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犯罪有了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2019-11-11
法治
考试作弊犯罪有了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检察日报》 2019年9月3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等。
《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
《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
全国人大
拟修法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
新华社 2019年9月9日
经过40年逐渐发展,地方立法的作用日益彰显。记者在日前举行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适时考虑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
一些地方提出,现有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过窄、空间不足,建议给地方更大的立法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一问题正在研究。当前,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人大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一些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些法律还赋予了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权力,比如选举法、代表法、村民委員会组织法等。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可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且中央立法很难在细节问题上覆盖全局,也需要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予以细化和补充。
据悉,这次会议还对省级人大重点立什么法提出指导意见,要求抓好高质量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协同立法等五个方面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