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撒钱后悔了,捡钱者是否有义务归还
2019-11-01
新传奇 2019年39期
近日,中年男子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当街撒钱10余万元,引发过往的人群捡拾。那么,他撒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捡钱者到底有没有义务归还?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黄某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负责。黄某抛撒货币,在法律上属于抛弃物的所有权;在抛弃之时,货币就成了无主物,过路人员基于“先占”,可取得所捡货币的所有权。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抛弃物的所有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撤销性。因此他认为,黄某抛弃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确定有效、不可撤销的行为。换句话说,捡钱者没有归还现金的法律义务。
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顺认为,黄某当街撒钱的行为,并不属于放弃物权。
黄某一时冲动发泄、撒钱,这个行为的基础是非理性的,而非理性并不能成为放弃物权的基础。若黄某撒钱的时候曾表示:这些钱是送给大家的,则黄某的行为属于赠予,捡到钱的人可以不归还钱款。但就此次事件来说,黄某撒钱行为发生之时,既没有放弃,也没有赠予的意思。
所以安顺认为,此次事件中,捡到钱的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门。”所以,黄某有权要求捡到钱的人将钱款归还。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拾得他人遗落钱款,不仅无权据为己有,若拒不归还,达到立案标准,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