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适应性与现行宪法的发展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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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委党校
2018年1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对波澜壮阔的四十年伟大历程及宝贵经验做了高度总结概括,其中就包括法治改革在内。对于中国法治道路而言,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窗口,同时2018年3月11日现行宪法又进行了第五次部分修改,这是进入新时代以来的第一件法治大事。在这两个相互交叠的时间窗口,我们有必要回望历史,总结经验再出发。
一、宪法的属性地位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诞生了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是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奠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国体和政体,也确定了宪法的地位。关于宪法的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家标志等。这些内容对一个国家而言是最具根本性的。也正因如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处于一个金字塔的顶尖的位置,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石和各项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宪法以其内容的根本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复杂性以及效力最高性等特点,因而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
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要不要发展呢?当然也要发展。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仅来自于它的稳定性,同时也来自于它的适应性。宪法规范属于上层建筑,社会生活是第一位,规范必须与现实生活保持一致才能对社会关系起到正向的调整作用。所以,宪法需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从历史上看,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永远不变的,只是不同国家的宪法发展的方式、路径有所不同而已。
二、现行宪法发展的历程
新中国时期以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了制定新宪法的征程。最早出现的是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后在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诞生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这部宪法又被称作毛泽东宪法。按照毛泽东同志的设想,这部宪法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特别是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做出了正确判断,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因其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又被称作改革宪法。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将12月4号确为国家宪法日,这个决定就是按照现行宪法通过并且公布施行的这一天确定的。
在我国的宪法实践当中,宪法的发展曾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面修改,另外一种是部分修改。我国现行宪法相对于1954年宪法来讲就是全面修改。部分修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决议的形式修改,另外一种是通过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修正案是我们通常采用的宪法修改方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宪法发展主要是以修正案是形式来进行的。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其进行符合改革开放阶段性需要的修改,是我国通常采用的宪法发展演进的方式。从实践上来看,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提出反映其理论创新、路线方针政策变化等的修宪建议从而启动宪法修改,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政治惯例,在促进我国宪法与法治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现行宪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5次部分修改。前四次分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2018年的修改是第五次修改,和上一次修改间隔的时间比较长,有14年之久,形成了21条宪法修正案。到目前为止,现行宪法一共有52条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它切实保障了党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妥善地处理了党和法之间的关系,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好宪法。
三、宪法的适应性与现行宪法的五次部分修改
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 政治和思想领域的上层建筑要随着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否则落后的制度安排和思想意识就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完全体现了恩格斯的观点。
现行宪法第10条第四款本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随着80年代初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外资被纷纷引进,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的规定与充分利用外资的需要之间产生了矛盾。随后,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经济体制做出了重大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宪法修正案为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表明我们党对市场经济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在此背景下,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的指导思想地位,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扩大到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范围大大扩大。确立“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18年的宪法修改涉及的内容最多的就是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的内容。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了变革。在反腐败领域,监察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因此一定要制定国家监察法。而国家监察法直接涉及到一个国家政权体系的重大变化,要先修改宪法,然后制定国家监察法。为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本次修宪主要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选举、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权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职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工作;国务院不再行使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的权利;监察委主任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自此,“一府一委两院”格局在宪法中予以确定。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现行宪法历次修改的实践,反映出我国的宪法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和基本规律。在我国宪法的发展主要就是通过宪法的修改来完成的。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我们学习宪法最重要的不是对宪法条文的机械的认知,而是对宪法精神的认同与弘扬,只有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信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宪治国才能充分展现出它的中国智慧与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