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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贯彻执行宗教政策中的几个重要关系

2019-11-11向祖文

民族大家庭 2019年5期
关键词:宗教界商业化文化

文/向祖文

宗教问题极其敏感复杂,宗教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把握好贯彻宗教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关系,对于做好宗教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本文拟就把握贯彻宗教政策中的六个方面的关系谈些浅见。

认识和把握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与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关系,牢牢把握思想文化阵地领导权、主动权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由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宗教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同心同德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无论信教与否,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政治上的同一性远远大于信仰上的差异性。

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公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

列宁在《社会主义与宗教》一文中指出:“就国家而言,我们要求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就我们自己的党而言,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如果天真地认为宗教只是个人的私事,就会在政治上出大问题。

我们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建立的政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对世界的基本看法、基本观点,否认世界被主观意识所主宰,当然也否认被所谓上帝、被神所主宰。而主观唯心主义则认为,世界都是人的意识的反映,是“心”的产物。比如佛教就宣扬“心”的广大浩瀚,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也无所不能,宣扬一切众生都具圆满佛性,无一丝欠缺。

唯心主义是主观主义的哲学根源,主观主义的要害就是主观与客观相分离,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是与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保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群众路线等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

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指出:“主观主义是共产党的大敌,是人民的大敌,是民族的大敌,是党性不纯的一种表现。大敌当前,我们有打倒它的必要。只有打倒了主观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真理才会抬头,党性才会巩固,革命才会胜利。”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宣传,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牢牢把握思想文化阵地领导权、主动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

认识和把握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与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的关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人类思想活动极其丰富,作为人类意识形态积淀形成的各种文化,其成分从来不是单一的。从整体而言,既有健康积极的文化,也有消极落后的文化。从某一种文化的内部来说,既有其积极的因素,也有其消极的因素。在不同对象、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下,同一文化表现出不同的特性,产生不同的效果。同其他形态的文化一样,宗教既有其积极影响,也有其消极影响;同一宗教行为,往往既有其积极作用,也有其消极作用。把宗教看作是纯粹积极的文化或者看作是纯粹消极的文化都是不科学的,对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应该作具体的分析和把握。

宗教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可以发挥心理调适、精神安慰、道德约束、社会整合、文化认同、文化载体和社会交往等比较积极的作用,同时,宗教的消极影响又是十分明显的。任继愈曾指出:“宗教的思想基础是盲目信仰,而不是理性、思辨。”“宗教继续存在这个事实,可以找到科学的说明,但绝不能由此证明它有科学性。”“我们在政治上尊重教徒的宗教信仰,但在思想上我们也要看到,宗教的信仰主义对于人们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斗争是不利的,对于科学的发展是有妨碍的,对于青少年接受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健康成长具有消极作用。”

由于对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特性理解不透,对宗教文化的双重性认识不深,有的把宗教等同于封建迷信、腐朽文化,对此一概加以排斥,对涉及宗教和宗教文化方面的问题,惟恐避之不及;有的把宗教视为救世良方、治世良药,把宗教文化等同于优秀传统文化,不加区别地加以利用和应用,引起人们思想的困惑和对宗教政策的疑虑;有的对宗教文化的特殊时代性、特殊功能性、特殊区域性不加分别,对具体宗教文化形态的双重性不加甄别分析,一股脑地全盘肯定接受,导致对宗教文化资源的利用“走火入魔”;有的对宗教文化作庸俗化的理解,把宗教文化中糟粕性的东西视作和解释为指路明灯,给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误导。凡此种种,不仅对宗教文化本身造成损伤,也对社会正确认识和运用宗教文化造成混乱。坚持两点论、两分法,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是我们认识把握宗教的基本态度和取向。

认识和把握宗教信仰与宗教文化的关系,正确运用宗教文化资源

从泛文化的意义上说,宗教是文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其主要特点,是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这种神秘力量统摄万物、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神秘力量产生敬畏和崇拜。从泛文化的角度考量,我们当然可以说宗教是文化。但是,宗教具有与一般意义文化不同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宗教是以信仰为核心的特殊文化形态,同时具有异化性、扩张性、组织化等特点,对规范信众的思想行为,影响甚至决定他们的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具有重大影响。宗教是一种以信仰为核心的特殊文化现象。如果我们把宗教视同为一般意义的文化,把宗教信仰等同于宗教文化,把具体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信仰行为视同为宗教文化活动,就可能产生“文化搭台、宗教唱戏”,“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就可能为“信教热”推波助澜,就可能为以文化交流之名行宗教思想传播之实造成可乘之机。

宗教文化与宗教信仰具有密切性的联系,但并不妨碍我们对宗教文化资源的挖掘、开发和利用。“文革”初期,历史学家范文澜告诉周建人说:“我正在补课,读佛书。佛教传到中国有将近两千年的历史,和中国文化关系密切,不懂佛教,就不懂中国文化史。”对宗教的研究始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在宗教的形成发展过程中,产生和积淀了极其丰富的精神和物质文化资源,比如宗教音乐、宗教绘画、宗教雕塑、宗教舞蹈、宗教建筑等等,它们虽然都打上了浓厚的宗教烙印,但实际上已经从信仰脱离出来,发展成为独特的艺术形式和行为为人们所运用,正如欧洲的绘画艺术源自于教堂绘制,欧洲合唱艺术源自于教堂合颂,《二泉映月》具有浓厚的道教音乐的色彩,但它们都不再是单纯的宗教一样,而这也正是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潜力和魅力所在。

认识和把握保持基本教义教规与引导宗教同中国文化传统、时代进步要求相适应的关系,始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宗教作为一种人类文化现象,不可避免地要以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传播,接受外来宗教和外来宗教的影响,是开放社会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一种外来文化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与本国文化国情相适应。人类历史上产生过许多宗教,能够存续至今的并不多,大多数宗教因为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不可避免地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我国现存的五大宗教,都经历了逐步适应中国社会的复杂而曲折的过程。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时代化不仅表现在经堂教育、汉文译著和汉文释经的活动中,更重要的,也是带有根本性意义的,是经学大师们大胆地、积极地引入了中国传统文化,在译经、释经中以中国传统思想阐明伊斯兰学理。正是通过“以儒诠回”,使伊斯兰教基本价值取向与中国整体文化背景环境相适应,使伊斯兰教具有了鲜明的中国风格、本土气派,从而使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存在发展获得了理论的根本,从低谷走上了适应之道。

当前,宗教领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基督教领域,西方利用基督教加紧对我进行渗透,企图以渗透达到其动摇中国文化根基继而影响中国政治的目的。在天主教领域,西方与我争夺天主教主教任命权,灌输圣统主义思想,冲击我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伊斯兰教领域,出现“沙化”“阿化”和“清真”概念泛化等问题,个别地方产生了宗教极端主义的苗头。佛教、道教也存在着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协调、不相适应的问题。

解决宗教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既要解决宗教事务服务管理中存在的个别性的矛盾,更要从战略上、根本上解决宗教与国情和时代不相适应的问题,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宗教,用时代进步要求提升宗教文化。

解决宗教中国化问题,关键在于做好“化”的文章,下好“化”的功夫。历史上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的中国化为解决当今宗教中国化问题提供了许多启示和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用中国文化的核心精神楔入宗教,对外来宗教和宗教传统作出符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进步要求的阐扬,从教理、教义、教规等方面进行有力引导,实现宗教政治上自觉认同、文化上自觉融合、社会上自觉适应。具体说,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就是推进基督教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度融合,用中国文化浸润基督教文化,在信仰表达和教会生活中更加符合中国传统;坚持我国天主教中国化方向,就是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教原则,实行天主教主教自选自圣,从神职、制度、礼仪、圣乐艺术、教堂建筑、圣像绘画等方面积极探索天主教中国化的有效途径;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就是大力倡导伊斯兰教“中道”思想,防范和抵御宗教极端思想侵害,遏制和纠正伊斯兰教领域“去中国化”倾向和“沙化”“阿化”苗头,防止“清真”概念泛化。

认识和把握切实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与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关系,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重申,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作出十多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政府为宗教界提供服务,政府负责协调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利益关系,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和城乡规划,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社保权利,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界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宗教界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宗教界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等。宗教界的合法权利必须依法维护。同时也应明确,在坚决依法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厘清两个方面的行为边界。一个是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的行为边界,一个是宗教界依法办教的行为边界。

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管理行为于法有据、依法行政,防止出现权力滥用、侵害宗教界合法利益、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问题。坚持依法处理涉宗教的矛盾纠纷,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违反什么法律就按什么法律处理,该由哪个部门处理就由哪个部门处理,防止将涉及宗教的问题随意上升为宗教问题处理,人为制造麻烦。

宗教界依法办教,必须坚持国法高于教规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教,无法外之人,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和政府事务,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损害社会利益,损害公民个人及集体的合法权益,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团结。宗教徒皈依神明,接受戒律,但无论是皈依哪一种宗教,都没有改变作为国家公民的基本身份,没有也不可能获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履行爱国守法的公民义务。

认识和把握支持宗教界提高自养能力与遏制宗教商业化的关系,促进宗教健康和谐

近年来,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宗教界的诉求和利益,以复兴传统文化、建设宗教文化园区、解决当地群众就业等名义,挟持、利用宗教牟取商业利益,一些名寺古观被圈进旅游景区收取“大门票”,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设施被承包,一些社会资本介入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地宫”、设置“牌位”向社会出售,一些宗教活动场所以扩大自养为名,向信众兜售高香等。凡此种种,不仅严重损害了宗教界的形象和合法权益,也严重干扰了正常宗教秩序,对维护良好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廓清发挥宗教积极作用、支持宗教界提高自养能力与遏制宗教商业化的关系和边界非常必要。

从目的动机上看,在宗教界自养中,也可能有商业行为,也可能产生商业效益,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宗教界人士生活需求和宗教活动正常开展。1982年中央出台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宗教组织要“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实行“自办自养”,鼓励宗教界提高自养能力。

在实现自养的过程中,会伴随一些经济和商业行为,佛教在历史上就有“农禅并重”的传统。《宗教事务条例》第28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而宗教商业化则不同,其根本目的在于谋求经济利益,运用宗教资源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宗教只是其牟利赚钱的工具而已。

近年来,一些地方佛道教领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商业化问题,一类是佛教道教界以商业化为手段扩大宗教自身影响,提高市场占有份额,获得宗教界自身更大利益。另一类是以宗教为手段,通过经营宗教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达到获得更大商业利益的目的,宗教在商业利益中不是目的而是途径。从商业性质上看,正常宗教商业活动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性,不以赚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主要目的在于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而宗教商业化则以获得更大经济利益为根本追逐。

从尺度把握上看,宗教文化资源利用秉承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坚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恪守宗教政策底线,自觉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宗教商业化相反,其以追逐商业利润为目的,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追求最大利益化的驱使下,宗教资源经济效益往往被无限放大,造成负面影响向社会弥漫渗透,冲击宗教文化资源利用中的合理适度的尺度,对维护社会领域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近些年所出现的宗教商业化问题,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作出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这些规定界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对禁止佛道教商业化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宣部等12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对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作出了十个方面的规定。

商业化问题是当前佛教道教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佛教道教商业化严重侵害了宗教界的根本利益,助长了腐败问题的滋生发展蔓延。解决佛教道教的商业化问题,必须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宗教健康发展出发,坚持宗教的非营利性质,坚决纠正社会商业资本介入宗教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坚决纠正宗教参与商业化经营谋求宗教和商业利益的行为,维护宗教清静庄严形象和严格规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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