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监管研究
2019-11-14袁佩欣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袁佩欣 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自媒体时代,普通民众获得平等的话语权,通过互联网网络舆论场所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网络除了是表达民意的平台,也会成为网民宣泄情绪的平台,我国在网络舆情治理上经验不足,相关制度不完善,目前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措施较为被动,由于网民先入为主和政府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网络舆情监管不到位,使负面网络舆论泛滥,致使事件愈演愈烈,我国政府不得不重视网络舆情的监管。近年来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频发,例如“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H7N9 禽流感、青岛“天价虾”等,互联网传播具有时效快、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的特点,突发性公共事件通过互联网传播在网络舆情影响下,引发了群众“线下”行动,互联网的“线上”与“线下”互动,扩大了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加大了政府治理社会的难度。近年来我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职能转型,政府角色应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在这种背景下更应处理好突发性公共事件,尤其关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监管。政府不能再采取封闭性、单向性的管理模式监管网络舆情。《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监管研究》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产生的。本文将以“突发性公共事件”作为前置词,以突发性公共事件作为前提,以“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监管”作为研究对象和内容,希望通过研究本课题可以使政府重新审视网络舆情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影响,作用、重视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网络舆情的监管、有利于解决突发性公共事件,为提高政府应急能力,合理利用互联网资源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政府公信力,重塑政府新形象提供借鉴意义。
网络舆情具有主体多样性、隐匿性的特点,网络传播速度快,而网络智能技术不成熟,难免出现漏洞,互联网领域相关法律不完善,认为可以畅所欲言,网络环境充满危险,网民用语不文明,伦理失范,而网络交互性较强,常常网民不文民的上网行为,例如传播淫秽文化荼毒下一代精神世界,不文明用语更会引发新的矛盾。行政机关应该加强网络宣传教育,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例如举办互联网法律讲座,公益长跑等,营造学法守法社会氛围。网络环境安全境况令人忧心,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加大审查力度,确实保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发展、喷涌和转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多作用与网民不规范、不负责的语言。行政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监管研究关加强网络宣传教育执法工作,提升大众文民程度,做到文民上网、理性上网。一个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有赖于长期的营造,突发性公共事件来临时网民可以运用网络充分行使自己对公权力的监督,而非情感宣泄的工具。行政机关对网络宣传教育执法工作是利用网络作为审视自身行为的镜子,时刻监视自己。
近年来,互联网深入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给大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违法犯罪事件也猖狂,法律法规滞后许多互联网的新领域无法得到充分的管理,或出现管理的灰色地带,作为行政机关的的政府,在互联网面前变得无力,“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加强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客观上必须完善网络舆情政府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使行政机关度网络舆情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等。宪法为我国的根本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相关内容,宪法没有涉及,不利于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顺应时代的需要,适当修改宪法,使公民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相关情景下,更加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国家机关能够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处理有更加清楚的权利与义务界限。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精神,了解社会发展现状,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立法权得到更充足的保障,特别是行政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完善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立法使宪法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能够得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监管研究到实施。行政立法体系,完善专门行政法的立法,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这一领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的特别规定,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中政府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这一领域法律的完善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应该考虑政府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监管中履行的义务,监管网络舆情时程序问题上的相关规定,例如舆情预警如何上报等,还应该协调政府对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中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例如突发性公共事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是否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等。信息公开是突发性公共事件中与网络舆情的影响最大的一环,信息公开涉及到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该纳入网络舆情应对相关措施,是政府行使行政更加有理有据,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监管相关行政行为能够合法合理。更加完善和细化的法律体系为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客观上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更加规范,管理更加细致到位,对于网络舆情的监管才能公开透明、有秩序。
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需要培养网络舆情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养、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监管研究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执法队伍,为加强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监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贡献。加强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第一,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对网络舆情的认识教育,深入开展互联网相关理论知识教育,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对互联网的认识程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理念教育,培养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思维,使行政执法队伍使法律落到实处,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对网络舆情的监管要把握比例原则。第二,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的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监管网络舆情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第三,畅通行政执法队伍人才、干部的交流沟通渠道,通过选拨、调任、转任等公务员交流方式,开阔公务员视野,提高公务员对网络舆情预警预案的设置能力,加强舆情引导策略学习,密切上下级之间、各部门、各地区、各系统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的协调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促进人才的合理使用,使各个地方发展趋向平衡。通过合同制聘请专业人才进行管理,使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监管得到更加专业的分析研判和管理,使政府在管理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时采取的措施更加准确,有效。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要行政执法队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将法律付诸实践加强对网络舆情监管的监督,是法律体系付诸实践和权力运行的保障。对政府在网络舆情监管的监督,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对网络舆情监管行政行为的监督,既包括平时执法机关对网络舆情的舆情和管理的监督,更包括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舆情的舆情和监管。第一,立法机关应该加强立法对行政机关的事前监督,细化对行政机关对网络舆情监管的义务规定,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法律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第二,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监督部门的设置,权利运行体制的规范,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法律规定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制约政府内部权利,对网络监管工程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网络舆情监管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利滥用。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积极承担责任,有利于修复政府形象,使网络舆情向正面方向发展。完善审计制度,网络舆情监管建设的相关财政分配使用。第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涉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调整社会关系,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强对行政复议的宣传,使大众认识到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受案,形成专业的行政复议队伍,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第四,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合法性监督。第五,行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监管研究公民监督,政机关设置市民热线、市长信箱,政民互动等板块使公民对社会不满、政务不明的声音及时被行政机关倾听,使公民的情绪宣泄渠道畅通,行政机关对社情民意有充足的认识,对于缓解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负面的网络舆情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形象树立需要充足的长的时间,公民舆论监督可以使政府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规范政府行为,从源头减低由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所造成人为的突发性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