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体系浅析
2019-11-13文贤敏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0
文贤敏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南充 637000
一、魏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天下三分.魏武帝曹操在位时,因战事频繁,无瑕组织编撰新的法典.因此在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汉律.太和三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晋书•刑法志》认为此次定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曹魏末年,儒学大族司马氏发动宫廷政变,控制了朝政大权.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借口魏律"烦杂","科网本密",下令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参考《汉律》及《魏律》来修编新法律.267年完成新律,次年颁行全国,此即《晋律》,因于泰始年间颁行,又称《泰始律》.
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相对较多.北魏(公元385年至534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名族为主,并在中原地区建立了时间长且稳固的封建王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融合的过程之中,北魏少数民族统治者没有固封自守,而是积极"汉化",形成了具有多种特征的法律体系.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北魏律》和《北齐律》.
二、魏晋南北朝法律体系及其演变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律令法体系",在张建国教授的《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一文中提出:"律令法体系是指以律令为主体、包括众多的法形式和内容的法律体系."
(一)魏晋时期律令分野,中国律令法体系初步形成
律令分野是指律和令作为两种正式的法律形式,不仅在法典编撰上,而且在内容和规范性质上分别独立.魏晋时期,大致完成了律与令的这种独立.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概念笼统含混不清.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的概念、界限及其关系开始明确起来.杜预在注释《泰始律》时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制事",凡不宜入律者, "悉以为令.… …违令有罪则入律",表明"律"是具有相对稳定的刑事性成文法典,"令"则是暂时性的政令法规,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处罚.
(二)北魏"以格代科",格的地位得到显著提升
南北朝时期战事频繁,原则性极强的律令条文无法应付多变的动乱形势,所以,经历了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格取代了律成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随着魏晋南北朝立法技术的日渐成熟,秦汉以来繁杂的、彼此间区别亦不甚严谨的法律形式有了明显改进,开始出现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格"源于汉代的"科".《唐六典•刑部》载:"后魏以格代科",表明"格"是"科"的发展和延续.虽然北魏就开始"以格代科",但其时的"格"内容十分广泛,名目繁多,仅仅只是作为"律"的一种补充形式,实与汉晋之"科"无大区别."格"作为独立的法典正式取代"律"的地位,是在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公元534- 538年)《麟趾格》的制定,此后,"格"才作为法律的主要形式而成为当时的"通制",并为北齐初年所沿用,故时有《北齐麟趾格》.
(三)式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本源于秦代的《封诊式》和汉代的"品式章程",时多属单一性的行政法规,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有"户调式",是为"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之始.式这种形式在汉代虽然已经出现,但是规范比较零散,没有形成规范的系统.式作为法典的基本形式是在西魏时期,西魏大统年间颁布的《大统式》是中国法制史上最早的体系化编纂,式在功能上也固定为公文程式,和后世隋唐的式在功能上也基本一致.至此,式作为基本法律形式,在范围、体例上基本固定.
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封建法律形式日臻完备,特别是律令有别、以格代科、"式"的发展,均为隋唐以律、令、格、式法律形式并行的渊源,为唐代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魏晋南北朝法律体系的现代审视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对我国秦汉时期的立法技术的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完善,并且这段时间的探索和创新也为后来隋唐时期高超的立法技术奠定了基础.魏晋南北朝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思想和法律史最后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自秦汉后,法律儒家化一直未曾间断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相比其他时代,开创社会意识形态找到了理论支撑.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儒家的精神和伦理学说全面成文化和法典化的重要时期,基本完成了礼法结合,由礼入法的过程,标志着中华法系基本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