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为水污染防治立法
2019-11-06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9期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近日通过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别对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针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位于城郊村、重点镇中心村、水源保护地周边村、沿河湖渠库村、主要景区村的生活污水应当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禁止農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同时,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资料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