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行政违法规制研究
2019-10-30马世英
【摘 要】 在我国,警察行政权力是一项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的重要行政权力,它包括警察行政命令、警察行政处罚、警察行政强制、警察行政许可等权力。然而这项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被滥用,典型表现就是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这就导致了警察行政违法等乱象的出现,对这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研究是新时代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破解的法治难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警察 行政违法 法治中国 权力规制
一、警察行政违法的概念
(一)我国对行政违法的解读。何为行政违法,我国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有一个不断发展的漫长过程,直到今天,我们对它的认识也没有完全形成一致的看法。比如有学者认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有错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什么是警察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基于此,警察行政违法,特指警察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公安管理工作中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警察行政违法的表现形式
(一)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警察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警察行政管理义务,而且客观上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的状态。警察行政主体所负有的警察行政管理义务是警察行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警察行政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这一义务,警察行政主体如果未履行法定应为的义务,就会构成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
我国的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的人身财产利益,也破坏了人民警察公正无私的社会形象,产生的负面影响巨大。
(二)警察行政越权违法。警察行政越权,是指警察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职权而进行的警察行政行为。警察行政越权既可能是警察行政主体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权力,也可能是警察行政主体超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限度。
警察行政越权在我国也十分常见,最为常见的就是派出所民警的行政越权,在我们大力构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今天,这种严重的警察行政越权已经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多项法律规定,而且还给人们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令群众对政府产生反感,最终丧失民心。
三、警察行政违法的规制建议
(一)加强警察的业务素质培训。从当前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现象频发的原因来看,警察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国目前的人民警察大都缺乏入职前的相关培训,业务素质低下,很多人没有认清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这项神圣的职权是为了让他们正确履行职责,保卫家乡平安,守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他们所做出的所有行为只能是朝着为人民服务这一目的而来。因此,有必要在警察入职前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让他们认清自己的定位,明白自己的使命,同时也要加强在执行职务期间的定期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水平。
(二)健全和完善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我国目前的警察行政法律规范有关警察执法程序的规定较少,这是造成一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无视行政执法的程序,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重要原因,因此现阶段十分有必要健全和完善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有了一整套完善的警察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就可以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行使其行政职权,履行其行政管理任务。健全和完善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不仅可以督促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大降低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的发生,而且还有助于改善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不良形象,使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和认可。
(三)建立警察行政违法的责任追究机制。警察行政违法现象频发却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一套完善的警察行政违法的责任追究机制。一些违法行使职权的警察之所以敢毫无顾忌地从事警察行政违法活动,就是因为没有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他们即便是违法行使职权,一般也是单位承担责任,落实到警察个人身上的责任也就微乎其微、无关痛痒了,这种现象的存在是目前警察行政违法这一顽疾和毒瘤难以彻底祛除的客观因素。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警察行政违法的责任追究机制,让违法者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让他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才能从客观上保证他们认真、负责地执行警察行政管理任务,从而保障我們的社会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四、结论
警察行政违法问题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警察行政违法乱象还大量存在并将继续存在一定的时间,这将会极大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对于警察行政违法的规制研究就是为解决警察行政违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撑,这在当前有着巨大的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若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同时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依靠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以更加积极、主动的以姿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参考文献】
[1] 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2] 关保英.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马世英,男,汉族,河南开封,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