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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9-11-14更宗卓玛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新药医药药品

■更宗卓玛 柳 杨/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传统藏医药有着悠久丰富的历史,也为藏民族的健康医疗卫生以及文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影响,但是目前由于对民族传统医药尚无有效的法律保护,其中传统藏医药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保护和发展,传统藏医药医药知识和技术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尽快通过专门全面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来保护我国的传统藏医药知识,促进传统藏医药的健康有序传承和发展是当务之急也是迫在眉睫; 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民族传统医药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民族文化传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促进文化和经济共同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依赖的法律保护环境。

一、传统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未建成

提到关于传统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成和落实首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具体制度。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以及地理标志等具体知识产权为传统藏医药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护路径和权利救济措施。传统藏医药作为一种具体传统知识,是在藏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独一无二的独特医学科学体系,包括完整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实践技术知识。从这一角度来说,传统藏医药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知识产权都能相应的得到保护,但是从我国的现实角度来讲,首先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和发展的起步相较于其他国家较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制度发展就并不完善,而且传统藏医药有它独特的特征和较复杂的内容使得到目前为止,传统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没得到全面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未建成。

(二)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保护缺失

对于传统藏医药知识权益的立法保护不足。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传统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所以都是根据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一些保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只是以上法律对传统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都存在明显的困难和不足。首先,现有的专利制度很难满足传统藏医药的需要。专利法保护的最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是传统藏医药大多是通过口传心授传承,存在时间久远,这就导致有些发明者无法溯及既往的申请专利,一些已知已存在的已使用的发明也不能申请专利,以上法规对传统藏医药知识权益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此外,传统藏医药涉及的数量繁多,分布广泛分散不集中,都为专利的申请保护方面增加了巨大的难度和障碍

(三)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除了在对于传统藏医药知识产权方面缺乏专门针对性的法律保护以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不明确,造成个人和企业对于传统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略显不足,这就直接导致传统藏医药在市场发展的竞争力受限力不从心,藏医药的特色跟专利强调不足,更加使得传统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脚步缓慢,难取得实质性的保护成效。

二、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加强行政保护。目前, 我国涉及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著作权法》第47条;《商标法》第53条;《专利法》第58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等。相关的规章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作为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这些行政措施都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例如最新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新药实行监测期制度,取消对新药的行政保护政策。对于国内企业生产首次在国内上市的所有新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据新药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评价结果,基于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该药品。

一般来讲,我国对于医药的监管和保护主要以行政救济为主,目前现行医药业法律制度也是以行政法调整为核心,辅以其他的法律法规。那么行政保护作为藏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机制,具有十分显著的优势,第一,行政保护的程序比较简单,行政保护对技术的要求相比专利保护较低低,只需申请材料的撰写符合条件,并且申请程序不存在遗漏,就可以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和保护。第二,行政保护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行政保护对药品保护的条件相对较为宽泛,对药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不高,并且对新药和药品保护品种不要求向社会公开技术资料,这就使得行政保护在藏医药的运用上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强的保密性。第三,行政保护具有较长的保护期限,对药物品种来说,药物品种的保护期限比专利保护期限长,拿民族医药来说,其一级药品的保护期限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三档,并且按照相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保护期限,期满后,还可以再延长七年。

(2)完善法律保护体系。目前我国针对传统藏医药还没有专门特殊的保护。当下能涉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也都基本以规范管理为主,对传统藏医药的保护、扶持、发展不够,缺乏全面性的管理和规制,实效并不大。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最主要和最公认的保护方式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一直长期以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知识产权在藏医药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还需要补充和完善,首先来讲,在专利方面一要界定权利归属,考虑权利主客体的复杂性,二要适当考虑增加传统医药的法律保护实质期限,缩小公开风险;在商标方面应该加强保护力度,实施商标战略,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打击商标侵权,同时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作用,有效占领市场;在著作权方面要对藏医药的相关书籍、书画、说明书、设计图等进行全方位保护,打造藏医药文化。由此可见,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础之上架构特殊保护制度非常有必要。

(3)增强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首先,加强藏医药相关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意识,近些年来,藏医药虽然有一些新药品种出现,但还是存在质量不高,种类太少,缺乏新颖性等问题,这就要求必须提升藏医药企业创新科研水平,可以借鉴海内外大公司研发经验,招揽人才,打造国际研发团队。同时在研发内容上进行改进和丰富,通过研发、并购、引进等在国内市场取得专利权,提升藏医药在国际药企中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加强藏医药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意识,藏药产业的发展在充分利用资源的同时,应当重视野生藏药材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的关系,做到和谐互利,确保藏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藏医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基础和隐性要求。

三、结语

由于传统藏医药内容丰富,品种繁多,因此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于传统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提供一个健康专门的保护机制来保护这一珍贵的国家传统医学知识,明确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方向,鼓励和发展传统藏医药,加快经济发展和传统文化知识的传承和发扬,传统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价值应该体现在如何弘扬发展医药本质的作用,这也是弘扬藏民族的优秀传统历史文化,为我国及世界的多民族文化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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