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否再起诉

2019-11-07丁文生李华明

人民之声 2019年10期
关键词:郭某孙某婚姻关系

丁文生 李华明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纠纷的诉权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予以明确。而诉讼离婚后就财务分割问题再次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审理并予以分析认定,本文试举相关案例进行辨析。

案情简介

孙某与郭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两女。2011年孙某向G省J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郭某离婚。J县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孙某提出离婚,郭某同意离婚。《调解笔录》记载: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并同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2012年郭某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认为虽然孙某与其在J县法院离婚时的《调解笔录》记载双方当时均认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在离婚时确实存在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若干财产,应依法予以分配,且因孙某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或不分。

孙某辩称,离婚诉讼当中,法官、双方已经就双方财产的事实进行审查,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法院无权对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过的财产问题再次进行裁判,对该案的受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郭某不应另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提出起诉,而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就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与审理结果

一审(G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郭某在离婚后主张分割其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分割财产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对分割财产的范围应以本案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判决以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配,并考虑孙某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部分财产分配给郭某所有。

二审(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孙某与郭某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时并未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据此,郭某可以在离婚后就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从郭某提起的诉讼请求看,本案为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诉,而非离婚之诉,与J县法院所做的离婚调解之诉非同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判决维持。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孙某的辩护表面上看是成立的,一者根据 “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据以作为郭某对共同财产状况的自认,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者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孙某和郭某的离婚事实已经经过了法庭审理并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应再立案受理。

笔者认同法院的观点,首先,虽然法官及双方已经就双方财产的事实进行审查,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但是,该事实是基于原离婚诉讼郭某和孙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的,后来郭某提供有关婚内共有财产的证据显示孙某的陈述是虚假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孙某有隐瞒真实,导致了对事实的错误认定,其责任在孙某,对该事实的重新认定,也是对错误的纠正,符合以事实为真相,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次,原离婚诉讼调解内容并没有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只是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故不需通过再审的程序推翻原来离婚判决。最后,本案处理的财产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应当支持对其进行分割。

理论分析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下列五部法律、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十一条;201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上述法规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给予了基本的指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下列问题。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只有一次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机会。理论上,每一对离婚的夫妻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定数和变数的角度来看,每一对夫妻间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一个客观的定数。”诉讼标的明确具体唯一,因此只要一次诉权。但实际上,由于每一对夫妻间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并不能在离婚之时予以明确,由于案件事实的发展,原告可能发现新的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原告可以根据新出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新提起的诉讼请求均可以构成在形式上独立的诉讼标。新提起的诉讼请求独立于原来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并行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否原告可以无止无休、自主选择对认为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原则,原告的该项权利不应当被滥用,同时应受到一定时效的限制,这是相关立法者修法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其次,离婚后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夫妻共同债务。理论上,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求对离婚后尚未分割的共同的消极财产予以处理,但实际法院遵循的原则是,对消极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留待债权人来主张,在另案中予以处理。该处理原则的合理性在于:消极财产的真实性需要通过债权债务双方主张及举证才便于审查;消极财产的处置涉及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故在离婚诉讼当中,不应进行处理,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消极财产确认分割的诉权应予以明确化,这也应在修法者考虑之列。

结论:夫妻双方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只要是有证据显示婚内共有财产未进行分配,在知情后的两年内当事人均有权主张进行分割。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通过隐瞒造成离婚的财产分配协议或认定,无论当事人如何自认,对离婚后未分配财产而事实又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的分配,不构成影响。■

(漫画/赵晓苏)

猜你喜欢

郭某孙某婚姻关系
绛县一男子遇刷单网络电信诈骗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获赔六万元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 获赔六万元
男子勒索“海底捞”500 万被公诉
內地男涉兌換貨幣騙案就逮
爱尔兰人婚姻有期限
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婚内赔偿,是否有效?
賭局“出千”投資賭股協助工作四人中騙局失逾200萬
论北魏六镇豪帅的婚姻关系与其社会地位“剧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