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规范与监管问题的法律探究
2019-11-14王蔚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王蔚佳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一、单车押金的性质
在实践过程中,在不同行业的交易过程中均有使用押金作为担保的习惯。但是对于押金担保的性质,学界中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押金的交付具有成立附解除条件的效果,在此观点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在因此产生的损害限度的范围内,债权人返还押金的义务归于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押金的交付可作为抵销的预约,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其所占有的押金,与他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直接抵销;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押金的交付应当属于质押的一种,并应当根据押金是否采取特定化的形式,以及是否许可债权人使用,区分为债权质与动产质,具体而言,凡是经特定化的金钱的交付,为动产质,而非特定化的金钱的交付,因其允许债权人任意利用,为债权质,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采纳了最后一种观点,将金钱以特定的形式交付给债权人质押即成立。但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要特定化,如果没有特定化,因为金钱具有占有即所有的属性,为一般种类物,没有任何特定性,所以不能成立质押。该种质押实质上为一种账户质押,通过将金钱封存于银行账户,随后将账户进行质押。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质押,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权利质押《物权法》对质押财产的范围是予以限制的。若将此处的账户质押方式解释为动产质押,则可以不受《物权法》第223条的限制,若将账户质押确定为权利质押,则应当受其限制。从其本质而言,虽有银行账户作为其外壳,单论其本质,仍应为一定数额的金钱,因此将其解释为动产质押更为合适。共享单车押金性质的争议分歧较大,但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对于押金债权人的债权返还顺序认定较为靠后,次于有担保的债权,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债权。
二、单车押金合同的规范化
共享单车押金在缴纳过程中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质押合同,押金说明仅明确了押金定义、数额、缴纳方式以及返还途径,而对于关键的押金的担保对象、押金额度确定的标准等等实质问题均未说明,因此从内容上来看其不符合质押合同要求,甚至不能达到要约的标准,因此其仅具有通知或者说明的功能,不能成为押金缴纳的依据。质押合同具有要式性,即使在当前的虚拟的交易环境下也应该提供电子质押合同,否则无质押合同,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就无从谈起,用户的权利就无法得以保障,因此,规范化的质押合同是押金存在的基础,也是用户保障权利的依据。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各单车企业对该行业中暴露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在积极寻求解决途径,但对于押金协议还未发布统一的指导性文件。若无押金协议,而金钱已经转移占有,则质押是否成立,就会受到质疑,这直接影响到用户在请求其返还其金钱时的请求权基础以及该金钱所产生孳息的收取人的确定等等,对于整个押金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应重视押金协议的作用,加快其规范化进程。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于新型的经营方式我们不可能不断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来直接予以完善,各政府部门也一直无法确定其职权责任,因此也无法确定其监管主体,又因为其为新兴事物,无习惯可援用,此时行业制订的统一标准可以给予一定的引导,因此在各行业中,行业制订的统一标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对于目前的单车企业,更像一盘散沙,缺乏管理与引导,行业自律意识应增强。
对于押金协议的行业标准,应明确其单车押金的主要内容,除一般质押合同要求的基本条款以外,应凸显出共享单车行业的特性,首先应明确押金去向,用户一般在平台上将钱划转,但是对于收款方以及押金的保管一概不知,行业性指导不能对内容做细致要求,但是对于该虚拟环境下押金的收取有明确之必要,这是押金返还制度建立的前提;其次,对于押金中的惩罚条款的明确,在一般押金合同中均对此予以明确,而目前押金主要有延迟返还、因经营困难难以返还、全额返还这三种情况,如若规定其不合理使用的不利后果,可进一步督促用户合理使用,逐渐提高用户的素质水平。
三、单车押金与信用制度的衔接
押金的存在有其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何种押金收取模式更为妥帖还需一定的考量。押金收取模式具体可分为固定型与以信用额度为基础的可变更模式。固定型押金收取模式较为单一,也即当前各单车企业所采取的主要模式,其确定标准主要包括单车造价成本、维修周期及其报价、报废周期等等,既无奖惩之体现,又容易带来霸王条款之嫌疑,押金的担保属性也无从体现。以信用额度为基础的变动模式以大数据的分析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对于存在乱停乱放、车锁被撬等不良行为的用户建立黑名单,对其押金可给予一定额度的扣除或者提高押金的缴纳额度,对于诚信用户可以划分诚信等级,对于使用良好的诚信用户可少收甚至可以免收。
当前我国还未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关于单车行业,虽然共享单车专业委员会已经成立,但是还未建立统一的行业信用体系。而对于已经使用信用体系的单车企业,目前主要分为两种分类,一种为企业自建的信用标准,以摩拜单车为例,其信用积分规则中既规定了奖励制度,也规定了具体不当使用行为的扣分项,并且明确规定对于信用低于80分的用户用车单价将提升至每30分钟100元的标准,通过惩戒措施以期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另一种则采取与现有的企业的信用制度相关联的模式,在第三方已有的信用体系基础之上,设立押金额度收取标准,例如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系统的信用体系已相对完备,对于支付宝用户可以相互关联,直接适用统一的信用体系,现在小蓝、优拜、永安行、由你、1步这五家单车公司都已经与支付宝信用体系相关联,达到一定芝麻信用标准即可免租金。
对于目前的这两种信用标准模式,各有利弊。首先就自建的信用模式而言,虽然针对性更强,各企业的特点以及优势更加突出,但各企业之间互相独立,导致标准参差不齐,很容易造成混乱。与第三方信用体系的合作模式,虽然为单车企业提供了便捷,但是对于对于未曾使用第三方平台的用户无法予以评估,造成使用同一种单车的用户有信用积分与无积分的现象出现,也有捆绑使用第三方平台之嫌疑,同时,合作平台的不同,也将导致信用标准的混乱,因此建立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十分必要。据了解,上海成立的共享单车分会将计划建设“共享自行车用户信用体系”,借助 “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与 “芝麻信用平台”核实用户所有能证明身份的信息。同时,通过对不同企业间用户的信用的大数据采集,根据以往用户的违规违约信息对用户的信用进行初始化评估、评级,依据企业的运营状况、个人用户的不诚信情况,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判断是否继续提供租借业务。并且,该体系将配套“奖励”与“黑名单”机制,对屡教不改者进行公示。目前,“共享自行车用户信用体系”已获得上海市发改委批准,其应用于该行业指日可待。
四、押金监管体系
金钱质押作为动产质押的一种,在质押合同成立之后还需转移占有作为权利外观,这样担保的效果才能更好的实现,此时作为质物的金钱其所有权和占有权相分离,而金钱又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因此在当前共享单车押金无监管的情形下,单车企业可浑水摸鱼,将押金投入到商业运营之中,此时用户的财产权将无从保障。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企业运营资本与押金有混同的情形下,在破产清算时,无法确定其各自比重,而用户缴纳的押金数目又一时难以确定,因此很难将其全部单独划出来,势必会导致不定数量用户遭受损失。对于单车押金监管体系的建立,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设立独立的押金账户
目前在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对自有资金、用户的押金、预付资金应予以严格区分,并要求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但具体的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仅有部分共享单车龙头企业开始采取对押金采取第三方监管。如摩拜单车已与招商银行达成合作,并在押金监管、支付结算、金融、服务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而ofo也与中信银行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目前,双方在押金监管、支付结算、跨境金融、资金托管、授信支持、市场营销、公益活动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
押金监管引入第三方存管模式,对用户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对每个用户建立专门账户,其押金完全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将押金和预付费做到专款专用,既可以保障押金得安全性和支付便利性,又为押金账户的监督提供了便利。就目前而言,虽然摩拜、ofo正在与与银行开展合作,但是对于开展的进度如何我们无从得知,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各自押金监管的模式也未作出明确说明,甚至有更多的单车企业与银行关于押金监管的协商进度从未公布,因此对于押金监管实质上还未提上日程,仅以企业的自治恐怕难以落实,因此还需相关行政部门的调整与督促。
2.建立完备的押金返还体制
押金账户的独立,为押金的及时返还提供了保障,押金的返还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押金的及时返还,不仅需要依靠银行对押金账户的管理,还需完备的押金返还体系,具体可包括孳息返还、返还期限、特殊情况下押金的返还、延迟返还的救济与惩罚等方面。
押金虽然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经过特定化之后表现为独立的账户,完成占有转移之后,质押人即各单车企业对账户产生的孳息有权收取,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各企业虽然有权占有该账户,相应的对该账户产生的孳息也有权收取,这是基于便于收取孳息的考量,以简化孳息收取的程序、降低收取成本,但究其根本该账户的所有权仍归用户,因此按照孳息所有权归所有权人的原则,对于该账户所产生的孳息应为用户所有。因此,应明确孳息的计算标准,在用户申请退款时,将该孳息与押金一起返还给用户。
在押金的返还过程中,可能由于现有的技术或其他不可抗力会导致押金返还延迟,但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之后,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到账,因此对于单车行业中所确定的1至7个工作日的退还时间可予以缩短。此外,对于临时出现的技术故障或意外情况应立即予以公告,不得在大量用户押金无法退还被曝光之后,以技术故障、第三方平台等作为拖延借口,对此情况应建立惩罚机制,对该种行为行业协会可采取多种措施予以监督与惩治,即可通过紧急情况说明、押金账户报告书、账户临时监管等途径对该种情形下的押金账户的进行特别关注,以确保用户的押金可最终得以返还。对于多次延迟返还、故意隐瞒紧急情况等的企业,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予以公告,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五、结语
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们短距离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缓解了拥堵的交通,低碳环保与当前社会发展趋势相契合,但共享单车的发展态势过于迅猛,没有成熟的行业体系,目前仍像一个稚嫩的儿童,需要慢慢引导与规范,逐步建立行业指导规范,健全信用体系,完备押金监管模式,促使共享单车行业逐步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