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致人伤害 如何认定责任
2019-11-04康慧
康慧
随着空巢老人的逐渐增多,很多空巢老人为了缓解寂寞,在家中养起了小宠物,每天带着小宠物外出散步成了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有时,为了图方便,他们会解开小宠物的绳索,让小宠物自由活动,因此经常发生宠物咬人事件。此时,如何认定责任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了。
案例:一天早上,习惯早起的陈老伯带着自己的爱犬多多在公园遛弯,由于是工作日,又是早上,公园里晨练的人很少,于是他決定解开多多身上的绳,让它自在地跑一会儿,谁知就在陈老伯与朋友聊天之际,多多咬伤了同在晨练的李某,陈老伯一下子慌神了,只得先陪同李某去卫生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事后,李某向陈老伯提出了赔偿要求,陈老伯自知理亏,经过商议,他不得不向李某赔偿了近3000元。
说法:宠物伤人事件是一种特征明显的侵权责任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可以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区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见,如果宠物无故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者要求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构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四个。一是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陈老伯带小狗多多去公园遛弯,并给它配有狗绳,可判定它是陈老伯饲养的宠物。二是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除了单纯的财产损失外,还包括人身损害。本案中,小狗咬伤了李某,显然是对李某造成了人身损害。三是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小狗咬伤了李某,符合动物致人损害。而小狗咬伤李某是由于陈老伯解开了狗绳,对小狗失去了监管,并且没有证据显示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陈老伯不能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四是饲养人具有主观过错。陈老伯为了减少牵狗的不便,解开绳索放任小狗行走,具有主观过错。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宠物伤人,宠物饲养者可以提出抗辩理由,以此减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则有两个,一个是受害人的过错,如受害人故意挑逗、追赶他人饲养的动物等造成自身伤害的;另一个是第三人的过错。
由于宠物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宠物的饲养人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对它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宠物不对他人造成危害,从而避免自身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