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好处就不赡养?
2019-11-14章平
文/章平
儿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讲条件。2016年至2017年在全国赡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法院支持和部分支持老年人诉求的占比高达95.86%。
卖房旅游,女儿拒赡养被驳回
周女士年过七十后热衷环球旅游,卖掉了唯一的住房。玩了一圈回来,还剩一些钱,她就为自己找了一家养老院。对此,周女士的独生女晓莹生了怨气,她原本打算等母亲百年之后继承这套房产的。如今,周女士在养老院里孤单度日,身体越来越差,可女儿总以工作忙为借口,拒绝来探望。周女士将女儿告到了法院。“我用存款和养老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只要求她每个月来看望我!”法院协调未果,判决支持周女士的请求。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周元卿:老年人有权处分个人财产,子女不应干涉,这些财产更不能作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继承与赡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人不得以无财产继承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随着“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老人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达到子女探视的目的。很多老人对子女的要求很少,只要子女有心经常与父母联系,就能使他们不再有“被忽视、被孤立”之感。
先“啃老”才肯养父母,不可能
李常喜的儿子李刚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工作,之后几年每天在家不是睡觉就是上网。后来,李刚在网上认识了个女孩,两人长时间同居,老两口无法接受,可李刚振振有词:“没工作也有权谈恋爱。今天你们养我,到你们老了,我才会养你们!”老两口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搬出房屋,限期腾房。法院判决李刚60日内搬走。
周元卿:李刚本应自食其力,却长期依赖父母,动不动就拿将来为父母养老说事,心安理得地“啃老”,却忘了父母将他培养成人的艰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李刚离开父母后生活状况如何,在父母年老需要照顾时,他都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
房子给儿子,女儿不能拒绝赡养
杨玉芬的老伴去世后,儿子小波和女儿小晴征得母亲同意,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杨女士的房屋留作晚年养老之用,不能随便处置,她的养老金及其他生活补贴由其自行支配;另外,杨女士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另一位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杨女士先随女儿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一直住在儿子家,去年她将房子赠与儿子。女儿很生气,停止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即便后来杨女士生病手术,女儿也拒绝与儿子分摊医药费。杨女士对女儿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女儿一脸委屈:“我妈每月有退休金,再加上个人积蓄,生活条件比我还好。且原来说好了房子不动,妈却把房赠与了小波。既然他得了房子,就该独自承担赡养义务。”
周元卿: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父母对财产有权处分,子女不得因财产分配不均,或无法继承财产,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现实中,很多人都认为“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其实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要赡养父母,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