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产该如何继承?
2019-11-11
如果我没有留给你 那就是不想留给你
■ 王咏(自由职业者)
情侣之间,有彼此QQ密码的不多吗?几个朋友一起经营一个公众号,三两个人做管理员的情况不多吗?
要继承一套房产,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但继承数字资产只需要一串密码。
从这个角度来说,数字资产的继承轻而易举。那么,如果我没有留给你,就是我不想留给你。
我会告诉我的子女,我的支付宝里有余额,我的游戏账号里有一个很棒的角色,我的抖音号有10万粉丝,在替我向粉丝道别的时候争取再卖一些面膜给他们……但我不想让他们知道我有一个邮箱,里面有我写给前男友的情书、整容之前的照片。我应该有权利埋葬自己的秘密。
但互联网让这一切变得不那么自由。
也许我死去后,我的亲人凭借我的身份证,轻松地把一切连我自己都忘记的账号集中继承,让我从年轻到故去时留下的一切痕迹,一一展露在他们面前。
可是,对不起,我很难相信每个人都能欣然接受这个事情。
运营平台不清理,难道等着占空间吗?
■ 秦蔡(资深媒体人)
“你是要把我笑死,好继承我的花呗吗?”虽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但严格来说没有任何问题。
作为一名传媒人,我精心运营着一个微博账号。这个账户包含了大量我的个人信息,也包含我积累的资源,并能给我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至少我自己对此抱有厚望。无论我的亲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感情的角度去继承它,都应该拥有与继承实物财产同等的权利。
不过对于运营平台来说,这可不是一个好消息。平台很难判断一个账户的主人是生是死。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可能有大量账号从此不再登录。这些“沉睡”的账号占用越来越多的服务器空间,而运营平台还不能贸然删除。
我认为,运营平台应该设置一个选项:在我们注册这个账号的时候,可以留下自己亲人朋友的联系方式。假如有一天我忽然停止登录这个账号,一段时间后,运营平台就会给我指定的亲人朋友发送一条消息,告诉他:“这里还有一份数字资产,等待您的处理。”
网络服务商要为数字资产的立法提供借鉴
■ 武春(人大工作者)
数字资产也即网络虚拟财产,和实物资产相对应,是数字化时代特有的产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民法总则是保护和认可数字资产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均可继承。数字资产应属于财产范畴,因而合法的数字资产当然可以继承。
数字资产主要表现为网络环境中的数据、信息等,依附于网络服务商而存在。面对爆发式发展的互联网及新技术带来的新业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位及继承等问题,目前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这也是很正常的,待条件成熟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及时制定法律进行规范。
在还没有制定法律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和用户要在数字资产继承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尝试。
网络服务商要运用用戶协议、服务条款,就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约定。许多网络服务商都规定用户只对账户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从自身的商业利益出发,这种做法也未尝不可。但是,账户里的数字信息内容是属于用户的,用户一旦身故,由网络服务商自行处置显然不妥。有必要建立或完善使用权的继承方式,将数字资产如何继承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下来。网络服务商不仅要赢得广大用户的支持,而且要为数字资产继承的立法提供借鉴。淘宝网帮助近千家店铺实现了原认证人过世后的继承,值得借鉴、效仿。
用户应就数字资产继承相关事宜事先作出安排。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生前要妥善保管好各种网络账号及密码,或为数字资产继承办理托管服务等方式解决继承问题。
立法应将数字资产纳入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 宋辉(法律工作者)
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数字资产很多时候同样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但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界定数字资产外延和内涵的法律法规依然是空白。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数字资产应予保护进行了确认,但对其定义、内涵、种类等均未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细化条款。
数字资产从类别上大致可分为账号密码、文件信息、游戏装备、虚拟货币四类。其中,游戏装备、虚拟货币这两类具备明确的财产属性,目前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实际确认这两类数字资产具有与一般财产相同的法律地位。文件信息类的数字资产只是承载形式不同,其他与文件、日记并无区别,也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而对于账号密码类数字资产,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控制着用户数字资产的运营,其所处地位较为特殊且强势,往往通过协议将用户对数字资产的权利仅限定为使用权,从而对死者账号密码类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与继承人产生争议。
立法应将数字资产纳入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明确其定义、范围、种类,制定继承程序规则,确定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法定义务,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正当的权益,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蓬勃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