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发展、问题与路径探析
2019-11-05姚钰明
关键词 绿色金融 政府引导 市场主体 理念培育
作者简介:姚钰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74
一、绿色金融提出与解读
(一)绿色金融提出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可持续发展面临极大挑战,推进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而将金融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的创造性效果也使得绿色金融的发展成为当代中国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199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号)》,其中明确规定“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把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要把支持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防治作为银行贷款的考虑的因素之一,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2月1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了配合金融部门贯彻银发[1995]24号文件的规定颁布《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至此,国内商业银行开始从事绿色信贷业务,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拉开序幕。
(二)绿色金融解读
1.绿色金融内涵。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不同学者有着区别而又重叠的定义(更或者有着不同的术语表达方式,诸如,环境金融、气候金融、低碳金融和可持续金融等)。2016年我国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本文认为尽管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有诸多争议,但我们可以对绿色金融的内涵明确三点:其一,绿色金融不能等同于绿色投资、绿色信贷或气候金融等定义,其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着双向的流通枢纽作用,既包括向相关绿色环保产品、项目和企业的投资行为,又包括生产企业或者工程项目利用金融市场的融资行为;其二,绿色金融不是单一的金融业务类型,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具有多元性,即诸多种类绿色金融工具均囊括其中;其三,绿色金融的资金流向包括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能源在内的诸多绿色产业。
2.绿色金融功能。绿色金融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功能。从宏观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绿色金融既能充分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用,又形成绿色投融资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绿色金融为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引导国民社会资金到位流向,促进国家整体产业结构升级。从微观的经济效率来看,绿色金融能够把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管理、市场等各种经济资源集成一个系统,提高要素适用效率,分散技术创新的风险。而绿色技术创新的最大社会效用就是提升了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能力,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可持续发展,大幅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从环境的保护的体系完整性来看,绿色金融的发展能够与传统经济政策形成优势互补,特别是与财税政策互补能够形成经济激励的双向动力,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得到根本性的贯彻和实施,促进生态文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金融发展现状考察
(一)绿色金融发展整体
国家政策层面,2012年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引》,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提供了基本引导。2015年印发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就绿色债券的适用范围、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给予了明确阐述。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就绿色金融体系的构架提出了9部分共35条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进入了“高速发展时代”。改革实践层面,2107年6月14日,国务院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和新疆五省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支持境外资本参与绿色投资,这也是探索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道路一次有益尝试。商业银行方面,兴业银行作为最早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截止到2017年底已经累计服务13583家企业,累计提供绿色融资13824亿元,绿色融资余额达到6603亿元;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国内银行也以自己独有的方式践行绿色金融行为。
(二)绿色金融发展取得成果
一是基本形成中国绿色金融法规政策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进入 21 世纪,中国政府的环境保护思路开始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金融、技术等多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现阶段,基本形成了绿色金融法规政策体系。以原银监会为例,其积极探索绿色金融体制建设,目前已经形成银行业绿色金融监管体系,体系结构基于银监会制定的四个文件:《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和《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二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度不断提高。绿色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贷款结构不断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功不可沒;政策性银行也结合自身优势,创新业务开展方式,致力于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比如国家开发银行致力于通过与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帮扶绿色产业发展;各类保险公司则通过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助力绿色金融发展;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再回归价值投资的过程中,逐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等可持续性行业的投资;三是绿色金融的规模不断扩大,绿色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规模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状态,绿色金融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加。例如,气候债券倡议2018年前三个月数据显示,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占全球总量的42.15%;截止到2018年3月,我国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绿色”私募基金有499支;同时绿色股票指数、绿色保险业务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此外,2013年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全国碳市场或2020年开始现货交易。
2.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要坚持市场机制为导向,发挥市场运作机制的主导地位。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发达的绿色金融发展市场主体机制,构建绿色金融机构体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大力发展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等。扩大绿色金融的参与主体,致力于多元化的绿色金融机构参与主体框架的行程,如设立政策性绿色银行和专业的绿色金融中介机构等;同时,大力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各种金融产品,形成碳金融的产品体系,要加快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3.注重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培育,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内源动力。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树立良好的绿色发展理念将直接影响各参与主体的金融行为。绿色金融参与主体的态度的积极与否决定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前景的好坏。我们从金融机构对“赤道原则”的采纳程度就可以窥见一个国家金融参与主体对绿色金融的态度,截止到2017年底全球接纳“赤道原则”的国家有37个,共计92家金融机构,而我国目前明确表示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极其少。当然绿色金融发展理念的贯彻是全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统统囊括其中,让主体的金融行为与绿色金融发展理念相契合尤为重要。
(二)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具体路径
1.政府的宏觀保障:
(1)健全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国内有关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所以,亟待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绿色金融发展保驾护航。首先,应当适应绿色金融发展需求,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传统金融部门法中,在修法时加入绿色金融元素;其次,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并在国家环境和金融立法体系下,鼓励拥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绿色发展地方立法,促使环境保护与绿色金融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确保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最后,以民事责任为主体,辅之行政和刑事责任,加大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
(2)加强政策支持引导。一是财税政策支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研究发现,政府投资于绿色产业的资金可以带动 5~15 倍的社会投资,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政府财政应对于与环境金融有关的经营活动予以税收减免和财政贴,同时给予对低碳投融资财政支持,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二是货币政策支持,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绿色金融项目给予差异化的优惠待遇,诸如在金融业务贷款额度内降低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引导社会资金向绿色金融领域流动;三是投资政策,十九大之后我国进一步放宽对外资资本的金融管控,应以此为契机,完善跨国绿色资金的引进待遇和政策支持,鼓励、支持、引导外资资本对我国绿色金融产业的支持。
(3)构建绿色金融配套制度。我国绿色金融配套相关制度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建立健全绿色认证制度,此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防范企业或机构的为获取绿色资金或政策支持而进行“漂绿”行为,即声称具有绿色效益但实际上并不会产生绿色效益,或者声称的绿色效益高于实际能产生的绿色效益的行为,以防止绿色金融市场形成“柠檬市场”的尴尬境遇。其二,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绿色金融的发展不能一味的依赖国家法律或行政力量的强制,因为将利他性道德变成强制义务的法律也是没有社会基础的。其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绿色金融运行中常常面临着巨大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及技术和道德风险等,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上述风险的发生,我国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
2.市场的中观运作:
(1)健全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首先,不断拓展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突破传统金融机构的主体框架,引导、支持非金融机构进入绿色金融体系,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广泛接受“赤道原则”,拓宽绿色金融业务范围;设立专业的绿色金融机构等;其次,大力培育发展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类为绿色金融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担保、经纪、保险、再融资等。鼓励上述专业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服务业务;培育我国自己的专业化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最后,培养高素质专业的绿色金融人才,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内培外引”的人才发展战略,一方面注重对金融机构现有员工的绿色金融有关的专业化培训,另一方面也应注重引进外部专业化的绿色金融专业人才,聘请和储配一部分环境、金融、经济专业人才作为特聘顾问,整体提升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人才素养。
(2)创新金融金融工具。绿色金融工具包括绿色治理金融和绿色增长金融两大类。绿色治理金融主要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绿色金融增长两个方面,目前常见的有气候基金、气候保险等,而绿色增长金融则以常规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最为常见。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与发展,其一,创新绿色信贷的融资担保形式,突破传统抵押担保的藩篱,充分挖掘碳排放权、能效提升等内在无形资产的价值,给予绿色创新企业更多的资金支持;其二,拓宽绿色金融资本市场,引导企业利用中小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直接融资,并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其三,创新绿色保险的险种类型,在环境污染责任险之外增设新的险种,形成多险种并存的绿色保险体系;其四,大力发展碳金融,加快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碳金融产品体系。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拓展绿色金融零售业务,让绿色金融的参与主体由企业为主向普通消费者扩展,例如,绿色房贷、绿色信用卡等等。
3.理念的微观支持:
(1)推动地方政府树立绿色政绩观。地方政府作为一方政治、经济、环境和文化的总体规划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建立刚性的体现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督促地方政府推行绿色发展。同时,建立绿色业绩评价机制,将“环境评价指标”纳入政府业绩评价体系之中,使地方官员牢牢树立绿色发展观念,着眼于经济和环境的长期协调发展。
(2)支持市场主体形成绿色发展观。金融机构与企业是绿色金融参与的主体,绿色金融参与主体自主地践行环境保护原则、承担社会责任,重點与根基在于观念的转变,只有理念的改变才能影响行为的作出。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时,应当着眼于长远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并举,而不应当局限于短期的盈利。企业是绿色金融产品的需求者和创造者,只有需求才是拉动一个行业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企业要完成生产转型和技术升级就必须依赖于巨大资金的投入,绿色金融工具的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将企业绿色发展融入社会责任承担之中,以不断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3)引导居民培育绿色消费观,积极倡导居民绿色消费。2016年出台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从深入开展全民教育、广泛推进主题宣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绿色产品消费、扩大绿色消费市场五个方面提出了关于培育绿色消费理念的具体要求,这为绿色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居民绿色消费理念的培育也将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同时,公众作为社会消费的主体,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和绿色出行理念,倒逼企业绿色生产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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