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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网络安全保卫业务体系及法治建设研究

2019-11-08李京旭刘小峰

国防 2019年9期
关键词:保卫工作网络空间军队

李京旭 廉 蔺 刘小峰 赵 阳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已经全面渗透到现实世界各领域,军队网络安全保卫问题日益凸显。要紧贴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目的、主体、客体、内容的特点,构建“军队保卫工作”与“网络空间属性”双维矩阵的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业务体系,并基于业务需求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增强网络安全执法能力、推进网络安全司法公开、强化网络安全普法宣传、推动网络安全军民共治,确保有效维护军队网络空间安全。

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人类活动的第五空间,成为影响世界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全局性领域,正在历史性地塑造着新的社会系统、价值观念、权利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随着我军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包括指挥系统、武器装备、基地营院、军人军属在内的各项军事要素与网络的连接日益紧密,来自网络空间的各类安全威胁也正在危及整个军事体系的安全,维护军队网络空间安全已成为亟须破解的时代课题。

一、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时代内涵分析

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是一个较新的概念。这一提法首次出现在2013年的全军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上,遂被官方认可,用于指称与网络相关的军队保卫工作实践。目前,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这一概念尚无权威部门对其进行明确定义,但一些学者在努力尝试为其进行界定。如:西安政治学院丁利强在《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概念探微》一文中提出,当前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指军队内部职能部门针对各种涉网侵犯和威胁,运用多种措施和手段开展监测、处置、查证、防范等工作的总称。西安政治学院畅斌在其博士论文《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研究》中提出: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是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为了同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安全的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以及军内外发生的涉及军队的违法犯罪和其他危害行为作斗争,维护军队的纯洁、秩序和安全,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由军队保卫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在军队中开展的与网络安全有关的保卫业务工作。综合以上观点,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主要包含4个基本要素:即“目的”“主体”“客体”“内容”。本文通过分析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这4项要素来解释其内涵特征。

(一)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目的

从根本上讲,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目的与军队保卫工作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保护军队自身免受侵犯或威胁,确保军队自身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只是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所要应对的威胁主要来自于网络,所要处理的案件主要发生在网络,所要开展的工作主要依托网络,这是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与传统军队保卫工作的根本区别。当前,军队面临的威胁因素正借助网络向军队传导。综合来看,军队网络安全面临反宣渗透、信息失泄密、涉军舆情等威胁。以反宣渗透为例,网络让信息传递、分享变得快捷的同时,也使西方对我国的意识形态渗透更加便利和隐秘。通过定向推送、舆论误导和扶植代言人等方式,西方敌对势力肆意歪曲党和国家历史文化,诋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兜售西方腐朽价值观念,目的在于以渗透乱人心、以渗透促演变,用心极其险恶。军队是西方对我进行渗透、策反、破坏和窃密的主要对象,一些反动势力不遗余力在网络上鼓吹“军队国家化和民主政治”,利用社交媒体诋毁抹黑我军形象动摇军心民心,暗地里拉拢腐蚀现役或退役官兵加入“圈子”等,根本目的是妄图改变我军的立场、宗旨和职能。我军正经历一场表面上波澜不惊但事实上暗流汹涌的网络安全保卫战,维护军队网络安全事关我军的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彰显。

(二)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主体

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般意义上,广义的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主体,是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军务部门、监察部门、其他部门和广大官兵。狭义的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主体,则专指各级军队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及其直属技术保障单位。与传统军队保卫工作比较,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对其主体的专业性要求较高。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一定意义上是技术与技术的比拼、体系与体系的对抗、装备与装备的较量。在军队网络安全保卫的对抗斗争中,各级军队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往往是防守一方,要随时应对各种威胁挑战,这些安全威胁的内容、形式、来源以及所采用的技术载体等,都难以预知,它们具有很强的突发性,而且在不断的演化变换。为此,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技能,同时要有雄厚的技术储备和技术开发能力,以应对技术手段不断变化的威胁与挑战。目前,我军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艰辛探索。大家在实践中学习,在总结中提高,工作能力不断增强,但专门队伍建设与形势任务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尤其是专业技术水平存在不小差距,高精尖人才比较短缺。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客体

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所要防范和打击的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渗透破坏、违法犯罪等危害网络安全及国家军事利益的活动。然而,由于网络先天特质致使发生其中的各类侵犯或威胁具有极大的虚拟性、隐蔽性、扩张性、渗透性。换言之,面对信息网络带来的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挑战,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客体在契合传统之时,出现了多变、多元的特征。一是政治性问题频发。敌对势力一直妄想利用网络崩塌我军这座“钢铁长城”,大肆鼓吹“宪政民主”“公器公用”“军队中立”等错误思潮,赤裸裸煽动军队与党“切割”,企图把我军从党的旗帜下拉出去,政治转基因的图谋昭然若揭。二是部队涉网和网上涉军案件问题时有发生。网络空间不再是“虚拟空间”,已成为反映社会“真实影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现实空间”。从近年来部队发生的案件问题来看,传统违法犯罪活动向网络蔓延的迹象比较明显,网上窃密卖密和涉军造假危害极大。三是网上涉军造谣传谣行为难以根除。网上谣言是网络“毒瘤”、社会公害。由于军队特殊的地位、职能、任务,常常成为网民捕风捉影、肆意诟病的对象,网上涉军造谣传谣时有发生。

(四)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

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核心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查处与网络相关的危害党、国家和军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传统军队保卫工作理论框架来看,由于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是军队保卫工作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拓展,与传统保卫工作多项业务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同时也有自身特殊的工作内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采取综合性措施防范网络安全事故案件发生;通过使用特定技术、方法和工具,实时或近实时获取并分析网络数据信息,以获取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情报;对信息监测中或经其他途径发现的各类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和研判;为了防止涉军违法有害信息在网络中持续传播扩散造成进一步危害,而依法采取信息清除和阻断;对查证涉军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对军队网络系统建设过程中购置和开发的硬件、软件及各类服务的内容及供应商背景进行调查,以确保安全;开展网络安全保密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形势研究和技术开发。需要强调的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应及时作出适应性调整和拓展,以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业务体系设计

以发展的视角来看,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是传统的军队保卫工作在新空间、新领域上的延伸和拓展,但网络具有虚拟性、无界性、扩张性、渗透性和互动性等特点,使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呈现出与传统军队保卫工作不同的新特点。据此,可将“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视为由“军队保卫工作”与“网络空间属性”两个维度构成的二维空间,立足该空间运用矩阵交叉的方式推导设计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业务体系。

(一)“军队保卫工作”维度分析

根据我军军语规定,军队保卫工作,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对军队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进行防范和打击的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军内专家认为,军队保卫工作的内容是指军队保卫工作主体为了达到保护军队免受侵犯或威胁的目的,针对军队保卫工作客体所采取的方法、措施和手段的总和。从功能看,包括预防、制止和查处3项。结合这3项职能,目前军队保卫工作大体包括7个方面的业务活动。

1.预防犯罪工作。主要包括与预防犯罪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预防犯罪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经验教训,军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预防犯罪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原则,预防犯罪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制度,影响预防犯罪工作的国内外形势,预防犯罪工作的基础建设等。

2.隐蔽斗争工作。主要包括与隐蔽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隐蔽斗争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经验教训,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渗透破坏活动的特点和规律,隐蔽斗争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原则,隐蔽斗争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制度,影响隐蔽斗争工作的国内外形势,隐蔽斗争的基础建设等。

3.刑事侦查工作。主要包括与刑事侦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刑事侦查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经验教训,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刑事侦查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原则,刑事侦查工作的内容、程序、措施和方法,影响刑事侦查工作的国内外形势,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础建设等。

4.安全警卫工作。主要包括与警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警卫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经验教训,警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警卫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原则,警卫对象与警卫形式,警卫措施、程序和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影响警卫工作的国内外形势,警卫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业务建设等。

5.监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与监所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特点、规律、性质、任务、方针和原则,以及军事监狱、军队看守所等场所的建设。

6.基层保卫工作。主要包括与基层保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基层保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基层保卫工作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基层保卫工作的制度、措施和方法等。

7.战时保卫工作。主要包括与战时保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战时保卫工作的历史经验,战时保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战时保卫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原则,战场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网络空间属性”维度分析

网络空间,是一种全球化的信息环境。人们依托电子和电磁频谱,采用信息通信技术,通过相互依赖且相互联结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对信息进行创建、储存、修改、交换和利用等活动影响和控制实体行为。简而言之,网络空间是一个人造的新空间,涉及物理设施、信息资源和思维认知,是与陆海空天相互交融、同等重要、对人类活动产生革命性影响的第五维空间。网络空间包括4种基本属性:实体属性、频谱属性、逻辑属性和社会属性。

1.实体属性。网络空间实体属性,是信息技术在物理世界里的表现形态,包括各种要素及其地理位置。网络空间实体属性要素,包括各类网络的硬件和支撑各种网络运行的辅助设施。硬件主要指各种光传输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工业控制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嵌入式设备等,网络运行辅助设施主要指机房、供电设备等。网络空间实体属性可以被降级损坏、物理毁坏和占领控制。

2.频谱属性。频谱是频率谱密度的简称,是频率的分布曲线。复杂振荡分解为振幅不同和频率不同的谐振荡,这些谐振荡的幅值按频率排列的图形叫作频谱。网络空间频谱属性,可以理解为网络空间的电磁频谱特性,即把电磁振动分解成的频谱,通常把光谱也包括在电磁波谱范围之内。电磁频谱是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无线电台、雷达、移动通信网络、电子对抗装备等均依靠电磁频谱特性进行工作,此外电子装备正常运行也会向外辐射电磁波。利用网络空间频谱属性,可以定位跟踪、探测目标、收发情报、干扰破坏等。

3.逻辑属性。网络空间存在的基本形式是数据,其逻辑属性体现在数据在系统和应用程序中创建、储存、修改、交换等过程。数据应具备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不可否认性和可控性。利用网络空间逻辑属性,可以对数据进行非法冒充、访问、篡改、破坏等。

4.社会属性。网络空间社会属性,包括知识和人类。人类通过网络了解和理解各种知识,并利用网络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共享数据和知识,进行决策和实现决策。人类网络空间活动包括虚拟网络身份和上网行为,人们通过各类社交网络可以参与活动、进行创作、开展讨论、培训学习、评估验证,社交网络已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用网络空间社会属性,可以开展意识形态斗争、线上线下联动作案等。

(三)双维交叉矩阵业务分析

将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分为“军队保卫工作”和“网络空间属性”两个维度,保卫工作包括预防犯罪、隐蔽斗争、刑事侦查、安全警卫和监所管理5项业务内容(对应表中的列),网络空间包括实体属性、频谱属性、逻辑属性和社会属性4个基本属性(对应表中的行),两个维度构成的矩阵交叉结果如下表。

三、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法治建设

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日益复杂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必须以完善军队网络安全立法为重点,以加强军队网络安全执法为关键,以号召广大官兵守法为基础,以推动军民共治为动力,全面推进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法治化进程,为有效应对网络空间安全威胁、确保军队自身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一)完善军队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习主席高度重视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在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布,开启了我国信息网络立法进程,对完善我国在网络空间的规范治理体系具有基础性意义,可视为我国的网络“宪法”。军队网络安全事关党和国家的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在法律框架、内容和适用性等方面具有其特殊要求。然而,目前军队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涉军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取证,新型涉军违法和犯罪判断等问题上,仍存在法律盲点,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为此,要在宪法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健全军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军用或涉军网络基础设施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信息运营者、网络管理者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适度超前原则,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业务内容的双维度矩阵分析

(二)增强军队网络安全执法能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维护军队网络安全,推进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法治建设,必须进一步明确军队网络安全执法主体责任、持续加强网络执法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网络执法技术保障能力。一是要明确各级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职权,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坚持权责主体相一致,坚持权责程度相适应;二是要建强军队网络安全保卫执法队伍,落实军队网络安全保卫执法组织编制,完善军队网络安全保卫执法人员引进更新机制,建立军队网络安全保卫执法职业培训体系,构建激发军队网络安全保卫执法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制度机制;三是要大力提升技术保障能力,组建专门的网络执法技术保障力量,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建立技术互助机制,设立面向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的技术动员制度,支持前沿性、探索性、专用性技术开发。

(三)推进军队网络安全司法公开

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和技术设施的支撑,还需要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要推动司法工作向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转变,运用“互联网+”思维推动司法改革,借助移动互联网和云服务等技术平台推进司法公开,大力推进“网络法庭”“智慧政法”等项目建设;要建立涉法舆情评估预警机制,主动应对网络舆情,在舆情发展黄金时间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如公布涉案视频等,使谣言不攻自破,不能迷信“外科手术”式的删帖思维,积极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要依托微博、微信公众号、论坛等网络平台,加强与广大官兵的沟通互动,主动塑造军队网络安全司法形象,传播军队网络安全司法理念,及时了解官兵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意见,为官兵做好网络司法服务。

(四)强化军队网络安全普法宣传

法律的最终意义是事前规制而不是事后惩戒。倡导守法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军队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是伴随互联网普及和军队信息化建设一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工作,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广大官兵而言也是不甚熟悉,而且随着技术和形式的发展,具体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使官兵能准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用网、合规用网,必须加大军队网络安全普法力度。一是要坚持系统性普法与针对性教育相统一,既要从宏观上让官兵们了解军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全貌,又要根据官兵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实际,有针对性开展安全保密教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行为规范,使普法工作有效管用;二是要坚持普及法律条文与提高守法意识相统一,培养官兵以自律为基础的守法意识,使官兵发自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与崇敬,把法律条文内化为行为准则,做到自觉遵纪守法;三是要坚持开展有形普法宣传与营造无形守法环境相统一,在军营中大力倡导依法建网、依法用网、依法管网,把严格遵守军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军人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形成人人依法办事、按规言行的良好氛围。

(五)推动军队网络安全军民共治

军队开展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监测处置网络涉军违法有害信息,查处网上涉军违法犯罪活动,需要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协助,需要依托地方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的技术力量,必须走军民协作、军民共治的发展路子。一是创建军民一体的信息共享和行动协同机制,与政府部门共同研究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和任务清单,健全完善工作例会、线索查证、要事会商、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横联纵合的军地网络安全工作体系;二是推动技术装备领域军民协同发展,打破体制藩篱,利用市场手段,鼓励民间公司、研究机构和技术专家积极投身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逐步摆脱对国外技术的依赖,确保网络安全技术和装备自身的安全性;三是依托地方资源推动人才队伍建设,用好文职人员编制和特招入伍政策,重点吸纳高校和社会尖端专业人才,拓展人才来源途径,同时依托地方重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开展人员专业培训,开阔技术视野、增长专业本领、丰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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