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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问题研究

2019-11-07钟芸

中国证券期货 2019年4期

钟芸

摘要: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S.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 sion,CFTC)、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共同组成,是成熟期货市场监管的典型范例。美国各期货交易所在CFTC的主导下,承担着行业一线监管的职责。本文试图以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主要法律《商品交易法》和《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切入口,从期货交易所在该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具体的一线监管职责以及期货交易所如何履行职责的各项程序要求,进行初步的探讨。

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有:第一,CFTC对美国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所、NFA拥有有效的监管指导权,包括对期货交易所、NFA纪律处分的再审查权和紧急权力;第二,期货交易所、NFA纪律处分的纠错机制完备,被处罚人有权向CFTC提请申诉或中止执行、请求听证、请求和解,构建了完整的一线监管处罚的纠错机制,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错罚的产生;第三,美国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权力来源有三类:法律规定如《商品交易法》、美国期监会规定主要包括《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第一章“美国期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则手册的约定;第四,美国期货交易所作出的现金处罚措施,既包括罚款,也包括将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形式。

关键词:美国期货交易所 自律监管 CFTC CME

一、美国期货监管体系分析

(一)美国期货监管体系的法律依据

1.《商品交易法》

《商品交易法》是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案授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对美国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并允许CFTC将一部分行政职能授权给行业自律组织期货业协会( NFA)来执行,在美国交易所和协会的自律管理在美国期货监管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

2.联邦条例法典第17章——《商品期货及证券交易所条例》

联邦条例法典也可称为联邦细则法典,为执行法律而由具体的主管政府机构制定。联邦条例法典第17章是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由CFTC制定、专门为期货交易法配套的法律规范。这部分也可被称为CFTC的《条例》( General Regulations under the Commodity ExchangeAct)。

3.《多德—弗兰克法案》

2008年正式颁行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以强化金融监管为原则,首次给予了CFTC监管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权力。该法案改变了美国金融立法环境影响了所有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几乎全国金融服务行业的每一部分。DFA的第七卷为美国场外互换交易市场监管提供了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DFA要求与互换交易相关的规则和技术标准需要充分消化才能被执行。CFTC和SEC负责执行这些规则和技术标准,并且需要满足由SEC监管股票类互换交易。CFTC和SEC与联邦储备委员会协商实施与互换交易相关的定义(在证券交易法( SEA)和商品交易法(CEA)里出现过)。

其他美国《证券法》《银行法》部分条款也间接规制期货市场的运行。

(二)美国期货监管体系各主体的关系

1.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是美国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

在美国期货监管体系中,各个监管主体地位不同,分工明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作为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是美国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对所有期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CFTC对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识别可能的市场操纵并启动阻止程序;二是大户报告制度,要求清算会员、期货佣金商和外国经纪机构每天向其报告持仓头寸;三是投机持仓限制,针对紧急风险采取控制行动,如提高保证金、强制平仓等。

2.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交易所的关系及分工

《商品交易法》对CFTC的政府监管权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权进行了平衡和合理分配。

为确保交易所完成政府要求的监管工作,CFTC市场监管部负责对交易所进行监管。一般采取对交易所进行定期规则执行审查的方式,比如交易所行为监察、交易所治理等,最终报告会在CFTC网站上公布。

3.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协会的关系及分工

美国期货业协会与各家交易所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主导下,共同承担行业自律监管的职能。期货业协会(NFA)作为非营利性会员组织,是根据美国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组建的。如前所述,《商品交易法》授予并允许CFTC将一部分行政职能授权给行业自律组织期货业协会(NFA)来执行。NFA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监管从业人员的行为,包括对会员的纪律处罚、会员之间的纠纷的仲裁、会员道德标准的适用、年度财务检查以及对会员资格审查等,承担期货行业的自律监管职能。

《商品交易法》第17条对于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期货业协会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就协会的收费、纪律处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美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措施的审查、听证上诉等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协会的规则必须经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批准才能正式设立。

《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中的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第170—171部分对美国期货业协会注册会员申请审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美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措施的审查进行了规定。

美国期货协会制定的全国期货协会功能、协会章程、协会规则、依从规章、仲裁规则、会员仲裁规则、财务要求、注册规则、协会解释权限等规范。这些规范约束了期货协会會员及协会的自身行为或工作程序。当然协会的规范制定权和规范效力的产生及规范的强制执行力也是产生于期货交易法及期货交易法的授权,同时协会的章程等规范也是通过长期会员制度的调整总结出来的仅适用于协会会员的规范。

(三)美国期货监管体系的特点

1.形成多层次监管体系

美国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系是比较全面和典型的,它不仅在不断自我完善,而且也被世界各国所仿效。美国期货监管体系主要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交易所、期货业协会( NFA)共同组成,各层次监管者各司其责、互相协调,CFTC负责立法及法律的执行,登记审批交易所;交易所负责场内交易监管;NFA监管会员的交易行为及协会工作人员的行为。

目前,在政府管理层面上,CFTC全面负责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责,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联邦储备系统联邦中继服务( FRS)、财政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政府机构也将在期貨市场某些主体的财务资格、保证金、交易行为、期货品种等方面实施监管。在民间管理层面上,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以及各家交易所则发挥各自的自律监管职能。

2.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并重

CFTC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全面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并重,但政府监管处于主导地位⑤,保证期货市场的安全与秩序。除CFTC、联邦储备系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全国期货协会为监管主导之外,在美国,还有其他一些的联邦政府机构或相关的行业机构也间接地参与期货市场监管。例如,储蓄机构监管局( 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urrency Comp-troller,OCC)、地方证券法规委员会(MunicipalSecurities Rulemaking Board,MSRB)、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SIPC)、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 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s.FFIEC)、国家信用联盟协会(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CUNA)、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以及各个州政府等。

一、美国期货交易所在美国期货监管体系中的地位

(一)美国期货监管体系概述

美国期货市场采用三级监管体系,即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所、美国全国期货业协会共同组成。其中CFTC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全面政府监管,负责立法及法律的执行。NFA与各家期货交易所在CFTC的主导下,共同承担行业自律监管的职能。

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品交易法》和《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中的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CFTC的地位及职责

1.独立的政府机构

《商品交易法》第2章a (2)对CFTC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规定,CFTC是作为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而设立的。CFTC委员须经参议员建议,由总统任命,共五名委员,其中来自同一政党的不得超过3名,任期5年。

2.期货市场的全面监管机构

《商品交易法》第3章规定期货市场是在CFTC监督下开展的,委员会有权对期货交易进行限制、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对持仓限额和套保的要求、要求对可能的不当交易进行披露等。

3.CFTC具体的监管职责及其程序

(1) CFTC拥有规章的制定权

《商品交易法》第8章a9 (5)规定了CFTC有权制定并颁发规章( rules and regulations)。

(2) CFTC拥有紧急权力

《商品交易法》第8章a (9)规定了CFTC在有理由相信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第一,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存在市场操纵和囤积行为或某国政府采取了影响某一商品价格的行为,使市场无法准确反映商品供求关系的重大市场扰乱行为;第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任何期货合约的临时紧急保证金水平、对以上行动生效日以前善意获得的市场持仓量设定限额等;第三,对于以上行动,当事方只能在其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请司法审查。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一般不得发出中止令要求CFTC中止行动,除非是经合议庭判定,认为其行为属于违法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方可发出中止令。

(3)CFTC有委托授权的权力

《商品交易法》第8章a (10)规定了CFTC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授权任何人履行其法律规定的注册职能的任何部分,且被授权人为履行其职能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并将规则提交给CFTC审查。

(4)具体程序的相关规定

《商品交易法》第4章、第4章a-t规定了CFTC的执法权及其程序,包括启动执法程序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盗用非公开信息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对持仓限额和套保的要求、以及交易参与者注册审批的程序;第8章a-b规定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有权对交易商和相关人的注册进行监管、要求任何组织对可能的不当交易进行披露。

《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中的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第10 - 14部分就CFTC调查规则、赔偿规则、简易及正式裁决程序、听证、申诉和解程序等进行了更为具体的阐释;第15 - 21部分就市场主体需要向CFTC报告的事项进行了规定;第140 - 149部分就CFTC内部组织机构和职能分工进行了规定。

(三)CFTC与期货交易所的关系

1.CFTC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申请审查

《商品交易法》第5章对期货交易所申请成为合约市场向委员会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做出了规定,要求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指定为合约市场的期货交易所应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指定标准,及合约市场应遵守的核心原则。

2.CFTC对期货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措施的再审查

(1)《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商品交易法》第8章c规定:第一,期货交易所应该作出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的处分,而未依法采取行为,CFTC可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规定采取措施;第二,对期货交易所的处分行为,CFTC拥有自由裁量权,如认为处分不当,可以变更或撤销、发回期货交易所重新审议,对此期货交易所如认为不当可以申请司法審查④。

(2)《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第一章的规定

《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第一章第9部分“对期货交易所作出的纪律处分、拒绝准入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措施的审查规则”规定CFTC有权对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①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通知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期货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或者拒绝准入的措施,在做出最终决定后30日内,应向被处罚者和CFTC提供书面通知,但违反着装礼仪等轻微处罚除外。该书面通知需要载明处分对象、采取措施的依据、处分的具体内容和日期,以及告知被处分对象CFTC依据《商品交易法》第8章c对期货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及《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中的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第9部分(即本部分内)对期货交易所措施审查的可能性。书面通知可以专人交付或者邮寄至CFTC和被处分对象。一般来说,期货交易所采取的纪律处分或者拒绝准入的措施,在交付通知后至少15日后生效,其中邮寄时间增加3天,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生效,例如,合理相信为保护市场最大利益,并作出书面说明,被处罚对象已经同意处罚等。在纪律处分或者拒绝准入的措施生效后,期货交易所应在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张贴通知,连续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公告,此后保存记录供公众查阅。

②申诉程序

被处罚人在收到期货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或者拒绝准入措施通知后,30日内任何时间可向CFTC提交申诉,期货交易所方面在收到送达的申诉通知后30日内,必须向程序书记员提交两份期货交易所程序记录及作出处罚的相关证据证物,同时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各送达一份。并有权在收到送达的申诉通知后15日内,以合理理由请求CFTC不受理申诉。被处罚人在提交了前述申诉通知后,还必须在送达期货交易所程序记录后30日内提交申诉理由书,如未提交,CFTC有权驳回申诉。在送达申诉理由书后30日内,期货交易所必须向CFTC提交答辩状。被处罚人在收到期货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或者拒绝准入的措施通知后10日内,可以向CFTC申请中止执行,而期货交易所可以在收到送达该中止申请的5日内提交是否准予中止的书面答复。CFTC可以允许或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以上程序。市场监察司或结算中介机构在收到答辩状后20日内可以申请参与程序。

③CFTC审查范围及程序要求

CFTC的审查范围不仅包括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也包括对酌情决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的问题进行自愿审议。除异常情况外,CFTC应自收到期货交易所通知起180日启动审查。CFTC自行决定、当事人申请经同意均可进行口头辩论,当事人申请需要在申诉理由书或者答辩状中一起提交给程序书记员,由CFTC酌情决定是否同意。口头辩论一般需要录音并进行笔录,特殊情况除外。CFTC经审议认为期货交易所处理并无不当、或赞成和反对期货交易所意见的人数持平时,则作出维持期货交易所决定的最终决定,但不说明理由。经审议认为期货交易所处理不当,则作出变更、驳回全部或部分的决定。该最终决定自送达各方当事人起生效。

④和解程序

在CFTC收到被处罚人提交的申诉通知后到作出最终决定前的任何时间,各方当事入可以进行和解提交撤诉约定,之后CFTC可以签发命令,中止此前的申诉程序。

(四)NFA的地位及其与CFTC的关系

1.NFA的地位

NFA与各家期货交易所在CFTC的主导下,共同承担行业自律监管的职能,行使对非期货交易所会员及中介机构(含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权限,承担会员注册、审计、仲裁、教育等职能。

2.NFA与CFTC的关系

《商品交易法》第17条对于向CFTC注册为期货业协会的要求、就协会的收费、纪律处分、CFTC对NFA自律监管措施的审查、听证上诉等程序进行了规定。

(1)CFTC对NFA自律监管措施的审查

①《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第一,NFA对任何个人或组织实施纪律处分,应及时向被处罚人发出通知,并同时通知CFTC。如果被处罚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CFTC提出申请,或者CFTC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对以上行为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CFTC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如认定以上处罚不当,CFTC应签发命令取消或减轻、免除该纪律处分。如有任何人认为CFTC的最终命令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②《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第一章的规定

《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中的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第171部分对NFA的纪律处分、CFTC对美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措施的审查进行了规定。

a.送达书面通知

NFA在做出最终纪律处分决定后,应立即向当事人、CFTC送达书面通知,该最终决定在送达后30日内生效。

b.请求中止执行

在收到送达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可向CFTC请求中止执行,并提交合理的原因,但以上中止并不影响最终决定的生效。在提交中止请求时,必须同时提交申诉通知。

c.提交申诉通知

在收到送达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向CFTC提交申诉通知,但以上通知的提交并不影响最终决定的生效。

d.请求紧急生效

NFA在送达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可向CFTC请求签发紧急生效令,要求对该处分实施提前生效。

e.CFTC的审查

第一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第二是主动审查。CFTC可在最终决定生效前任何时间,发起主动审查,并向NFA提供备忘录,NFA应在送达备忘录15日内作出答复。CFTC经审议认为处理并无不当、或赞成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持平时,则作出维持决定的最终决定。经审议认为处理不当,则作出变更、驳回全部或部分的决定。

(2) CFTC对NFA规则的审查

①NFA规则的设立

《商品交易法》第17条规定在1982年《期货交易法》颁布之日起90日内,NFA必须将载明最低资本要求、人员配备、会员交易销售活动的管理等的基本规则,经CFTC批准才能正式设立。以上是在NFA成立当年对最初协会规则的要求。

②NFA规则的修改与废止

《商品交易法》第17条规定在此之后的协会规则修订,NFA应向CFTC提交规则修订的副本,在CFTC收到之日起10日后方得生效。但如果CFTC在收到规则文件后180日内既不批准也不发起不批准程序,或一年内未完结不批准程序,NFA可以使该规则生效(除非CFTC明确不批准该规则)。

CFTC在发出通知并进行听证后,认为废止协会某项规则有利于保证会员公平交易等合法权益,有权签发命令废止该协会规则;CFTC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NFA修改规则,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未修改,CFTC有权要求其按照书面通知中的要求修改。

三、美国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

如前所述,期货交易所在美国承担期货行业自律监管的职能。其权力来源有三类:第一,法律规定。如《商品交易法》;第二,美国期监会规定,主要包括《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中的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期货交易所自身的规则手册的约定,以期货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契约约定的形式,允许期货交易所对某些行为进行规制,对会员进行惩处。

(一)《商品交易法》中对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

《商品交易法》第8章c对期货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职责作出了规定:第一,期货交易所可以对任何会员作出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的处分;第二,对会员纪律处分的程序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30天内向被处分者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须明确载明处分的理由。

(二)《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第一章对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持仓限额的相关规定

1.对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第一章对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8部分“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简易处理程序和拒绝授予会员资格程序”对期货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及程序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

(1)执法人员

每家期货交易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必须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可以包括员工和合同工,但必须确保严格执行期货交易所的规则。

(2)执法调查

期货交易所的执法调查可以是根据商品期货委员会的指令或期货交易所自己发现的线索开展,调查必须在4个月内完成,调查人员必须向期货交易所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必须包含启动调查的原因、事件概要、结论等,如经过调查认为不存在违规行为,也应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期货交易所在调查中还可以向被指控人签发书面警告,但该警告不属于处罚,也不属于已经认定违规。

(3)纪律委员会

每个期货交易所可以有1个或者多个纪律委员会,执法人员不得兼任纪律委员会成员,纪律委员会收到书面调查报告后30日内,应确定是否构成违规,并指示下一步执法行为。

(4)指控程序

期货交易所在确认认为被指控人存在违规行为后,应向相对人发送指控通知,载明违反了哪条规则、被指控人的听证、委托律师权利及时限要求,以及逾期未回复或未在答辩状中明确否定指控,视为承认指控。

(5)和解程序

答辩人可以在完成调查报告后的任何时间,向期货交易所提出和解申请,程序是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和解申请,如接受,应向答辩人签发书面决定,而答辩人也可以在纪律委员会作出接受和解申请前任何时间撤回其和解申請,以上行为均不影响最后处罚的决定。

(6)听证程序

由纪律委员会组成听证会,可以由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或者特别小组出席,但参与听证人员不得与该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答辩人在听证前有权查阅执法人员据以提出指控的证据证物,必须亲自出席并有权请证人和向证人发问。

(7)申诉程序与申诉委员会

对于期货交易所规则可以允许答辩人进行申诉的事项,可以要求答辩人申诉通知采用书面形式,由期货交易所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决定听证、并在纪律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的合理期间内,组织主动审查。申诉审查程序可以由申诉委员会全体成员或者特别小组开展,但参与人员不得与该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申诉委员会应在申诉或者审查程序开始后,及时签发书面决定,并向答辩人提供复印件。

(8)简易程序

期货交易所有权根据合理需要暂停某些人员的资格或对会员采取简易处理措施,但这一程序依然需要提前通知答辩人,说明其拥有的听证、委托律师权利,并在听证后提供书面决定的复印件予答辩人,也可以根据规则允许其申诉。

(9)最终决定程序

每家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规则,明确以上决定的最终程序,也就是说,无法申诉或申请再审查的最终决定(由于在调查、和解、申诉各环节中相对人的地位不同,造成同一相对人在不同环节中被指控人、答辩人等称谓不同)。

2.对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第一章第150部分“持仓限额”对期货交易所设定的持仓限额进行了规定。第150.5节规定期货交易所有权设定投机性持仓限额,通过规则或者决议,就买进或者卖出的期货期权,限制某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控制的多头或者空头合约数量。

(三)CME规则手册对于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规定

以CME为例,CME规则手册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前两章是公司注册证书及一些专业名词的定义。从第三章开始是具体的规则手册,包括会员制、组织形式、交易委员会、规则的执行、交易资格和惯例、仲裁、交易设施和程序、结算所和履约保证金、结算会员、互换数据的监管报告、CME现货市场交易、即期外汇交易、分类产品的合约细则。

CME监管规则体系主要体现在其规则手册第二部分的总则章节中,分别对会员、交易所的内部组织机构、对会员的交易资格和会员管理、规则的执行以及仲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第一,规则执行的一般程序。第4节“规则的执行”第400 - 444条就商业行为委员会的管辖权、规则执行的听证、紧急行动、和解等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程序。第3节“交易委员会”第300条E作出违规行为的一般定义,第4节“规则的执行”第432条规定26种一般违规行为,第5节“交易资格和惯例”第514条规定12种交易违例行为,具体程序见“三、美国期货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的程序”。

四、美国期货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的程序

(一)CME内部监管部门

其风险控制部门由市场监管部、清算所的审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组成。其中市场监管部隶属于法律监管部,作为半独立部门,向董事会下的监管委员会报告。市场监管部内分为两大模块,即违规调查和市场合规。

(二)CME市场监管部职能

CME市场监管部隶属于法律监管部(LegalRegulatory Division)。法律监管部通过General Coun-cil向期货交易所的主席汇报。虽然市场监管部是法律监管部的一部分,但也具有独立的地位。

(三)CME市场监管部运作流程

在发现可能的违规行为后,将会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确认后递交初审委员会审理,如果认为违规行为确凿,应向商业委员会提交材料,商业委员会裁决是否做出处罚。如果认为不违规,可以不采取行动;也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继续调查。如果市场监管部认为初审结果不妥,或商业委员会最终的裁决不妥,可以向上诉委员会要求上诉、(见图1)。

(四)CME的监管规则执行

CME的董事会有权对交易所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并下设委员会,调查、听证和实施处罚违反规则的行为。

1.首席监管官

首席监管官负责期货交易所的规则执行。也可以授权市场监管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履责。

2.商业行为委员会

商业行为委员会对会员违反交易道德或诚信的行为有管辖权;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有权决定举行听证;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初审委员会

初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案件,有权命令任何会员出席和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证据,并在收到调查报告的30天之内进行审查。

4.听证

听证须按照交易所规则手册确定的程序进行。

5.上诉

市场监管部可以就商业行为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向听证委员会上诉。提出申诉要求后,决议应延缓执行。

(五)会员同期货交易所纠纷可仲裁的程序

CFTC要求美国期货交易所必须有仲裁救济程序,因此,CME在规则中规定了强制仲裁的程序。

1.立案程序

发起仲裁请求:原告提交书面请求( Arbitra-tion Cover Sheet),向市场监管部交纳适当仲裁费后,启动程序。市场监管部应在收到书面请求21天内提交答复。

2.听证会

市场监管部应当从期货交易所的仲裁委员会(Arbitration Committee]中选取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听证和做出决议。

3.裁决

在听证后,或者对客户不超过5000美元的索赔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发出由仲裁庭主席和大多数成员签名的书面决议。

4.上诉

除非非现金裁决,或者赔偿总额超过10000美元的案件,可以向董事会听证委员会提出上诉。仲裁庭的其他决议都不可提出上诉。必须在收到決议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

(六)CME的执法流程

从CME具体的执法流程来看,CME的违规案件查处主要包括发现、调查、审查、处理四个主要环节。CME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市场监管部的监控和调查,以及市场参与者的投诉和举报。经过市场监管部调查的违规案件,将被提交到可能原因调查委员会进行审查。随后,该委员会会通过议事组多数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正式的指控。而一旦案件被提起了正式的指控,商业行为委员会将做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在此过程中,商业行为委员会既可以召开听证会,并直接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也可以接受被指控人提出的和解提议,将全案通过和解予以了结。

(七)CME规则对于违规行为的规定

1.原则性规定

在CME规则手册的第300条,将违规行为规定为:违反规则的行为;违反《商品交易法》或CFTC条例的行为;以及因未能履行法定责任而导致欺诈、欺骗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一般违规行为

CME Rule book第432条规定了26种一般违规行为( CJeneral Offenses),主要包括:在非法经济商( Bucket-shop)中拥有权益、进行经营或代表该商号行事或者有意与其达成交易;设计欺诈、不良信誉或者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涉及不诚实的行为等。

3.交易违规行为

CME Rule book第514条规定了12种交易违规行为( Trading Infractions),主要包括:不当买报价或卖报价,恶意对交易不进行确认,侮辱、恐吓交易所工作人员等行为。

4.单列的违规行为

散见规则手册个别章节中,如扣留指令( Withholding Orders)、客户指令反向交易(TradingAgainst Customers'Orders)、泄露指令(DisclosingOrders)、洗售交易(Washing Trades)等。

5.其他规定

除此之外,CME的规则当中,还对进入交易大厅的相关人员的操守举止及着装准则专门予以了规定,违反这些规定也有可能收到期货交易所的处罚。

(八)违规案件查处流程

主要包括发现、调查、审查和处理四个环节(见图2)。

(九)CME的合规监管协调机制

1.CME与CFTC之间的沟通协作

主要包括日常数据报送、CFTC对CME进行规则执行审查以及市场监控和案件调查中的沟通协作三个方面的内容。

CME与CFTC之间的日常数据报送主要包括清算会员持仓数据、市场交易数据。CFTC对CME进行规则执行审查以及市场监控和案件调查中的沟通协作。

2.CME与其他监管组织的沟通协作机制

CME与NFA等其他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CME与美国境内其他期货交易所和NFA成立了联合审计委员会(Joint Audit Commit-tee,JAC)和联合合规委员会(Joint ComplianceCommittee,JCC)。

二是CME清算所致力于与其他国家清算所和自律监管组织签署信谅解备忘录,就信息进行分享和交换。

三是CME通过加入市场间国际金融监督组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urveillance Group,ISG),与国外交易所开展合作和信息共享①。

五、对我们的启示

(一)CFTC对期货交易所、NFA的监管指导

1.CFTC对期货交易所、NFA纪律处分拥有再审查权

如前文所述,CFTC对期货交易所、NFA纪律处分拥有再审查权,一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二是主动审查。CFTC可在最终决定生效前任何时间,发起主动审查,CFTC经审议认为处理不当,则作出变更、驳回全部或部分的决定。这一再审查环节为美国一线监管提供了类似“第二道防线”的屏障,进一步确保了期货交易所、NFA -线监管措施的合法性和精确性。

2.CFTC拥有紧急权力

如前文所述,CFTC在有理由相信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任何期货合约的临时紧急保证金水平、对以上行动生效日以前善意获得的市场持仓量设定限额等。在发生影响市场的紧急情况时,CFTC可以以特别方式对期货市场进行全面监管,保障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期货交易所、NFA纪律处分的纠错机制完备

如前文所述,期货交易所、NFA纪律处分的被处罚人在收到正式书面通知的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有权向CFTC提请申诉或中止执行、请求听证、请求和解。《商品交易法》《美国联邦规章汇编》和期货交易所、NFA规则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一线监管处罚的纠错机制,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错罚的产生。

(三)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权力来源多样

美国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权力来源有三类:第一,法律规定。如《商品交易法》;第二,美国期监会规定,主要包括《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中的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期货交易所自身的规则手册的约定,以期货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契约约定的形式,允许期货交易所对某些行为进行规制,对会员进行惩处。

(四)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CME Rulebook》402.B-般制裁手段中规定,10.对当事人处以每次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11.命令当事人交出因违反期货交易所规则而获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无论是以实现还是未实现的,以及避免的损失;14.命令当事人将因其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还至受损害方的账户,或者受损害方的结算会员账户;15.如当事人一方或其法律顾问或其他代表在调查或执行过程中实施干扰行为的,命令其就此给予现金罚款。

《CME Rulebook》512.B制裁中规定,1.除第536条另有规定外,首席监管官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对同意期货交易所管辖权的当事人处以简易罚款。因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地向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所提交了要求提交的数据、记录或信息,每次违规罚款不得少于1000美元,個人每次违规罚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公司每次违规罚款不得超过10000美元。2.个人和企业应当自接到罚款汇总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或者减少罚款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罚款为最终罚款,不得上诉。以上规定表明美国期货交易所作出的现金处罚措施,既包括罚款,也包括将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