我国政府的扶贫能力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考验。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已成为一种共识。合作的理念、内容、程序、主体关系以及运作机制均对合作效果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在我国新的扶贫攻坚任务面前,政企合意型合作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扶贫需求,政策执行互动中的关系断裂、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等制约了政企扶貧合作的效果,政府购买服务、企业承接服务以及项目支持等合作形式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所论述的精准互嵌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为解决目前政企扶贫合作的实践难题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新思路。它将贫困者的脱贫需要置于中心地位,具有合作内容精细化、合作目标精准性、合作过程持续互动性及合作效果可保障性等多种新特点,是对目前较普遍的合意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的创新和突破,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这种新型政企扶贫合作模式的建构过程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厘清政府、企业及贫困农民扶贫主体的关系,具体分配权力和责任,建构互嵌形式,精细确定和有效实现互嵌目标等,这些都存在进一步探究的空间。

注释

①B30[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9、14页。

②B15B31B34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编:《2017中国農村贫困监测报告》,中国统计出版社,2017年,第26、221、90、228页。

③白列湖:《协同论与管理协同理论》,《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④Mark 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Vol.91, No.3, pp.481-510.

⑤Sharon Zukin, Paul DiMaggio. Structures of Capital: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Econom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153-173.

⑥赵辉、田志龙:《伙伴关系、结构嵌入与绩效:对公益性CSR项目实施的多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14年第6期。

⑦黄佩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相互嵌入的合作模式探寻》,《人民论坛》2013年第6期。

⑧B22B24B25资料来源于课题组成员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7月21日在湖北、河南及山西等地的实地调研。

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纪检监察报社编:《强化监督执纪 保障精准扶贫——全国扶贫领域腐败案件警示录》,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64—66页。

⑩Chris Ansell, Alison Gash.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2007, Vol.18, No.4, pp.543-571.

B11吴斌才:《从分类控制到嵌入式治理:项目制运作背后的社会组织治理转型》,《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B12B23世界银行:《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让服务惠及穷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1—2页。

B13杜玉华、吴越菲:《从“政社合作”到“互嵌式共治”:社区治理结构转型的无锡实践及其反思》,《人口与社会》2016年第1期。

B14杨华锋:《贫困治理行政主导与社会协同的合作之路》,《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B16庞明广等:《新华全媒头条:一棵核桃树,折射产业扶贫得与失》,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8411264_114812,2015年12月14日。

B17[英]安东尼·哈尔、[美]詹姆斯·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罗敏、范酉庆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0页。

B18林毅夫:《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现代商业银行》2008年第2期。

B19黄承伟,覃志敏:《统筹城乡发展:农业产业扶贫机制创新的契机——基于重庆市涪陵区产业扶贫实践分析》,《农村经济》2013年第2期。

B20[英]大卫·丹尼:《风险与社会》,马缨等译,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09年,第119页。

B21赵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甘肃审计》2016年第10期。

B26尹利民、赵珂:《产业扶贫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基于产业扶贫政策的一项效果分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B27[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等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第105—106页。

B28高云才:《切断“贫困之链”——来自广东清远市的扶贫点调查》,《人民日报》2016年5月22日。

B29[印]阿马蒂亚·森、[阿]贝纳多·科利克斯伯格:《以人为本:全球化世界的发展伦理学》,马春文、李俊江等译,长春出版社,2012年,第208页。

B32贺东航、孔繁斌:《公共政策执行的中国经验》,《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B33景天魁:《民生建设的“中国梦”:中国特色福利社会》,《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8期。

责任编辑:海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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