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违法!
2019-11-06
【案例】
杨某于2016年3月入职江西某公司任工程部技术员。2018年5月的一个周日,杨某因感情变故,当晚喝得烂醉如泥。次日,杨某依然神情恍惚,于是在家睡了一天,没有去上班,也没有请假,事后也没有补假。由于杨某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事后也没补假,公司以旷工论处,给予杨某记过处分一次。6月中旬,公司发放5月份员工工资时,杨某发现公司少发了他三天工资,遂找公司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按公司规定,员工旷工一天的,扣三天工资。双方沟通未果,杨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杨某多扣的两天工资。
【评析】
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并无不当。首先,员工旷工的,客观上没有提供劳动,单位可以扣除其未出勤期间的正常工资。就员工是否提供了劳动而言,旷工与事假是一致的,均为未提供劳动。《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其他期间的工资。”其次,工资是员工向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对价,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员工所付出劳动的其他非缺勤日的工资,属于变相克扣工资,违反对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此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因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得据此作为克扣员工工资的依据。
本案中,杨某无故旷工一天,公司只许扣其旷工当天的工资,至于额外加扣的两天工资,因没有法律依据,公司不可为之。
不过,笔者提醒广大读者,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作为员工,应该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杜绝无故旷工的行为。
(广东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