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应发放到何时停止
2019-11-11
当代工人 2019年18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今年59岁,还有8个月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今年3月初,叶某却突然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据叶某表述,他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原单位工作了12年,在此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叶某要求单位支付其失业保险金损失,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应当享受的2年失业保险待遇。
申诉人
我已经在单位工作了12年,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所以单位理应赔偿我2年失业保险待遇。
被诉人
叶某还有8个月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没理由让我们补偿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
仲裁庭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叶某享受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案中的申请人叶某,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有8个月就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領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只支付其8个月的失业保险损失是恰当的、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