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与立法的那些事
2019-11-12朱宁宁
朱宁宁
国徽是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徽章、纹章,是现代国家的象征之一,也是一个民族的象征。
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国徽上的每一个图案包括颜色都有相应的象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之一,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誉、尊严和权力。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国徽的意义都无比重大,神圣庄严,甚至比自己的生命都重要。
国徽设计推迟确定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按下电钮,亲手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然而,在1949年开国大典上并没有出现国徽的图案,直到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才公布。这背后还有一些不太为人所熟知的故事。
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拟定新中国的国旗、国徽、国歌是此次会议的重要任务之一。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六个小组,其中,第六小组负责拟定国旗、国徽及国歌方案。
7月4日下午,第六小组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叶剑英、廖承志、李立三、郑振铎、张奚若、蔡畅、田汉、翦伯赞等人组成国旗国徽初选委员会,叶剑英为召集人。7月14日,《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辞谱启事》开始连续在《人民日报》等各大报纸刊登,并规定8月20日为征求截止日期。对于国徽的设计要求是:一是中国特征(如地理、民族、历史、文化等);二是政权特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三是形式须庄严富丽。启事刊登后反响强烈,在一个月内,共征集到国徽设计稿112件,图案900幅。投稿者既有高级干部、将军、著名艺术家、学者,也有普通的工人、农民、战士、学生。
1949年9月25日晚,毛泽东、周恩来在中南海丰泽园主持座谈会,听取关于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问题的意见。会上,关于国徽方案,与会者意见很不统一,感到马上拿出国徽方案很不现实。于是,毛泽东说:“国徽是否可慢一点决定,等将来交给政府去决定?”同时原小组还继续存在,再去设计。
根据9月25日座谈会的讨论结果,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决定,国徽图案邀请专家另行拟制。遵照周恩来作出的应多吸收一些专家来共同设计国徽的指示,马叙伦等邀请了清华大学营建系和中央美术学院成立两个设计组负责国徽的设计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两个国徽设计组拟制了两种不同的方案,清华大学营建系梁思成等人的设计以民族形式的玉璧为主要内容,中央美术学院张仃等人的设计以天安门为主要内容。
1950年6月20日,国徽审查小组最后一次讨论国徽的设计方案,大家的意见趋于一致,只是对设计的细节提出一些建议,最后周恩来提议:写一个解释书,将梁思成绘制的图案提交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以便表决时看得更清楚一些。6月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国徽图案及对图案的说明,并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核准公布。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提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设计图案的说明》。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国徽及图案说明。
至此,代表着新中国象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产生,新中国有了属于自己的庄严标志。
专门立法维护尊严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其中,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资料显示,为规范国徽使用,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国徽使用办法。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办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如对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范围规定得较窄、列举的许多国家机构的名称已发生变化等等。另外,对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也都未作规定,造成实际生活中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情况比较混乱。
鉴于此,一些人大代表曾多次建议,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这部法律对国徽的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作了规定,二是对国徽图案的使用作了规定。同时,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和使用国徽的严肃性,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国徽图案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国徽图案及其制作方法,考虑到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的国徽图案及其制作说明无须修改,还应按照这个国徽图案及其图案说明制作,原国徽图案及其制作说明在该法通过时一并公布。
與每个公民联系最为紧密的是,我国的居民身份证上印制有国徽图案。需要出入境的公民所领取的护照,在其封面上也印制有国徽图案。这是对持证人国家公民身份的宣示和认同。
与时俱进亟须完善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国徽立法,其重要的功能就在于价值观的凝聚和国家符号的重申,让国民在不同的场合和环境下都可以从内心深处油然而生对国家的感情。国徽法对国徽的图案、规格、使用场所以及践踏、破坏、损害国徽的行为都作了基本规定。从整体上与国歌法、国旗法一起构成了国家象征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指出,国徽法与国歌法、国旗法都是国家标志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凝聚国家的认同和宪法的共识都有重要的意义。
但应当看到,20多年过去了,1991年颁布实施的国徽法已经出现了一些与当下不适应的情况。王旭认为,这种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最大的问题就是现有的法律条文过于粗疏简单,也过于抽象,没有详细地对国徽的生产、制售、悬挂、保护作出系统规定。其次,在进入新时代之后,国人对国家象征的捍卫和保护的意识更加强烈,但是现有法律在供给能力方面还是稍显不足。此外,还应当看到,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伴随互联网时代到来,对于网络中国徽的使用和规范,法律也是一片空白。
明令禁止商业使用
“必须对现有的法律作一些适应新时代的调整。”王旭呼吁,尽快对国徽法进行修改完善。
“最重要的是明确专门的监管机构。”王旭指出,国徽有特定的物质载体和鲜明形象。虽然法律对于在什么场所悬挂国徽、如何进行符号和仪式的表达等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对国徽的保护和监管职能目前都分散在不同的国家机关,有的是外交部门,有的是国防部门,有的是公安部门。
王旭说,目前从实际情况看,这些监管机构普遍存在下列问题:执法意识还不到位;执法力量薄弱,没有专门的力量对国徽等国家象征进行监管。专业能力欠缺,一些日常执法力量和监管部门对国徽的规格、使用场所等了解不足。
第二个修法重点是对国徽的悬挂场所、时间、条件、程序等,要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走向世界的中国需要凝聚比以前更多的国人价值观。而当年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所以必须要及时修改。”王旭说。
此外,王旭还指出,鉴于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对于互联网上国徽的使用传播等也应该进行规制,对于商业化的使用应当明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