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和社團服務不可互相取代
2019-11-11
是否建議政府資助社會企業的形式取代購買社團服務的方式?
社工局社會互助廳蔡兆源廳長:營運社會企業之社團在取得政府或社會提供一定支持的基礎上,亦與其他企業一樣需要面對市場環境中的各種競爭、挑戰和風險。社企透過商業營運模式,在建立的伙伴同盟及提升品牌形象等方面,亦發揮了有別於傳統社會服務的積極作用,與現時受社會工作局定期資助的社會服務設施提供服務的定位有所不同。而綜觀世界及鄰近地區,行政當局對於社會企業的發展輔助,一般都以提供起步基金、經營培訓、技術諮詢和公眾教育等措施為主,各地政府少有向社會企業提供長期的固定資助,以免社企出現依靠公共資源扶助,才能得以存續營運的現象。
澳門扶康會總幹事周惠儀女士:可以說,當社企發展到一定規模,就有能力去解決更多的弱勢人士的就業問題,亦減少這些人士的社會服務需求,從而減輕政府社會服務的開支,早前社工局副局長提到,回歸前後20年間社會服務開支上升了14倍,我相信,政府及社會上都不希望這些開支一路直線上升,而社企的存在,我們可見到社企所創造的社會價值以及通過引入市場競爭的商業運作模式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所在。社會可思考政府資助社會企業的形式取代購買社團服務的方式的可行性。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廖秀華行政總監:社團服務和社會企業二者存在功能不同,社團服務是解決一部分民生問題的一個補救性措施,包括:心理輔導、情緒焦慮、家庭關係修復、幸福感、健康、社交圈等,而社會企業提供一個職業選擇的機會,二者不可互相取代,反而可平衡發展,甚至互補發展。然而,社團服務因沒有競爭性普遍效率低,社企則引入市埸競爭優勢,以一元錢做三元錢的經濟效益,我認為,政府推動更多社企發展應是未來大趨勢。
澳門城市大學創新社會工作系梁靜嫻助理教授:推動社會企業發展,政府角色是很重要的,可以大致分為以下三大類:一、執法者;二、客人(服務使用者);三、資金提供者 (如同上)。如題二,政府可以按社企的組織目標、組織架構、組織制度去區分社企(1)。至於政府應該資助社會企業還是直接購買社團服務,要因應不同種類社會服務而定,有些社會服務是用政府資助社企形式比較合適,當然,政府也可以購買社團服務的方式資助社團,或者採取支持社企、社團混合式也可以考慮。
澳門明愛潘志明總幹事:我不建議政府以資助社會企業的形式取代購買社團服務的方式,如安老院舍、殘疾人士院舍、智障人士院舍的服務,不適宜做社企,一些中重度人士根本不能自理,出入都需要有人照顧,對這類弱勢人群,一定要依靠社團提供服務,當然,對於那些輕度者建議給予機會進入社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